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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不能用于日常,学再多又有什么用 | 麦读赠书

孔祥俊 麦读 2019-04-27


作者=孔祥俊 前最高法院法官现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

来源=「司法三部曲」序言


我曾是资深法官,对于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研究都是始于、源于和立足于实践,曾有触手可及的实践素材,曾有参与其中的身体力行,曾有殚精竭虑的探索追寻,最推崇的是学以致用,最不喜欢的是纸上谈兵和「空对空」。作为一名实践者,当然经常以所理解和掌握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决裁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本丛书用于实证分析的实例多是我所亲历甚至亲为的,从中或许能够看到哲学与方法的真实运用,能看到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是空谈和教条。当然,经历使我深感,无论是法律学习、法律适用还是法学理论研究,哲学和方法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通过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可以使法律研习者、实践者了解掌握在司法过程中以法律思维和方式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技术。


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以后,我逐渐对法律方法问题产生兴趣,十多年来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些研究,也陆续写出了一些文字。本丛书就是在增删和整合以前这些文字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加工和充实而形成的,其中既用心筛选吸收了我以前有关著作中的一些内容,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可以说是近年来我研究和思考这一问题的集大成。因此,这部著作虽然篇幅较大,但是通过集腋成裘的努力、不断重复的细小动作和一砖一瓦的逐渐堆砌,才得以完成,而不是在「风驰电掣」的灵感中一蹴而就。「江湖」上确有我写书「神速」的传说,但那仅是传说而已。由于我并无写作的任务和压力,我撰写的文字多是日积月累而成的,不是急就章,速成的著作几乎没有。


本丛书内容主要是问题导向的,主要是我在探索所遇到问题并进行相应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上,逐渐积累而成。而且,由于更多地考虑了实践和实用问题,更多地展现我所体认的司法过程,因此并未刻意进行法理上的深奥论证和顾及体系化。所有这些决定了本丛书与理论家的著述或多或少的差异。我向来对于法律理论家的著述严谨和理论深奥颇为钦佩,但自知学养不足和力所不逮,只是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直观的探索和表达。况且,坊间有关法学方法和法学流派的理论著述所在多有,本书对于这些内容无意和不必作过多的介绍,只就关联部分加以援用。当然,实践者自有独特的实践视角,有知行合一的感悟和体验。亦如傅佩荣先生所说:「知识宛如汪洋大海,人一生能学到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并且,如果你学了一些知识,却不能应用到日常生活上,那么就算学得再多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我们学习知识之后,就要懂得消化,并融会贯通才是‘知行合一’。」[1]法律的研习和实践也是如此。


霍姆斯大法官说过:「对于任何范围的想象而言,权力最广大的形式并非金钱,而是观念的支配。」[2]我那信手而为的写作自然不曾有这样的奢望、雄心和高度,所要的只是「知识激发的乐趣和满足就足够了」。对我而言,能够把感兴趣的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观念和知识整理到一块,自己从中感受耕耘和思考的充实、自足和体悟的乐趣,或许同时对于读者有所借鉴和帮助,也就满足了。况且,如霍姆斯在其《法律的道路》中所说,「我在理解无数伟大的智者方面并不比他人逊色,这些智者穷其一生在(智识上)做某些添砖加瓦或一些改进,(然而,即便)其中最伟大的功业跟巨大的整体(事业)相比也显得微不足道。」伟大的智者尚且只能是添砖加瓦和作一些改进,何况资质平平如我辈乎。所以,我还是很喜欢贾平凹先生所说:「虽不敢懈怠,但自知器格简陋,才质单薄,无法达到我向往的境界,无法完成我追求的作品。别人或许是在建造故宫,我只是经营农家四合院。」但愿我自己所建造和经营的也能够得上一个农家四合院。


伏尔泰曾说:「我就像一条小溪,因为不深而显得清澈。」不论本书理论水准如何,但还是尽可能想把所论述的问题说得清楚明白,力争做到「清澈」吧。好在我以前一直不是职业学者,只是在有时繁忙的实务工作之余涂上几笔,况且虽然我自信能够应付裕如地完成所经历的各项工作,但这样的写作于我的本职工作而言却未必能够锦上添花,有时还会招来无厘头的物议。想想这些,倘若我造出的作品够得上「农家四合院」,也就差强人意了。


即便如此,我仍然一如既往地感谢和欢迎同行们的批评指正!



[1] 傅佩荣:《哲学与人生》(1),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1页。

 

[2] 霍姆斯指出:「雄心壮志和权力现今一般仅以金钱的形式体现。金钱是最直接的形式,而且是欲望的恰当对象。‘财富’,蕾切尔曾说,‘是一个人才智的衡量标准’。这当然是唤醒人们不要做黄粱美梦的金玉良言。正如黑格尔所言,‘最终并非胃口,而是观念会使人们感到满足。’对于任何范围的想象而言,权力最广大的形式并非金钱,而是观念的支配。……我们不可能都成为笛卡儿或者康德,但我们都想追求幸福。而我通过了解许多成功的人们,确信这一点:幸福并非仅仅通过成为一个大公司的律师顾问且收入5万美元而赢得。赢得幸福的非常伟大的智者在成功之外还需要其他食粮。」转引自[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延伸阅读:能够胜任司法工作的人 必须首先是精通法律方法的人


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之间颇有点「道」与「术」的关系。用「道」与「术」这样的词汇界说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本身已使其带上了虚实结合的色彩,多少有几分神秘性。将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展现司法的复杂性和灵活多变性。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的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这里的「工具」主要是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鉴于本书对于司法哲学另有专门叙述,这里着重概览一下法律方法。

——「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论丛」之《司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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