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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验和逻辑分析对错——像社会科学家一样思考伦理问题

Thinker 星空与内心 2020-09-13

摘要:社会科学的方法在伦理学领域的涉足前景还是十分诱人的。所以,本文将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也许会存在许多问题,希望读者能够以批判性的角度进行阅读和思考。


道德就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所以伦理学就是为了寻找如何更好生活的方法,并以此为依据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实现人生幸福的最大化。既然人是生活在一个遵循物理和化学等自然规律的世界中,人的行为也不得不遵循相关的规律,所以道德要求的行为也必然受制于这些规律。如果要找到事实可行的最佳方案,就必须要了解这个世界的运行规律,否则只能制造出一个仅存在于幻想的空中楼阁。虽然看似美好且自洽,但是实际上却是遥不可及,就像康德打的那个比方:头脑中可以想象口袋里有钱,并不代表口袋中真的有钱。

在讨论伦理问题时,有的人更多的只是在头脑中考虑是非对错,而很少思考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实现在头脑中构想的道德。这样过于强调浪漫主义方式的道德,在放入实践中极有可能被这个充满硬性法则和规律的世界泼一盆冷水。出于美好愿望的道德要求,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那为何不尝试着像社会科学家一样思考伦理的问题?社会科学中的各学科在各自的领域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成功,它所产出的成果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为何不将社会科学所遵循的思想和使用的方法引进到伦理学领域呢?

社会科学所使用的方法很符合道德的实践要求。

如同自然有自然的规律一样,社会也有着社会的规律。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他们的行为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律。社会科学正是以探索这些规律为目标而建立的。从社会科学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关于社会规律的知识。这些知识指导着人们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达到目的。

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样的,在伦理学中得出的道德最终也必然要投入到人们的实践当中。如果有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辅助,伦理学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成果。

同时,社会科学对于经验的大量的收集与研究,正好可以弥补伦理学在大多数情况下过于依赖思辨和个案的弊病。让伦理学更加地符合实际,减少违背客观规律道德的出现。社会科学所使用的描述方式,比如数学化的描述、建立图表和模型的方法,可以更加精准地描述思想,在减少歧义出现的同时,可以更加明显地发现各个伦理学思想之间的差异之处。如此一来,各伦理学领域能更加方便地了解到自己主张将会产生的后果及其原因。在更准确地修正自身的同时,也方便了各个伦理学思想间的交流。就如同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经济学之间的交流一样,围绕着事实和模型之间进行讨论的方式能更好的进行交流,而不是如同划分领地一样各说各话,各执己见。即使不同理论在看待同一个问题上几乎是矛盾的,也不积极寻求理论之间调和的方法,而只是以“我们所持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各有各的道理”为借口。

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引入到伦理学领域,还可以为解决伦理相对主义的问题提供一条新的出路。为评判不同道德理论的优劣给予一个可能性方案。

伦理相对主义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于人际之间缺乏共同的道德底线,从而导致对各种胡作非为,没有合理的理由进行遏制。其实,伦理相对主义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它强化不同道德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得共识更加难以达成。在伦理相对主义下,被强化差异后的、遵循不同道德的各个集团之间,将很有可能产生恶性的冲突。因为,在缺乏共识和互相交流的情况下,一个道德文化背景中的人,极有可能会由于看见其他不遵守自身道德文化的行为而产生难以遏制的厌恶情绪,为各种冲突埋下祸根。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许多涉及到不同地域、文化和社会之间差异的研究,从事实的角度了解到不同道德标准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从事实根源上找到差异产生的原因。这样一来,就能为不同道德标准之间寻求共识创造出路。同时,也可以指出这些不同的道德标准中哪些“道德”已经是不合时宜的、应该被剔除的,因为它们已经与所在的社会大环境格格不入:或是终将被处在变革中的社会所从属的规律抛弃,或是实际上会妨碍人们实现自身“好的生活”的要求。这就给评判道德文化的优劣创造了一个标准,能让“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再是一句“永远正确”的废话、空话,而是有明确理论基础可循的、真正的实用金句。

当然,社会科学的方法也有其局限性。比较典型的两个问题是:准确程度不及自然科学且研究范围受限;只能提供统计规律,难以保证全部人都遵守。这意味着还是有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和差异难以调和。更重要的是,受制于统计规律性,社会科学给出的指导只能涉及到“普遍”人的道德要求,难以涉足关于个人自我提升与超越的问题。这限制了社会科学方法与伦理学所能结合的范围,即只能涉及社会科学已经研究得比较透彻的知识,同时,无法讨论有关自我的道德要求(如自我修炼),只能给出社会对社会或个人的基本普遍要求。也许,在社会科学与伦理学进一步结合中,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受制于个人的思维与知识,无法全部给出说明。但是,社会科学的方法在伦理学领域的涉足前景还是十分诱人的。所以,下面将进行这一尝试,也许会存在许多问题,希望读者能够以批判性的角度进行阅读和思考。

当开始建立道德标准时,道德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早就被现实的规律所约束着,也就是说“应当”天然地被建立在“是”的基础上。

首先,道德不能要求一个人做出他在物理极限上所做不到的事情,因为那是不切实际的。脱离现实的道德不过是空中楼阁,看似美丽实则一场幻影。其次,如果一个道德准则在普遍实行中会把遵守这项道德准则的集体引向毁灭,那么这个道德准则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它会被客观规律所修正:就像自然科学中的自然选择那样,即使出现了不利于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突变个体,也会马上被自然所抹除,几乎没有任何传承的可能性。在社会中,不符合社会生存法则的道德,即使被某个团体所接受并严格遵守了,那也会逐渐走向毁灭,终究难以逃脱规律的束缚。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了两个最基本的对于制定道德准则的限制:要遵守自然的规律,不能要求超出自然规律的行为;要遵循社会的规律,要保证道德要求能够生存和传承。

在这里可以举个例子,如果面对一个具体的问题,要在这个问题所要求的条件下得出什么样的行为是最优的,最接近于“好的生活”的要求。首先,在所有的行为中先排除那些违背自然法则的,剩下的是作为人所能够做到的行为,这样就缩小了搜索范围,排除掉一部分无用的方案。然后,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知识,明白哪些方案是可以继续延续的、长期存在的,这样又缩小了搜索范围,进一步明确什么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就得到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各方案集合。接下来只需要在思辨方面找到合乎理性的行为集合与之进行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交集,就能得到具体的实现“好的生活”的方案。

依照上面的划分要求,可以区分出两种具有一定差异的思路:一种是专注于理想的、存在于心中的道德命令,那就更偏向于要求社会中的对象无条件的履行某些道德准则;另一种是专注于现实中的可行性分析,更偏向于思考如何保证社会中团体或个人的生存与延续 。

以上两种思路虽然差异明显,但它们之间不见得一定是互相排斥,它们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两种分析问题的不同角度。第一种思路更偏向于“利他”,因为在思考有关义务的问题时,很少会顾忌对象是否有足够的动机去执行命令,同时也几乎不会考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执行者的利益会受到多大的影响。而第二种思路则更偏向于“利己”,因为在保护自身生存与延续时,更多的是在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考察,思维也主要集中在如何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权益,以此为生存与延续提供更好的保障。这两种角度最好相辅相成的使用,不能将其割裂而只强调两个角度中的一个方面,只强调其中一种思路并将其绝对化的做法都是片面的。

如果只强调第一种思路,短期内虽然有可能出现理想的道德环境,但是这种暂时的“美丽新世界”是难以长期延续的。在规律的约束下,这种“理想的道德世界”要不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冲突而走向毁灭,要不在现实条件的挤压下逐渐变形,最终与其建立道德法则的初衷渐行渐远。

如果只强调第二种思路,可能会出现更加糟糕的情况——那就是霍布斯所言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只强调各自团体或个人的自身利益,使得社会中的团体或个人之间的分工和协作难以进行。各个互相独立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缺乏理想道德法则的规定下,非常容易演变为恶性冲突,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社会总体的利益受损。毕竟,在被“丛林法则”统领下的自然界各个物种之间,一般情况下只是维持着动态的平衡而已,在缺乏外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难以发生更新与变化。只注重各自利益的维护、推崇“丛林法则”,最终只会把人降低到与动物界相同的水平上,让深陷于敌对与相互利用的个体之间忙于勾心斗角,从而使得社会发展停滞,文明总体成果止步不前。

综上所述,又可以得到一项关于制定道德准则的要求:在制定社会道德时,既要明确不同团体或个人的义务,也要保证每个团体或个人拥有足够的生存和获利保障。

有了上面所说的总共三条标准,那么就可以对这个问题给出回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是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为何会拥有不同的道德?

在不同历史环境或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地区,人们面对的现实条件是不一样的。所以,出于对生存与发展的考虑或是受限于某些现实因素(如:环境、生产力、原有文化倾向)的限制,通过客观社会规律的选择过后,规定所能留下道德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极为不同的。这种解释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社会或环境发生改变时,社会所遵循的主流道德也会随着改变,并且证明了这种改变的合理性之所在。最重要的是,这种解释证明了为何伦理相对主义是错误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任何道德规则无论出现在何时何地,都有其自身的道理,而实际上无论是用“应当”还是从“是”的角度上看,伦理相对主义的论点都是站不住脚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域,人们的道德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究其原因并不是像伦理相对主义者说的那样“怎样都行,各有各的道理”,不同的道德法则都是受制于客观的社会规律,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判断其优劣。如果一个道德准则被一个社会所承认之后,这个社会在总体上得到了发展(如受教育程度提高、人能得到更多的精神或物质保障),那么这个道德标准就是适用目前条件的,反之就要对其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改。像伦理相对主义那样放任具体的道德法则之间的冲突,不去尝试分析、调和、超越具体矛盾向前发展,放任问题任其恶化,只不过是一种懦弱的自欺欺人的做法罢了。

人们也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要让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左右道德上的判断?难道不应该道德的归道德,现实的归现实吗?

首先,除去方法的最后一步,也就是寻找交集的那一步,道德和现实的分析都是分开的。所以,在此之前依然是遵循“道德的归道德,现实的归现实”原则的。这保证了关于“好的生活”的理想这一个“罗盘”没有受到外界的干扰,而与之相对的事实的分析也是遵从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影响的标准。而最后的交集是为了让“好的生活”的理想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最优解。如果只单单考虑心中理想的道德法则而不思考现实中的约束条件就贸然实践,那么,等到现实的法则来对人的行为来进行筛选时,就只能按着现实的规则来处理了。那么,理想化的道德可能全部被现实所抛弃,而剩下的那些现实中存在的道德很有可能只满足了现实的约束。这样看来,不找交集的做法恰恰是违背了“道德的归道德,现实的归现实”的原则,把最终可行方案的选择自由交给现实规律,让现实干扰了道德的制定。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具体的问题受到现实的限制,可用坐标系中画一条函数图像进行表示,这条函数规定了现实中行为的极限,位于函数图像上方的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不考虑现实的因素,忽略这一个函数的存在,只按照心中的理想和法则规定道德行为的准则并以此实践,这样的方案就难以保证它是否位于函数线的下方。如果方案不幸的位于函数图像的上方,等到社会规律的齿轮开始运转时,理想可能就被现实所碾碎。而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的、位于函数线下方的方案很有可能是缺少道德理想对其的影响,仅仅是因为它符合了现实的要求而存在的。那么,就是在现实上放纵了丛林法则的肆虐,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在规律进行选择之前就用人们手中已有的关于社会的知识,对其进行补足,找到最接近于理想的、又符合现实的最优解。这样才是符合人们追寻“好的生活”的目的。

其次,也可以换一个解释回应这个问题、人作为“生活在两个世界的存在”,在受到理性自我领域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外部自然领域的影响。人们制定的道德要让社会中的人尽可能地接近“好的生活”,就必须同时考虑人所处在的两个不同领域的影响。如果伦理学的思考只是停留在自我的领域而回避、否定外部自然领域的问题,这样的伦理学是片面的,从而难以给出正确的有关实现“好的生活”的方案。

归根到底,道德的目的就是为了“好的生活”。为了更好的生活,当然有必要动用人类所拥有的一切智慧资源,社会科学的知识与方法当然也位列其中。希望以上叙述能给予崭新的思路,用以解决现在所遇见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书目

《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美]罗伯特 所罗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社会研究方法(第四版)》,风笑天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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