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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行为

陈晖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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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实施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病毒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332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332条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但该罪自立法以来基本“存而不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见有任何判例,我国刑法学术界对此也鲜有研究,在《意见》出台以前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但此次新冠病毒肺炎凸显了国境卫生检疫对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意见》的发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见》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图片来源于浦东发布)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行政犯罪我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构成该罪,因此“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前提。没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就不构成该罪。

何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这关系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理解。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广义、一般意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涉及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范;一般意义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规范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我认为,《刑法332条中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基本上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但这里不包括《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应转换为国内立法才能直接适用。

刑法332条中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际上提示我们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行政犯罪,它必须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来确定其违法性,其违法性判断的标准非自然犯罪的伦理道德,而必须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行政法来确定,因此有很强“行政从属性”的特点。其特点一是“概念从属”,对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应通过行政法来确定;特点二是“法律指引”,提示我们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来找法进行违法性判断;特点三是“空白罪状”,《刑法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的描述并不完整,尤其是什么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没有任何表述,需要通过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法律法规来填补。(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卫生犯罪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单独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罪”,该节分别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共计8条11个罪名,这实际上明确了这些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秩序的法益,因此当我们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进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时,应坚持用是否侵害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法益的观点去解释,这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跨境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未单独规定跨境犯罪,而时根据侵害的法益不同分散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例如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逃汇罪”“洗钱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逃避商检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等。跨境犯罪和境内犯罪显著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跨境国境、边境或关境,行为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由于一国刑事管辖权及于本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因此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上有别于境内犯罪,通常认为,跨境犯罪都是行为犯,行为一实施即既遂,而不是根据其侵犯法益或结果、危险状态等受损害程度来判断。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意见》规定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其中“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这两类行为的主体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此外,还规定“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这两类行为的主体是“交通工具负责人”。这提示我们,妨害国境卫生防疫罪的部分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自然身份(包括传染病身份)或职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何谓“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该条规定“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因此“交通工具负责人”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的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实践中出现行为人虽然实行了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卫生处理措施,或不如实申报隐瞒疫情的行为,但证实不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其行为不可能带来侵害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法益,因此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但以暴力或胁迫方式阻碍海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该罪是一般主体,侵害了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混合行为方式的犯罪,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有:(1)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3)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4)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5)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6)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7)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8)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9)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10)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11)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以上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哪些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刑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意见》明确了六种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实施上述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上述六种行为中,有以积极方式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如实践中出现的不正确填写健康申明卡,甚至使用药物退烧降温等隐瞒疫情;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也有特殊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以消极方式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如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第六种行为“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也是一种有义务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其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也应是特殊主体,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或者其他具有法律义务、职务义务、职业义务的特殊身份的人。(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检疫传染病”为行为载体的犯罪《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何为“检疫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法》第3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这一规定是和《国际卫生条例》相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检疫传染病的范围是动态变化的,确定某一传染病是否属于检疫传染病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如天花曾列为检疫传染病的范围,现在已不在检疫传染病之列。2009年卫生部曾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冠病毒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这意味着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过失犯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明知道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另有意见认为,本罪主体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态度只能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认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行为发生的是故意犯罪。这里判断“故意”的标准是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意见》列举的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行为人对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的行为,对故意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是故意,但是对发生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检疫传染病或检疫传染病的嫌疑,积极追求或放任检疫传染病的发生,那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包括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也存在故意的情形,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这里“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就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不是过失犯罪。(图片来源于南方周末)(五)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这是结果犯。有传播严重危险,则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较大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犯。实践中“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容易判断,以是否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为标准。但“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是否导致多名密切接触者隔离、因虚假申报或隐瞒疫情导致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暴露在疫情高风险中导致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两者必具其一,方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但事实上并未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也没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就意味者没有严重侵害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法益,也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犯罪,同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都是行政犯,以违反特定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都是实害犯和危险犯,必须引起特定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都主要是过失犯,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是故意,但对于发生实害和危险结果是过失。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二者行政违法性的依据不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的范围限于国境口岸,即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范围要广,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再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要求引起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的传染病范围是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以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制的传染病范围是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二者不完全对应。概言之,《传染病防治法》是一般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是特别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普通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特别罪,当发生法条竞合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若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海关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措施,就会出现同时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规竞合情形,这时应按照刑法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法定最低刑,前者是单处罚金,后者是拘役,显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重于妨害公务罪,应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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