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以案说法:八大辨识方式,法院教你远离新型传销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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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来自于:浦江天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传销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赚钱形式,经过多年的打击,传统传销已经不多见,而新型传销披着各种貌似合法的外衣出现,如以微商的名义霸屏朋友圈,因为套路极深,不易被人识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中总结了八个辨识方式,希望能够拨开传销的层层面纱,帮助大家识别套路,避免中招。
先来看一起案例
日前,上海二中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案件。
2011年,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成立莎米特公司,销售营养食品。在公司的购物网站上可以免费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优惠会员”并获得ID账户,新会员并不强制要求购买产品,但 “优惠会员”可以发展会员,在会员购买4000PV等值商品时,晋升成为“VIP顾客”。
此时每推荐一个新会员就会获得一定比例的PV值返利,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最终莎米特公司累计发展传销人员13839人,层数高达159层。
新型传销活动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愈发隐蔽,加之适用新型网上传销系统规避传统上非法传销的表象经营活动状态,民间对非法传销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工商部门在初查时也很难发现。
上述案例就是在法律上典型的一种传销模式,但由于披上了新背景的外衣,甚至连各名参与者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并不限制人身自由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洗脑,而是利用各种炫富手段吸引别人参与,参与者往往出于自愿;
2、利用多种互联网工具广泛传播
新型传销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的优势,通过微信、网站等网络平台广泛宣传;
3、伪造高额回报表象进行推广
新型传销靠伪造发货凭证、微信收款凭证制造销售火爆的表象,或者利用豪车、豪宅、名表等炫富方式吸引受害者参与;
4、销售虚拟产品骗取会员费
让下家购买传销币、游戏点卡、兑换券等虚拟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因为是虚拟商品,一般不易判断是否虚高价格;
5、采取多种反调查手段
新型传销为了应对工商部门的检查往往也会有商品出售,设有退换货机制,但是这些都是为了掩人耳目。
第一、是否缴纳入门费
入门费不仅包括直接缴纳入门费,还包括变相缴纳入门费。类似本案情形,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本终是一种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
第二、是否虚高商品价格
传销活动中往往也具有商品,但很多商品售卖价格虚高,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吸收下线的资格;
第三、参与者的主要活动是干什么
正常的销售商品行为并非整个活动的核心,只是作为传销的辅助活动,其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掩护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参与者的主要精力也不在于销售商品,而在于想方设法发展下线;
第四、获利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传销活动虽然也有销售商品获利的情形,参与传销活动所获得的主要收益并非来自于销售商品,而主要来自于拉人头、吸收下线所获得的收益,或者因此而获得的返利;
第五、有无真实的退换货机制
在传销活动中,因为不以销售商品为目标,购买商品只是加入组织的条件,一般不允许退换货,或者虽然具有退换货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退换货情况的发生。退换货机制是区别传销与非传销的标准之一,这一点需要格外注意。
第六、层级是否超过三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参与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代理层级超过三级可能就已经不是正常的代理,应当格外警惕。
第七、是否属于骗取财物
类似本案中的传销活动参与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财物被骗了,反而心甘情愿参与其中,吸收下线。对此,根据上述两高一部的意见,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第八、是否是传销形式的团队计酬
并非团队计酬都不被允许,重点要看计酬的标准是销售业绩还是所发展的人头数。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新型传销陷阱很多,套路很深,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以上八点是非法传销的重要辨识点,但每一个点都不是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其他几点综合考虑。
日常生活中,对新型传销的了解固然越多越好,但千言万语总离不开一句: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天平”
供稿:宋文健 文案:张献之
责任编辑 | 邱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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