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中国共产党“一大”党纲第十一条考

2017-09-20 五读而趣

中国共产党“一大”党纲第十一条考

 


前段在嘉兴,特意去南湖革命纪念馆一游,于展馆中见到“一大”党纲。草草一览,发觉第十一条空缺,括号注明“遗漏”。当时好奇心来了:这么重要的文献,怎么会在中间出现遗漏的条款呢?

这几天查了一下资料,对“一大”党纲的形成、稿本以及遗漏的第十一条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把有关内容梳理一下,并从文本内容角度谈谈自己对“一大”党纲第十一条的考究分析。

“一大”党纲的形成与稿本

“一大”党纲是我党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从理论上说,“一大”党纲应该是“一大”会议的成果。但是,“一大”是在非常复杂甚至险峻的背景下召开的,中途因巡捕搜查,与会人员临时紧急撤离,易地嘉兴南湖开会。正是因为这复杂的情况,目前对“一大”会议资料的说法不一。兹录查阅到的三种主要说法如下,未必详实,仅供参考——

其一,文件在会场转移前匆匆烧掉了。因中途突然来了一个“误入”会场的人,引起与会人员高度警惕,李达等人当即决定分头撤离上海,到嘉兴开会。在转移之前,他们在仓促间把文件烧掉了。这说法我有点怀疑。因为从巡捕发觉到派人搜查,据相关资料说,这中间仅相差十多分钟。在这十多分钟里要做出撤离的决定与安排,还要烧文件,是否来得及?即是烧了,必有烟火味,不会引起巡捕怀疑?

其二、“一大”文件在1923年前后全部丢失。这一说法是根据1923年8月18日的《陈独秀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向第三次代表会议的报告》的相关陈述推论出来。在这份报告中,陈独秀谈到党的经费时说:“我们只能提出关于最近几个月的详细报告,因为其余材料落到上海巡捕的手里了,并且由于一个同志被捕,使得所有的材料全部遗失了。”1923年前后,党中央在上海曾遭到一次搜查,包括党费收支等在内的中央档案在这次搜查中全部破坏遗失。这个推断也有站不住脚的地方。这段话里“所有的材料”是否包含“一大”的文件,很难确定。

其三、陈公博保存文稿并在美国形成硕士论文。据陈公博在《我与共产党》所述,一大纲领形成之后,是否公开,当时存在争议,最后决定由新任的书记陈独秀决定。因陈独秀在广州,而陈公博是广州共产党主义小组的代表,“一大”党纲及决议给陈公博转交陈独秀。1923年2月12日,陈公博带“一大”党纲、决议手抄稿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1924年完成硕士论文《中国共产党运动在中国》,其中六个附录里就有“一大”党纲。

要说的是,目前对外公开的“一大”有关知识,包括开会人数、具体日期等等,大多与陈公博的文章及资料吻合。比较不靠谱的是董必武,在回忆“一大”有关情况时,他说的部分细节前后矛盾,如与会人数始说13人,后又随大流改为12人;关于“一大”的资料,一会说没有形成任何文件,一会又说有决议文件。

“一大”党纲目前有两个版本,一是俄文译版,一是英文译版。俄译版根据1956年苏联移交给中国的资料翻译。英译版是依据陈公博在美国的硕士论文所译。两个版本除了个别表述略有不同,内容相差不大。两个版本出处不同,一是苏联,一是美国,但相似度高,而且都遗漏了第十一条,其内容可信度非常高。我在网上查到一份所谓权威论文,说两个版本的“一大”党纲不完整,是后来整理出来的,然后作者依自己的研究对“一大”党纲予以“补充”。这个说法我觉得不合理。

“一大”党纲第十一条为何遗漏?

“一大”党纲第十一条缺失,有关研究观点,主要有下面三种:

一是内容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删掉了。对于什么内容存在争议,研究者众说不一。从我目前所接触的“一大”与会者的回忆资料来看,没有对此有陈述。如果当时第十一条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而且原稿中又注明遗漏,对这非常独特的一点,“一大”与会人员事后回忆必然有解释。既然大家都没提,所谓的争议很可能不存在。因此我觉得这一观点站不住脚。

二是认为这遗漏的第十一条可能是关于党的宣传工作、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说法我不认同。这些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都有较为完整的讲述,内容也无争议,为何会出现遗漏呢?

三是技术性失误。第十条之后,直接跳到第十二条,漏掉了第十一条。这种解释不是从内容角度考虑,而是从书写的技术性失误考虑。执笔者很可能写完第十条时,正好换页,因疏漏把第十一条漏掉了。但是,这种说法的疑点是,两个版本都出现这种现象,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有这种可能吗?如果这种说法成立,要回答这个疑点,只能说无论是俄文版还是英文版,可能都是手抄稿,出于对原稿的尊重,对这种技术性失误也保留了,没有作修正。

我比较认同第三种说法。因为从文本角度分析,“一大”党纲从第一条到最后的十五条,内容的整体脉络与逻辑比较清晰。相关条款之间有一定粘合性。为了说明“一大”相关条款内容的关联性,我摘引两部分分析。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

 

这三个条款,从内容看,第四条讲发展党员条件,第五条讲发展党员的程序,第五条讲党员身份的保密要求。这三条显示出很清晰的逻辑顺序。

再看遗漏的第十一条前后的条款内容——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第七条讲党员组织建构,第八条讲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第九条讲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讲地方委员会对异地来工作的工人、农民等有监督权,第十二条讲地方执行委员会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我们把遗漏的第十一条去掉,可以发现第十条与第十二条在内容上粘合得非常好。从语义的角度看,第十条与第十二条非常连贯紧凑。这种连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地方执行委员会讲到中央执行委员会,二是从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权讲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权。如果硬要在第十一条塞进某个内容,无论它显得怎么合理或有争议而删掉,都会破坏这种表达的紧凑与连贯。因此,“一大”党纲第十一条的遗漏系技术性失误,这种解释我觉得比较合理。

要说的是,本人是党员,但并非党史专家,也不做什么研究,仅是一时好奇,自己找资料作一点分析。对于“一大”党纲缺失的第十一条,自认找到了比较合理的解释。

如此而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