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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二酸菜鱼VS太七酸菜鱼,茶颜悦色VS茶言观色,判决都出了!

深圳晚报 2021-07-16


4月25日上午,“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太七酸菜鱼”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太二酸菜鱼”30万元损失。




商标整体风格基本一致

“太七”侵害“太二”商标权


太二公司发现,天河区石牌太七酸菜鱼店(以下简称“太七酸菜鱼”)在天河北路经营相同业务的酸菜鱼餐馆,认为太七酸菜鱼使用了近似品牌标识并仿冒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区法院认为,原告太二公司的商标中,仅“太二”具有识别性,“老坛子酸菜鱼”及“酸菜鱼”均为菜式及食材的描述,不具备特殊性和可识别性,被告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上的“老坛酸菜鱼”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但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及外墙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太二公司商标的构图、颜色、背景线条、整体风格基本一致,仅在人物头部及身体线条的细节存在区别,两者相似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侵害了原告太二公司商标的专用权。


装潢近似,“太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原告太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品牌凭借特定的装修设计风格及相同的图案与文字的使用方式,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形成特定联想,具备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及知名度,属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的特有装潢。


而被告太七酸菜鱼的店铺招牌、店内黑白极简装修风格及装饰画形状、菜单、桌上立牌的排版和色调等均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两者视觉效果相似,店铺装饰及营业用具样式等形成的店铺总体装潢效果基本一致,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使用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太七酸菜鱼店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广州太二餐饮公司的太二酸菜鱼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太二酸菜鱼餐厅30万元。


法官指出,被告在其店铺所使用的桌面立牌、纸巾、菜单等明显仿冒原告,主观上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作为餐饮行业必备的经营内容,茶水台的设置方式以及部分菜式并非餐馆特有,其使用不应排除其他经营者的使用。


“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

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长沙天心区法院也就“茶颜悦色”告“茶颜观色”一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审判决。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就原告装潢使用情况,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情况,刘琼饮品店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情况,洛旗公司员工推广加盟招商情况,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虚假宣传情况,均进行了调查。



1、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只局限于饮料杯,而是门店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系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



2、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3、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4、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发布 “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与图片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泽军在200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至于原告诉称微博账户“人见人爱的我是一株草”及其他网站的虚假宣传,因主体非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委托发布,对此不能归责于两被告公司。


5、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刘琼饮品店系广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凯郡昇品公司对此未予以授权指导,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6、茶悦公司的饮料杯图案从原告开业至今并未有较为固定的图案,存在时常变化的情况,不具有稳定性,不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保护范围。


7、洛旗公司辩称为静月体字,并已取得该字体著作权人授权,可以正当使用。在原告已经取得同类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及将该字体用在装潢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时,被告在后使用该字体用于装潢标识时应该予以避让,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 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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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晚报综合(羊城晚报·羊城派、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 陆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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