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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生 万立 译:菲律宾外国投资法令

屈文生 万立 译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5-10
屈文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首届青年长江学者;万   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法令为促进外国投资,规定外国企业在菲律宾营商的注册程序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由菲律宾参、众两院于国会颁布:

第一条(名称)本法名为《1991年外国投资法令》。

第二条(政策声明)菲律宾奉行吸引、促进和欢迎外国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政府,包括其政治性分支机构的生产性投资,在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能够为菲律宾国家工业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国家政策。国家鼓励外国投资投向以下类型的企业:显著改善菲律宾民生、显著提升菲律宾人民就业机会的;提高农产品经济价值的;提升菲律宾消费者福祉的;扩大出口产品范围、质量、数量及进入外国市场机会的;和/或转让农业、工业以及辅助服务业的相关技术的。允许外国投资作为菲律宾本国资本和技术的补充,投向主要服务于菲律宾本国市场的企业。作为一般性原则,对出口型企业外资所占比例不设限制。对内销型企业,除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外,外国投资比例可以达100%。应鼓励主要面向菲律宾本国市场的外国公司采取如吸收菲律宾资方、选任菲律宾人为董事会成员、向菲律宾人转让技术、为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菲律宾劳工的技能等措施,逐步提高菲律宾人在企业经营中的参与度。第三条(定义)以下名词的定义是:(a)“菲律宾国民”是指菲律宾公民或完全由菲律宾公民拥有的本国合伙企业或协会;或根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公司,其中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以上由菲律宾公民所有和持有;或养老基金或其他类型退休或离职福利基金的受托人,该受托人为菲律宾国民,且不低于60%的基金可增进菲律宾国民的利益,但受托公司成为“菲律宾国民”的,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业已注册的企业内拥有股份,且两家公司不低于60%有投票权的发行股本均由菲律宾公民所有和持有,且两家公司不低于60%的董事会成员须为菲律宾公民;(本条经菲律宾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b)“投资”是指对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或存在的任何企业的股权参与;(c)“外国投资”是指非菲律宾国民以外汇形式和(或)以除外汇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实际转移入菲律宾并按时完成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注册并得到合理估价的资产形式所做的股权投资;(d)“营商”包括对订单或服务合同的招揽,办事处(无论被称作“联络处”或分支机构)的开设;对驻菲律宾代表或经销商、或在日历年内在菲律宾停留总计180日或以上的代表或经销商的任命;对菲律宾国内任何企业、事务所、实体或公司之管理、监督或控制的参与;以及在持续性商业交易或安排过程中表现出的任何其他一项或多项行为,以及为达成该目标所实施的行为或工作,或在持续追求商业收益或商业宗旨和目标的过程中需行使的职责。然而“营商”不包括外国实体作为股东对正式注册的本国企业的投资,和/或作为该投资者行使权利;不包括在本国企业内提名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包括委任以自身名义和为自身利益交易为目的的常驻菲律宾代表或经销商的行为;(e)“出口型企业”一词是指制造商、加工商或服务(包括旅游)企业出口产品百分之六十(60%)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在国内采购产品并出口不低于采购产品百分之六十(60%)的贸易商;(f)“内销型企业”一词系指完全向本国市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未能持续出口至少其百分之六十(60%)产品的企业;(g)“外国投资负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是指在所有投资企业权益资本总额中外资拥有权/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40%)的一项经济活动领域清单。第四条(范围)本法不适用于依照《一般银行法》和其他法律管理和规制并受中央银行监督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条(非菲律宾国民投资注册)无需事先批准,非菲律宾国民(符合第3(a)条定义)在且未丧失非菲律宾国民的资格的前提下,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如是独资企业,则在贸易和工业部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注册,开展本法第3(d)条规定的活动,或投资本国企业,可占该企业股本的100%,除非现行法律禁止或限制非菲律宾国民投资至较小比例,和/或现行法律和/或本法规定限制非菲律宾国民投资至较小比例。除本法规定的限制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和工业部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不得对企业的外资拥有权/外资持股比例加以任何限制。但有意依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向投资委员会(BOI)申请注册,投资委员会须根据该法典规定的评估标准处理。非菲律宾国民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时,拟从事的业务须与既存合资企业相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大股东在合资企业中须为主要合伙人,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时须披露该事实以及现有合资企业股东的名字和地址。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如既有合资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的菲方合伙人,能合理证明其有能力开展竞争申请人投资的本国市场活动,则证券交易委员会应驳回非菲律宾国民的注册申请。本法生效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在任何企业提交完整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予以注册。第六条(出口型企业中的外国投资)产品和服务为列入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中的清单甲和清单乙的出口型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其持股百分之百(100%)。非菲律宾国民出口型企业应在投资委员会注册,并提交相关报告,以保证出口型企业持续遵守出口要求。投资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将任何不符合出口比率要求的出口型企业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应立即命令违规出口型企业将其对本国市场的销售量降低至不超过其总产量的40%;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命令的企业,将被撤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局的注册,和/或受到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第七条(内销型企业中的外国投资)非菲律宾国民可持有内销型企业100%的股权,宪法、现有法律或本法第八条下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对此有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本条经菲律宾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第八条(菲律宾国民保有的投资领域清单,即“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包括甲、乙两件清单:(a)清单甲列明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投资领域。(b)清单乙包括依照法律监管的经营领域和企业:(1)与国防有关的活动须国防部事先批准和授权方可展开,如枪支、弹药、致命武器、军用器械、爆炸物、烟火制品和类似物品的制造、修理、储存和/或分销;国防部长特别授权非菲律宾国民展开的主要以出口为主的该等制造或维修活动除外。(2)对公众健康和道德有影响的事项,如危险药品的生产和经销;任何形式的博彩;夜总会、酒吧、啤酒屋、舞厅;桑拿浴室、蒸汽浴室和按摩诊所。实收股权资本低于20万美元等值数额的内销型中小企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但如(1)经营事项经科学技术部判定为高科技领域的,或(2)直接雇佣雇员不低于50名的,允许非菲律宾国民设立实收股权资本不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经国防部长、卫生部长、教育文化和体育部长提议,国家经济发展署认可,总统批准,且经总统令发布,可对清单乙进行修订。本法第十五条确立的“过渡期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应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国家经济发展署按照本法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并推荐的第一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所取代。第一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应在不晚于过渡期结束日期的60日内出版,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立即生效。之后的“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应在该清单在菲律宾报纸或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布15天后生效。每一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都应在操作上具有预见性,不得在公布之日影响任何现有投资。对过渡期结束后出版第一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的清单乙的修订,频率不应高于每两年一次。(本条经菲律宾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第九条(以往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享有的投资权利)本法所谓以往自然出生的菲律宾公民,在以下领域与菲律宾公民应享有同等投资权利:共和国第6938号法令规定的合作社;共和国第7353号法令规定的农村银行;共和国第7906号法令规定的储蓄银行和私人发展银行;共和国第5980号法令规定的金融公司。上述权利不应扩展到宪法保留的活动领域,包括(1)执业服务;(2)本法案第八条[b]款规定的与国防有关的活动,国防部长有特殊授权的除外;(3)共和国第1180号法令(零售贸易法)、共和国第5187号法令(安全机构法)、共和国第7076号法令(小规模采矿法)、共和国第3018号法令(经《大米和玉米业法》修订),以及P.D.499号法令《驾驶座舱操作和管理》所覆盖的活动。(本条经菲律宾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第十条(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根据宪法第八条第十二款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失去菲律宾公民身份的在菲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其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具有缔约能力的,可以成为不超过5000平方米城市土地或者不超过3公顷农村土地的受让人,并将土地用于经营或其他目的。对于已婚夫妇,其中一人可利用此项特权。夫妻双方均援用此项权利的,则受让的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上限。受让人已经拥有城市或农村土地用于经营或其他目的的,仍有权成为城市或农村土地受让人用于经营或其他目的,但所获得土地加上已有土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上限。本法案规定的受让人可获让的土地不得超过2块,且位于菲律宾不同的直辖市或城市,所获城市土地不超过5000平方米、农村土地不超过3公顷,用于本人开展经营或其他目的。受让人已拥有城市土地的,不具备再获得受让农村土地的资格,反之亦然。(本条经菲律宾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第十一条(符合环境标准)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所有权国籍,都应遵守现有保护环境的法规规章,以实现保护守护自然之目的,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第十二条(政府行为的一致性)政府任何机构、部门或分支不得采取任何与本法之规定或据本法授予的任何证书或权限相冲突或使其无效的行为。第十三条(实施细则)国家经济发展署应与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于本法生效后120日内出台本法的实施细则,并向菲律宾共和国国会提供副本。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任何人违反本法或注册条件条款或根据本法颁布的实施细则,或以任何方式协助或教唆他人违反上述法律的,应处以不超过十万比索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由法人实施,应处以不超过实收资本总额1%的1/2,且不超过500万比索的罚款。总裁和/或具体责任人应被处以不超过20万比索的罚款。除前款规定外,所涉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依据本法所获得的所有收益应被没收。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本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过渡期规定)在本法案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第226号行政命令第2卷及其实施细则仍然有效。在本法实施细则出台后36个月的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应包括:A.清单甲:1.宪法和特定法律规定的限制外资持股的行业。B.清单乙:1.法律要求由国防部颁发执照并持续监管的生产、维修、储藏和(或)分销枪支、弹药、致命武器、军用器械、爆炸物、烟火制品和其他类似材料等经营活动;2.危险药品的生产和分销;任何形式的赌博;夜总会、酒吧、啤酒屋、舞厅;桑拿和蒸汽浴室、按摩诊所,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公众健康和道德而需要法律监管的活动;3.实收股权资本低于20万美元等值数额的内销型中小企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但如(1)经营事项经科学技术部判定为高科技领域的,或(2)直接雇佣雇员不低于50名的,允许非菲律宾国民设立实收股权资本不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第十六条(废止条款)现正式废除第226号行政令第二卷第四十四至五十六条。任何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中的某部分若与本法不一致,特此废止或进行相应修改。第十七条(可分割性条款)如本法任何部分或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宣布违宪,本法其他部分或条款不受影响。第十八条(生效)本法在获得批准后在菲律宾两份普遍发行的报纸公布后十五日生效。Approved:June13,1991批准日期:1991年6月13日
(签名)拉蒙·米特拉众议院议长(签名)霍维托·萨隆加参议院议长SpeakeroftheHousePreside(签名)科拉松·阿基诺菲律宾总统微博抽奖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开展了抽奖活动,奖品为:由丁伟主编,孙福庆、王娟副主编,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出品的《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现将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获奖名单(微博ID)公布如下:

接下来我们将赠书10本:由丁伟、孙福庆主编,王娟、郑辉副主编,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出品的《“一网通办”法律规制》

“一网通办”即“政务服务‘进一网、能通办’”,是当前上海乃至全国政务服务变革的重要抓手,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载体。该书从法治保障层面率先对该项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全书由四编组成,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目标为方向,从政务服务创新、法治保障需求、法律制度供给3个维度,系统地对“一网通办”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了梳理,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依法治理,政务流程的再造,公共数据的法律内涵、属性和保护路径,公共数据的采集、共享和隐私保护等作了研究。在对国家以及各地关于“一网通办”主要规定作分析的基础上,该书立足上海实践,对如何开展地方立法、加强法治保障提出了设想;还收录了全球主要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以及“一网通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参与本次微博抽奖赠书活动,#微博学法律#,#分享有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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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0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魏广萍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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