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广东 | 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职教圈 2021-07-02



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其中《广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下:



广东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充分调动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成果奖(以

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不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下同)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机构、学术团体、其 他社会组织,教师、教科研人员和其他个人,均可申报。技工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教职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 关要求申报,不纳入本细则申报范围。


第三条〔成果形式〕教学成果是指在职业教育、继续教

育教学过程中,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培养规律,体现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类型特征和层次特点,能够针对目前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 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 作等。主要包括:

(一)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 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促进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奖项设置〕教学成果奖每 2 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奖项数根据评选年度师生规模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提出后,报省表彰奖励办公室核准。


第五条〔奖项标准〕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

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 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 4 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 经过不少于 4 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 2 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 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 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正在进行实践检验的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截止时间。


第六条〔申报主体〕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个人申报教学成果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

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单位申报教学成果的,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 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提出申请。

涵盖中、高职领域的教学成果项目,根据主持方(人)、 成果主要内容或主要创新点等,确定参与高职类或中职类成果奖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在综合考虑专职教师(教研人员)人数和往届成果奖组织、获奖情况等因素,提出各地级以上市、高等职业学校(含实施职业教育的本科高校,下同)、独立 设置成人高校、广东开放大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教育研究机构、省级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等申报限额。

(二)申报人(单位)隶属于各地级以上市的,由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荐限额内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省教育厅推荐,确保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三)申报人(单位)为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

高校、广东开放大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教育研究机构、省级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由所在单位在推荐限额内 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隶属于省属单位的,按隶属关系,由 其主管部门按限额遴选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申 报,确保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四)未分配推荐指标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符合条件需 申报成果,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级以上市统筹择优推荐。各推荐单位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坚

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对区域合作、多校合作、 校企合作或其他多单位联合完成的、具有较大受益面和突出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已获得过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成果不得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结题报告);

(三)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广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评审工作方案;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

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三)草拟评审工作方案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具体组织成果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建立广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专家、高校教师、教

研员、职业院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其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申报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通过: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

(二)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或材料不齐

全;

(三)不符合奖励内容与范围;

(四)成果完成人或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

(五)时间检验不符合时限;

(六)其他不符合推荐的情形。

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成果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分为小组评审和集中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由评审专家按学科类别(专业)分组进行,一般采取通讯评审方式,按打分排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 果。

集中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名单。投票须有当次参加评选的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评审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拟获奖成果组织答辩或 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评审原则〕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各环节工作都要受到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具有公信力。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以及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


第十五条〔结果终审〕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获奖成果。


第十六条〔公示及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拟获奖成果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申请, 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 保密。在受理异议后,必须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单位逾期未对异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异议处理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结果报批〕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最终获奖成果名单。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证书奖金〕对教学成果奖获奖单位或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并颁发教学成果奖励金。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确保专款专用。教学成果奖励金归获奖者所有、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奖项效力〕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作为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相关责任处理〕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

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 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市校奖励〕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

门、各职业院校开展市(校)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细则实施〕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下图为原公告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01

《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印发

02

关于组织2020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的通知

03

如何实现无接触式工程训练云实践?上好复学第一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