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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丨冒名顶替的罪与罚:教育公平是底线公平,什么价值都应当让路

罗培新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20


罗培新  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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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医疗与法治,并称为社会的三大底线。只有教育公平,底层民众才有上升的希望,社会阶层的流动,才拥有健康的基础。保障教育公平,应当与保障生命健康一样,成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来责怪底层民众:“你们为什么不抗争,为什么自己不去追查?”在那个互联网不发达、整个村庄甚至没有一部电话的年代,信息闭塞,他们对国家公信力,保持着朴素的遵从。

•冒名顶替,窃取了他人的人生,诚为欺世大盗。在古代,科举舞弊,甚至要斩首示众。根据时下的法律,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是财产利益,无法惩处冒名顶替者,只好以滥用职权、伪造公文、收受贿赂等对责任人定罪量刑。盗窃30万元,可能要坐牢十年甚至把牢底坐穿,而偷了别人的一生,却找不到直接相应的罪名……违法成本畸低,规训价值错配。

•千万不要为顶替者脱责。顶替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清晰辨识行为的后果。尽管诸多顶替操作,都由其家长或亲友代办,顶替者也不能像“傻白甜”那样,安之若素地接受。否则,这不仅是对法治的嘲弄,也是对中国教育的莫大讽刺。

文明常常源于重典,尤其是对于价值观错乱的群体。对于顶替者,可以保护姓名权为由,责令其对侵权行为给付高额赔偿金,同时追究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政责任。另外,我国既已设立替考罪以追究“枪手”刑责,举轻以明重,顶替者窃取了别人的一生,没有理由不设“顶替罪”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顶替者陈春秀去当地教育部门反映问题,反被要求证明自己就是自己。在互联网不发达的年代,少数掌握信息者上下其手,滋生了假冒顶替的温床。在互联网时代,公共服务者的意识与能力,要配得上技术的发展。上海推行的“一网通办”与“一网统管”,就是要打破数据特权,通过互联网技术,强化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让政务管理与公共服务,洋溢着阳光的气息。


“不是你的,你就不要拿,别人叫你陈春秀时愧疚吗”

据央视新闻报道,16年前,山东冠县陈双双,以低于录取线243分的成绩,冒名顶替了高出录取线27分的陈春秀。如果不是陈春秀自己偶然在学信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这一陈冤,可能将永远石沉大海。

这位父亲,是无数农村家庭的父亲的缩影。

这是一位不得不因为家贫,而做出两个孩子中留一个读大学这一残酷决定的父亲;这是一位将自己的需求压至最低来供应孩子读书的父亲;这是一位教自己的孩子堂堂正正做人的父亲:“上学这点不会给你压缩,穿衣服只要不冻着就可以了……”

人穷志不短,是多少农村父亲最后的尊严。含辛茹苦,本来以为可以迎来希望和曙光……

这一恶劣事件所窃取的,远远不仅是一个寒门子弟的大学梦想和人生,它还在吞噬着最宝贵的社会信任资源。

最为可怕的是,陈春秀事件,似乎只是冰山一角。

媒体报道,短短两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14所高校里有242人被证实冒名顶替入学,并取得了学历。

媒体调查发现,这些冒名他人上学的人,非富即贵。而那些被顶替掉的孩子,都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底层的寒门子弟。山东济宁市的苟晶,甚至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

陈春秀的丈夫说,我们只是要个公平,“不是你的,你就不要拿……别人叫你陈春秀时愧疚吗”?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愤怒。因为,教育、医疗与法治,被并称为社会的三大底线。

无论社会多么糟糕,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民众就有上升的希望。教育公平的沦丧,直接击穿了社会的心理底线。



国家公信力,不能依赖私人救济来守护

央视康辉在自传《平均分》中,披露了险些“被顶替”的情节。文中提到,当年高考康辉填报的志愿是北京广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前身),分数高却始终等不到通知书,后来在邮电系统工作的父亲一路追查,才搞清楚。“问题出在一个负责报送成绩的人身上,他女儿刚好也是那一届考生,为了让女儿能够考上心仪的学校,他铤而走险跟同事做了这样一个瞒天过海的操作。

幸亏有了一位能干的父亲,康辉终究未被顶替。

然而,能干的,毕竟是少数。

前些年爆出的类似案件,如河南的王娜娜、湖南的罗彩霞,以及这次山东的两例,共同特点是受害人均为女性,都是穷人家的孩子。陈春秀的父亲日前受访时说,当年是因为对方“打听我是个老农民,怂人”;苟晶一家也务农,姐妹三人,日子过得紧巴巴,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他曾经发出过感慨,如果他是一个有本事的爸爸,一个有能量的人,就可以保护我不被顶替。”

事实上,这些顶替者也几乎“成功”了:几乎每个受害者,在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里,都“认命”了。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来责怪这些底层民众:“你们为什么不抗争,为什么自己不去追查?”

在那个互联网不发达、整个村庄甚至没有一部电话的年代,信息闭塞,他们对国家公信力,保持着朴素的遵从。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公信力,需要依赖私人救济来守护,那么,被同时击穿的,还有人性与法治。


发现成本太高VS.违法成本太低

没有人怀疑,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一定有人将会遭到法律的惩处。在这个伤天害理的利益链条中,有三类主体:国家公职人员、顶替者亲友及中介机构、顶替者本人。

根据违法情事,他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罚则。

其一,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没有教育部门、高校等公职人员的参与,顶替者绝无可能大行其道,而参与操作的这批人,滥用职权、受贿等,可谓罪责昭昭。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侵害教育公平、毁灭他人人生,显然属于造成受大损失。对于此种情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涉事高校,则涉嫌玩忽职守。尽管事发于2004年,但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高校对录取的新生,都有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即进行新生照片、考生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这些严格措施,正是为了防止舞弊。如果涉事高校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本可以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事出反常必有妖,或许,受贿可以解释这些“疏漏”。

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以上两项罪名,经常属于“并发症”。例如,2014年10月,安徽灵璧县一名女户籍辅警郭娜受贿后滥用职权,帮人伪造户口用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

其二,顶替者亲友及中介机构,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了行贿罪,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此罪。冒名顶替的全过程,无不闪动着行贿的影子,特别是黑心的中介人员。

另外,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10月26日,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案作出一审宣判,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有争议的问题在于,这些人的行为,窃取了被顶替者的人生,不该构成盗窃罪吗?他们以诈骗的方式,骗取了被顶替者的身份,不该构成诈骗罪吗?在上海,盗窃1000元与诈骗3000元,都可以入罪了。

遗憾的是,罪行法定,限制了此种可能性。无论是盗窃还是诈骗,都要求侵害的是财产利益。例如,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30万元,可能要坐牢十年甚至把牢底坐穿,而偷了别人的一生,却往往很难找到直接对应的罪名!

无论法律适用存在多大争议,冒名顶替,犯罪成本畸低,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古代,以舞弊方式破坏科举,后果极其严重,甚至是要杀头的。

有人整理了清朝历代科场舞弊案,“革职”“充军”“处斩”“抄家流放”“杖刑流放”……触目惊心!

其三,顶替者本人,侵犯他人姓名权与受教育权,甚至要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

在顶替链条上犯下罪错的中间人,包括操办顶替事项的父母及亲友,都可以依据相应法条追究其法律责任,而顶替者本人,不用伪造证件,不用行贿,一切都有人为其办妥,这样坐享其成的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显然不是。

顶替者到了参加高考的年龄,能够清晰地辨识其行为的后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尽管顶替的绝大多数操作,都是其家长或亲友代办的,他也不能像“傻白甜”那样,安之若素地接受。否则,这不仅是对法治的嘲弄,也是对中国教育的莫大讽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加重违法者责任,是源头治理的重要一环,已有先例可循。法院曾借道姓名权,对教育权被侵犯者提供救济

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抽象的规定,必须通过具体请求权的确立,才能予以司法化。这一路径,即为姓名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有明文规定。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顶替者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有意思的是,这样一个曾经引发极大关注的宪法司法化案例,同样发生在山东。

是的,只要保护的是良善法益价值,而且法理圆畅,我们就不应因人废事。

令人欣喜的是,陈春秀已经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于6月17日委托律师对顶替者陈双双提起了诉讼。

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值得探讨的是,顶替者是否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大学学业,甚至还以该身份信息工作,显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2015年11月起我国正式设立了“替考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然而,冒名顶替者,不是“枪手”,并不受前条拘束。

但就法益价值而论,冒名顶替侵害的法益,显然重于替考。替考者并不必然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也不必然被录取,因而侵犯他人(不特定人)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在一些资格考试(非竞争性考试)中,替考者除了破坏秩序,甚至没有直接的侵害对象。而冒名顶替,则100%地侵犯了特定人的受教育权,被顶替者的悲苦,甚至无以言表……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既已设立替考罪,顶替罪就更应设立!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特别耐人寻味的是,陈春秀去当地教育部门反映问题,反被要求证明自己就是自己。

在互联网不发达的年代,少数掌握信息者上下其手,利用信息特权牟取私利,滋生了假冒顶替的温床。在互联网时代,公共服务的意识与能力,要配得上技术进步。我们要打破数据特权,利用互联网技术,强化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让政务管理与公共服务,洋溢着阳光的气息!上海的“一网通办”与“一网统管”,即以此为念。

真实与真诚,是最可贵的品格,小至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莫不如是。让我们付出努力,铲除造假的土壤,以诚实与正直,呵护孩子们的成长,让中华民族,昂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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