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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豪掷37万元租桂林一别墅!住了3天后离开,回来竟发现......

深圳晚报 2021-01-29


近日,山东游客谢先生在桂林一家酒店交了37万元房费,约定在酒店别墅入住30天。没想到,仅住了3天后,却引来了一场纠纷……

预订一个月的别墅只住了3天



今年9月13日,山东游客谢先生在携程旅行网找到这家“桂林水印长廊酒店”,到实地考察后,认为环境符合自己的要求。


当他准备在网上下单时,酒店促销员以保证房源和适当打折为由,推荐他与酒店直接签订住客合同。



9月14日,谢先生一次性支付了一个月的房费37万元和3万元押金,租下酒店的紫云居四居别墅,约定从9月15日开始入住,10月15日离店,共计31天30晚。



9月17日,刚入住不到3天,谢先生就接到紧急电话,要赶往外地开会。在和酒店方协商时,酒店答复:房款不退,剩下的钱留店消费,而且要在一年之内消费完。


假期期间无法入住别墅


9月26日,谢先生计划返回桂林,便联系酒店想继续入住,可酒店方回复,只能入住9月份的最后4天,因为国庆假期期间别墅已有其他客人预定,而且假期期间房源紧张,无法进行调配。


记者从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到,10月9日,谢先生的委托律师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一起到桂林水印长廊酒店进行协商,并约好10月20日上午10点,涉事双方到所里做最后的调解。


当天,律师如约来到市场监督管理所,但酒店方仍然拒绝到场调解。随后,大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向谢先生委托律师开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走司法程序。



酒店方表示:已经履行合同,没必要再沟通


10月21日,记者一行接到谢先生的委托律师的投诉后来到“桂林水印长廊酒店”。在大门口,委托律师拨通了酒店方处理此次事情的销售部经理王某的电话,想再次和他进行协商。王某表示“要请示领导。”

  

不一会,王某回话:“领导说我们已履行完合同,没有什么必要再沟通了吧。因为之前与客人沟通,他也没有回复,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的东西,那我们只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我们也履行完合同的相关义务。”


随后,记者一行说要对此事进行一个采访,王某表示“如果需要采访,要和酒店相关部门负责人预约。”


记者:“相关部门是什么部门?”


王某:“法务或是行政。”


记者:“那麻烦你给个法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吧。”


王某:“你们去查一下吧,我这里没有。你们是媒体,肯定有很多的渠道。你想去采访酒店的谁,就去联系谁就行了。我只负责销售部门,没有权利接受采访。”


记者:“那你们的法务部门在酒店的哪里?我们自己去找吧。”


王某沉默了几秒钟之后说:“这个我真的不知道怎么给你提供,而且我们酒店也有权利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一行到酒店大门出入口对保安说明采访法务部门,保安以“没有接到领导的通知”为由,拦着不给进入。


涉事酒店大门口


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由于对酒店方的处理态度非常不满,谢先生要求酒店退还已交的37万元房费。那么,酒店是否存在违约呢?



“即使我从9月27日开始入住,也是在合同范围内,而且这个假期我交的房费还是加价了的,酒店方为什么还要预订出去?王某在电话里也说了‘只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那为什么不给我在国庆假期期间入住?而且,在9月26日与酒店方协商再次入住时,他们的工作人员明确回答‘因为中途退房了,没有计算房费,所以房间没有保留’,为什么酒店方又说是‘已履行完合同’?


谢先生对酒店方的态度非常不满,要求“桂林水印长廊酒店”退还已交的37万元房费。


桂林市独秀律师所律师连忠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争论点是“口头协议”和“合同变更(或终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入住合同则是唯一有效合同。

  

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刘芳芳律师表示,谢先生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即支付完为期一个月的房费。酒店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指定的客房给谢先生入住。在合同期限内,谢先生提出入住的要求,但酒店却将谢先生已经支付完房费的客房预订给其他客人,导致谢先生无法入住,酒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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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晚报综合(桂林生活网、广西新闻频道、南国早报)

编辑 | 陆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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