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扔垃圾拟“按量收费”“分类计价”,乱扔还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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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深圳人注意!
今后,生活垃圾处理
或将实施“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
分类计价的收费制度
8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对于分类标准、投放容器、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
深圳市梅林一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项目。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摄
增设“易腐垃圾”分类类别
生活垃圾分类越细,越有利于资源化利用和处理,但分类过细,实际推行的难度就会增大。参照国家和国内其他城市的分类标准,在前几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提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垃圾分类标准,基本分类标准全市统一,不同类型区域的分类要求不同。
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易腐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之前的办法相比,《条例》(草案)增设了“易腐垃圾”分类类别。其中,可回收物细分为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等八类;易腐垃圾又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四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了厨余垃圾强制分类要求。据统计,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总量约28500吨/日,其中焚烧及填埋量约20000吨/日。焚烧及填埋的生活垃圾中来自居民家庭的约占70%,厨余垃圾在居民家庭垃圾中占比约40%,即5600吨/日,数量可观。考虑到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在属性成分上较为接近,《条例》(草案)提出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分类,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者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处理。
全市将逐步实施楼层撤桶
《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和摆放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收集容器保持颜色和标识统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二是根据居住区、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产生的种类不同,确定对应的收集容器摆放要求。
三是关于居住区楼层垃圾撤桶。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和个人认为“楼层撤桶”后便利性不够、楼层环境可能变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黄昌鸿表示,我市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共3478个,其中楼层设桶的占比63.9%,楼层无桶的占比36.1%。集中投放便于安排督导员现场指导居民正确分类,以及今后通过视频监控和智能化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投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进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和准确度。全市将逐步实施撤桶,已形成一定规模。目前,各区正积极稳妥推进楼层撤桶工作,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如宝安区2019年上半年有160个小区完成了楼层撤桶工作,占192个楼层有桶小区的83.3%。
此外,为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条例》(草案)设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一是遵照“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二是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四是设置改正和报告制度。
垃圾处理或将
“按量收费”“分类计价”
居民制造垃圾的多少,决定了处理和解决垃圾问题的社会成本的高低。当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由于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无直接关联,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按量收费”“分类计价”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
《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收费制度。收费制度优化调整后,原则上参与分类的市民家庭购买专用垃圾袋的费用低于现行随水费征收的模式。由于该项工作对现有的收费模式改动较大,建议先行选择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成熟稳定的政策后再行推广。
另外,为达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条例》(草案)提出了奖惩结合的方式。
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家庭、个人、住宅区和单位进行激励。每年由市、区财政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
二是适当额度的罚款。对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条例》(草案)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将违法行为与信用挂钩。《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四是免予处罚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或者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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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编辑 | 林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