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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律师病”

普法专递 2024-03-07
任何一项职业都不可避免地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痕迹,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既要珍惜自身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也要防止因为职业特色而容易引发的“过犹不及”的几类“律师病”:
一、“破坏”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反对、异议、挑剔相伴的职业:虽然“反对”、“批评”本身就是一种“积极心态”与“建设性参与”,但律师自身还是应当努力秉持一种“批判性建设”或称“建设性批判”的态度,而非习惯性地为反对而反对、为异议而异议、为挑剔而挑剔,甚至成为说不得、惹不起的“挑衅”乃至“法律碰瓷”高手,往往容易沦为非理性的“破坏者”。
二、“敌人”心态

律师是时时处于“博弈与和解”状态与过程之间的职业:“对手”并非“敌人”,即使在诉讼中代表利益尖锐对立的双方,其目标也是为了在尽可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配利益,既是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者。本能地将对手、法官视为“敌人”缺乏合作共赢之胸怀与智慧,既不利于律师自身,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
三、“受害”心态
律师是需要“骑士情结”但又不可过度自我英雄化的职业:这一点刑事、行政诉讼中表现尤甚,“受害心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便是“英雄心态”。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果敢与智慧,但没有必要总习惯性将公检法甚至对方当事人全预设为“坏人”,而把自己和当事人都作为“受害人”乃至“抗击强权”的英雄。
四、“狭隘”心态


律师是需要坚强意志、大度包容而不可惟我独尊的职业: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如张思之先生所说:律师当相互辉映。以人性与智慧立命的职业必须是一个自信、包容的职业,若谁也不信任,容不得他人优秀,听不得不同意见,无论个人还是行业的路都将越走越窄。——坦诚直言与批评是律师的职业特性,刻意挑剔与显摆是修养不够。多多自我反省而非习惯性自居于道德与智慧高地对他人进行指责,是律师应有的职业修养与人生快乐的基本品德。
五、“挑唆”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是非相伴但又必然当尽可能去除“是非”之心的职业:客观理性审时度势。绝非总挑着当事人去打官司、或是挑着当事人把事整大、挑着当事人死不妥协,才是对当事人有利,才是对律师有利。以小人之心度人揣物,唯恐天下不乱,多害人害己。除却局势判断不明,挑唆多出于律师自身利益考量。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与客户利益是一致的。但律师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也几乎是必然的,在自保的前提下,律师不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无论是因个人利益追求还是自身崇高的职业理想,都不可将客户当作可以牺牲掉的小白鼠。
六、“推脱”心态
律师是需要替客户解决问题又必须防范自身安全风险的职业:专司挑剔或指出风险与问题所在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缺乏应有之决断与担当;或是不惜大吹大擂、大包大揽,一旦诉讼结果不得便指责司法不公、法官腐败以推脱责任;或是迎合客户与公众,说着“绝对正确的废话”。——律师既要能“看准病”的智慧,也要有善“开药方”的魄力。

七、“正义”心态

律师是心向正义而不可以正义自居的职业:律师既不能沦为“喷子”,也不能充当“权力歌唱机”。

正义当是律师理想与追求,而非自我贴金的幌子,更不能是攻击他人的大棒。“正义”心态过甚者多以英雄、侠士自居;言必称正义;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正义是其造势的幌子,也是其攻击对手的法宝——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一言以蔽之:他们就是正义。虽然,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

而另一种“正义”心态,则是坚定地与官方站在一起,放弃底线与原则地歌颂与迎合权力,甚至不惜攻击和“出卖”同行。说到底,这种所谓“正义”心态不过是律师内心“官本位”在作怪。作为社会理性、积极的建设力量,律师当然要与政府保持密切良好合作,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从社会分工而言,律师作为“在野法曹”理应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八、“表演”心态
律师是需要适度兴奋与表现但又不可表演过度的职业:一则律师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赢得公众关注、赢得声望与市场;二则律师也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增强办案效果。尤其当下中国律师,既要会做事、做人,也要会“做秀”以赢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支持,凝聚社会公众资源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但凡事过犹不久:律师挑战公权的表演值得尊重,律师为炒作个人无端或过度夸张攻击同行的表演,或是为争得案件、赢得案件的不适度过头表演,都是有害的(戏子心态哪里都有,官场中被曝光的“戏子心态”最典型者莫过于薄熙来、王立军)。——一句话:律师要具备成为“明星”的能力,但要克制内心可能的“戏子”心态。

九、“获奖”心态
律师是需要名望、荣誉但又不宜过于热衷于评奖与虚名的职业:“当评奖成为一种产业则获奖不过是种广告”;“若评奖成为某种权力,则获奖不过变相寻租”。律师过于热衷排名评奖不过是一种广而告知的不自信。我并不反对律师竞争、评奖,衷心尊重并祝贺每一位获奖的同行,我只是反对律师过于热衷评奖。过于注重评奖、出名者,或过于虚伪,或过于功利。当下评奖已日益“产业化”。——有时,也需要“我跟谁都不比;跟谁比我都不屑”的淡定。

十、“江湖”心态
律师是需要深谙“江湖”规则而不可“江湖气”过重的职业:律师需要“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但不可流于世俗;律师需要“体面”与传承,但更需要保持一种尊重与独立,动辙是师徒相称想到强求学生拜师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赵本山式的心理病态,与律师职业应有的独立、理性、客观、平等等理念完全背道而驰;律师可以也应当具备鲜明个性,但没有必要人为地划分这个流派那个流派甚至造出若干名头对外宣传吹嘘:例如“死K派”与“口臭派”就是两个概念,具备“死K精神”的律师绝对不等于习惯性口臭的律师;而“沟通派”与“勾兑派”也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律师需要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政府、与对方当事人等方方面面进行沟通——那种习惯性自居于道德高地从道德上攻击指责别人勾兑的,基本可以认为不过是口臭派而非真正的理性抗争者。——律师身处种种矛盾,领略种种人性丑恶,时时身处利益与是非的“江湖”不可不懂所谓江湖规则,但又当时时保有法律之“师”应有之风范。

我的三点倡议



1、律师莫要贪恋主席台

建议律师界会议原则上不要设主席台——主席台原本就是官本位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使律师这个职业尽可能摆脱“官本位”之荼毒,无论整个行业还是每个律师内心。律师原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权力更不可能有什么实权,主席台式的辉煌对这个行业而言似乎很有些滑稽——除非是非常具有政治意义需要给各位体制内的领导应有的尊重和仪式感。

 

2、律师莫要自称或互称“大律师”

绝非同行相轻或妄自菲薄,乃是因为笔者深知当下中国一切“以吏为师”,权力主导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思想,断无真正的大师可言,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律师更莫要去妄称“第一人”:如此自大无非缺乏自信的自我吹嘘,非但不能为自己的吆喝添色,反倒徒增笑柄耳。至于非要跟人比个高低证明自己比他人牛逼,本身就把自己降低了。诚如杨绛先生所说:我跟谁都不比,跟谁比我都不屑。——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乃是要创造出一个“大师辈出”、“大律师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

 

3、律师莫要为博眼球或因意气之争而无聊互怼

律师是一个注定分裂的行业,因为律师注定代表着利益相互对立的客户;律师又是一个需要具备共同价值取向与职业伦理的职业,这样这个行业才可能受人尊重,才可能真正有所作为。

诚当如张思之先生所称:中国律师当相互辉印。——这种相互辉映,既包括相互的支持、认同,也包括相互间的商榷、批评,更包括相互间的合作、对事业的共同推进。当此伟大而无耻的深刻变革时代,律师尤其需要“抱团取暖”,既为安全,更为光明。——诚如先贤所言: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来源卓烁科技微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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