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海文 刘佳奇: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齐海文 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
刘佳奇 辽宁大学副教授。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损害健康的事件频发,环境健康全球化问题日趋严重。德国、法国和美国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立法控制,其中,体育和休闲设施噪声、邻里噪声、建筑物噪声、夜间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我国应当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体育和休闲设施管制规定,有效控制邻里噪声,优化建筑物结构隔声,完善夜间噪声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还应当严格法律责任,具体体现在增加法律责任的形式、细化责任承担的标准、扩展责任承担的主体三个方面。
关键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环境健康立法
一、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一)德国
在德国人们受到各种噪声源的干扰,包括道路、铁路、机场、工业厂房、邻居、体育设施等。其中,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邻里噪声是仅次于道路交通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来源。根据《2016年德国环境意识》研究,大约60%的受访者感觉受到邻里噪声的干扰或困扰。来自具有特别高干扰的社区的噪声源有园林工具(如割草机)、热泵、个人建筑服务、私人聚会等。德国关于噪声管制的立法包括但不限于:1968年制定的《噪声技术导则》,规定了各项噪声的技术规定,为噪声源的污染防治提供了依据;1974年颁布的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其中规定了运动设备、割草机等配套的实施细则。餐饮业法以及《运动设施噪音防治命令》规定了对运动及休闲活动噪音等防治措施,等等。在一些穿过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干道上,德国还实行22时至早晨6时之间限速30公里的分时限速规定,尽量避免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二)法国
法国高度重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干扰他人安宁产生噪声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居民休息权。例如,通过法律赋予承租人渴望得到安宁的权利,以制止建筑物大厅和楼梯间噪声的产生。不仅如此,根据2006年8月31日的一项法令,法国关于危害邻里安宁或通过噪声损害人类健康的条例被列入了公共健康法。以下三个标准中的每一项都足以构成邻里噪声干扰:1.建筑物隔声未达到要求;2.不当行为产生的噪声干扰;3.白天和黑夜的任意时间内噪声超过限值。虽然,由执法人员观察并记录的噪声干扰不需要任何声学测量,听证会就足够了。但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邻里干扰,执法人员的评估通常是基于不正常或劣势邻居确定的。
此外,法国市政和省级法令还可以补充国家规定,规范某些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行为。除非有特别的情况(国家假日、市政假日等),所采取的措施通常比上级当局所规定的措施限制性更大。违反这些命令的罚单中,第3类罚单(第450条)就是关于附近噪声或夜间噪声的法令。
(三)美国
美国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上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大部分城市或州制定了噪音控制法规来防止噪声扰民,如纽约市在1963年颁发的《反噪音法规》规定了各类噪音的标准,限制“任何不合理对精神或身体健康不利的噪音”,若违反此类法规,严重的可以进行逮捕。美国国家法律办公室1975年发布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将其作为各州、地方和社区法规制度的参考。其中专项法律为声音分贝率法,控制声音分贝以防止噪音污染。1997年噪音防治法规定:“在距居民楼1米处进行限测量,所有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被禁止使用(日常说话的声音为40-60分贝)。无论是狗叫、电视声响和汽车喇叭,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超过3次的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
美国相关立法针对社会生活污染噪声源也进行了很详细的法律规定,同时各州和市对有产生噪声可能的各类设备以及动物等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例如《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规定了对时段的要求,“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噪音敏感区,播放乐器或类似音响的装置设备的,属于违反噪音控制法,除非这种行为是经噪音控制办公室批准的。”类似的噪声源还包括喊叫声、欢呼声、尖叫声、吹口哨或唱歌声、饲养的动物与鸟鸣声、家用电器如割草机、泳池抽水机声等等,法规对此都进行了列举。
二、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措施
(一)体育和休闲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体育噪声是指在体育设施的运动练习中发出的噪声。休闲噪声指的是人们在休闲时间使用休闲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如游乐园、冒险乐园、音乐表演产生的噪声等。如果住宅与体育和休闲设施的距离很小,那么体育或休闲设施的声音可能产生噪声污染。为此,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共场合的开放时间,如小区运动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禁止在中午和晚上开放。当出现体育和休闲噪声扰民时,先考虑联系运营商,而后是市政当局和当地环境部门。
不仅如此,体育和休闲设施的大小、单元数量、玩家数量、观众数量和行为以及设施的技术设备(如扬声器)决定了体育和休闲噪声的大小。而来自这些设施的噪声排放的特征是声功率级,它独立于系统的外部尺寸和选定的测量距离。当使用技术设备(如赛车或扬声器)时,通常会出现最高级别,根据声功率级,可以确定排放位置处的声压级,这里必须考虑对声音传播路径的影响。为此,德国《体育设施噪声条例》规定,对体育设施噪声所造成的有害环境影响(危险、相当大的烦恼和损伤)的保护,除了规定排放标准外,还包括确定的评估程序(评估级别)。此外,在计算评估级别时,必须考虑设备的安装或使用时间。
(二)邻里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邻居的私人活动引起的令人不安或烦人的声音被称为邻里噪声,包括在家中或在花园中设置电视、聚会、DIY或在私人场地上操作车辆或割草机等。根据德国《设备和机械噪声条例》,许多用于室外噪声敏感区域的装置和机器只能在特定时间使用,包括链锯、割草机和废玻璃容器等。例如,在住宅区通常不允许在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以及晚上八点到早上7:00的夜间运行。德国法律严格限制居民住宅区邻里噪声的产生。晚上10点后不准大声说话,而且居民应事先征得邻居的同意才能在家聚会,否则可能会被邻居起诉;如果必须要搞活动或装修必须告知甚至征得邻居的同意,否则被妨害者可直接报警甚至向法院起诉。在法国,根据1989年7月6日法律第4条规定,出租人可以终止嘈杂承租人的租约。
(三)建筑物噪声污染的法律措施
建筑隔声,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噪声源的增加,建筑物的密集,高强度轻质材料的使用,对建筑物进行有效的隔声防护措施。为了保护人们免受生活空间中的不合理干扰,德国《建筑结构隔声》规定了最低噪声防护要求,其中包含了部件、家用技术设备和水安装配件、设备的机载和逐步消声的最低要求,其目的是确保在建筑物内的生活和工作空间中的人们免受声音传播带来的“不可接受的干扰”。如果遵守该标准中给出的原则和说明,则应假定符合建筑法规要求的最低噪声保护。
此外,德国建筑物的噪声防护措施根据外部隔声(窗户、墙壁、屋顶)和内部噪声保护(空气声隔声、冲击隔声、建筑物服务设备的噪声防护)进行区分。一方面,对于外部隔声,考虑到不同物质有不同的隔声效果(窗户、门和轻质墙壁的隔声效果低于砖石或混凝土墙壁的隔声效果)。为此,德国制定了《住宅建筑物中的隔声——评估和提高隔声效果指南》,该指南描述了代表不同保护级别的3个等级,可以实现有效的隔声效果。另一方面,对于内部隔声,德国政府规定,受到噪声污染的家庭购买消音设备可以得到政府补贴和优惠。
(四)夜间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德国法律规定,住宅区夜间噪音不得超过50分贝,在德国城市的道路上许多住宅区都使用特殊的降噪材料,在交通频繁的地区安装隔音屏障,在靠近住宅区的高速公路一侧和城市交通密集的地区都种植大量的树木,没有紧急情况的地方不允许汽车鸣笛。法国刑法第R623-2条规定了夜间喧闹的罪行(原则上,夜间为22点至6点,但不同季节不同规定)。夜间噪声涉及从一栋房屋到另一栋房屋或公共道路上传来的任何噪声,可以在没有声学测量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确定。
(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德国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从具体罪名来看,德国刑法规定了“噪声污染罪”,德国刑法典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环境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入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使用严厉的刑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特别是采取危险犯的立法原则和危险预防理念,发挥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德国对噪声污染犯罪的重视,也起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无独有偶,法国2012年3月9日颁布的法令(刑事诉讼法第R48-1条规定),就包括对涉及嘈杂夜间噪声或突发性干扰安宁的犯罪行为的制裁。2.细化法律责任追究的标准美国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十分的细致,这具体体现在1997年通过的噪音防治法中,该法规定,商场和娱乐场所的喇叭声音不能让行人听见,如果声音太大,将最高处罚2.4万美元。禁止在居民楼方圆1米处附近制造高于45分贝的声源。日常生活产生的声音时长连续不准超过3分钟,违规多于3次就被罚款525至2625美元。3.区分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法国1992年12月31日版的噪声控制法赋予政府和市政官员调查和记录与噪声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其可以在上午8:00至晚上8:00进入营业场所(不包括住宅),取样进行分析和测试,在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前,记录被认为是不符合规定的物品或装置。1995年4月18日第95-409号法令和第1609号法令规定了省长有权对违反噪声管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以及对公职人员进行检查的条件。
关于处罚,法国刑法规定夜间噪声的肇事者可判处三等罚款(最多450欧元)并支付赔偿金。公共健康法第R1337-7条规定,对第三类违章罚单处以罚款,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450欧元的惩罚,以惩罚家庭邻居噪声以及未被许可的文化或娱乐活动。相比之下,违反市或省罚单的行为只会受到一级罚单的惩罚,金额最多为38欧元。而妨碍工作人员检查的行为将处以6个月的监禁和7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拒不执行处罚规定,则可处以3万欧元罚款和两年监禁。此外,还有一项补充处罚,即没收用来或打算用来犯罪的物品。德国法律则规定,在居民住宅区违反噪声管制法的累犯,最重可处25万欧元的罚款。
三、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例如,《山东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显示,2017年全省接到噪声投诉24519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1121件,占总量的45.4%。以济南市为例,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警情共30077件,三年来累计增长29.2%。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分析、借鉴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体育和休闲设施管制规定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注重健康问题,加强体育锻炼强身壮体,体育和休闲设施带来的噪声不可避免,有时会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工作生活,环境影响健康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体育设施噪声所造成的有害环境影响,以及噪声排放标准、评估程序;2.大居民住宅区和体育休闲设施的距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间距距离的范围,以此来尽量减少噪声的音量;3.应当根据小区内居民数量以及居民楼间距离来决定设置的体育和休闲设施的大小和数量,严格规定体育和休闲设施的使用时间,尽可能减少噪声给居民带来的干扰;4.建立音响器材相关的噪声管制规定,并要求主办机构按照管制规定,采取尽量以小功率扬声器代替大功率扬声器,减少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二)控制邻里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时时刻刻充斥着人们的生活,邻里噪声一直是困扰我国居民的重要问题,它不仅会影响人们正常休息和工作,长期遭受邻里噪声的侵扰还会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对人的视觉、听觉系统、消化系统等产生危害。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的地区人多地少,人与人之间同住在一个小区,距离较为亲近,因此楼上楼下对户之间难免会产生噪声互相干扰。由于人们之间沟通较少,针对解决此类问题缺少必要的交流,为了保障居民正常的休息生活时间,因此需要有法律介入加以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的法律规定,即规定某个时间段不允许产生噪音。比如22点到早上6点,中午12点到14点,以及周末,禁止制造任何噪声,必须维持宁静,在此期间不准大声说话、放音乐、搞聚会,以免影响邻居休息。此外,还可以借鉴法国的相关经验,规定对持续产生噪声给附近居民的学习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租户,出租人可以终止与承租人的租约。
(三)优化建筑物结构隔声
人类健康与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影响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是噪声,因此充足的隔声长期保护着人类的健康。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减少源头噪声的方法,在噪声水平仍然高的地方,建议注重结构隔声,这可以从建筑设计的改良来加以实现: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建筑开发商的义务。如应当对新建楼宇在楼层与楼层之间加铺设隔声材料,在室内墙壁铺设吸音材料,以减少振动的传播,从而降低天花或地板的噪声传播;对房间加装隔声窗、隔声门,需选用隔声效果较佳的材料等;2.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义务,并加强管理,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完善夜间噪声相关规定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经过了白天高强度的学习和工作,夜间往往是人们进入深度睡眠、安静休息的时刻,因此在夜间不应当产生任何的噪声来影响人们的休息。噪音会影响人们的睡眠质量,导致听力受损或者其他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如果人们长时间接触噪音,很容易变得十分容易激动、暴怒,对正常生活产生影响。甚至还有听力下降的情况。如果接触噪音的时间过长,甚至会导致听力严重受损。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1.通过法律规定夜间道路没有紧急情况绝对不允许汽车鸣笛;2.法律上应当赋予受到噪声污染的家庭可以获得一定的用于购买消音设备的经济补贴的权利;3.在法律上明确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设立责任,如应当在邻近住宅区的高速公路旁和城市交通密集地段栽种树木;4.从事装饰施工的单位,规定禁止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施工。
(五)严格法律责任
针对日益严重的社会生活噪声损害健康的问题,我国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法律责任部分。
首先,增加法律责任的形式。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多是罚款或警告,威慑力不强,不足以制约社会生活噪声制造者。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日益严重的问题,应当丰富法律责任形式,例如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的立法经验,运用最严厉的刑法对社会生活噪声严重污染行为加以规制。其次,细化责任承担的标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未严格界定污染行为标准,导致许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给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严格规制各种污染行为,应当通过法律细化认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标准。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噪声持续的时间、产生的次数和噪声源距离人的远近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白天和夜间制定不同的噪声标准,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噪声污染情形规定不同的罚款程度。最后,扩展责任承担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噪声污染责任承担主体单一,多是对制造噪音的个人和企业设定法律责任。针对频繁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应当增设责任承担主体,例如给建筑开发商增设使用隔音效果好的材料等义务,若建筑开发商无视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其较高数额的罚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上述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此来减少社会生活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改善声环境质量,增进民众健康与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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