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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卷 24 册 1800 万字 8007 个最高法院司法观点,每位法律人都值得拥有 | 麦读新书

麦读新书 麦读 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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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当法律条文落实到具体问题时,仍然存在很大的解释和适用空间,在一个个形态各异的案件面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经常会陷入来回观照、莫衷一是的困境。


寻找权威而确定的司法依据是法律人的共同需求。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是确定性司法依据最权威的来源。为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制定和公布大量的司法文件表达其在具体法律问题上的司法观点,除了最具权威性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意见,还有其他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院、庭长讲话;专项司法指导性政策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公布典型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选登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以肯定其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以「函复」「庭推精要」「解答」「专题论述」等形式阐述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疑难问题的研究性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以各种方式发布的司法观点,如何收集和提纯,是所有法律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传统的检索方式,各有其弊☟ 

司法观点来源的多样化和每年增加、变化的数量,让各种解决方案都有效率低下之感,可以提炼出「司法观点」的材料更是呈几何级增长,仅自 2009 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就总计达到 22489 份☟

由于历史发展、发布载体等原因,蕴藏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个案答复、裁判文书等素材和依据中的大量司法观点,存在相对分散、没有集中梳理、不便于查阅以及新旧文件内容发展变化、不同文件阐述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统一适用。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总主编 刘德权

 

最高法院的公开信息检索越来越便捷,但海量信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甄选提纯,这是法律人的痛点,却是法律出版人的职责所在。

 

通过审判专家和编辑长期持续的共同努力,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和判例中检选具有法律适用价值的内容,从中提炼出司法观点,再将珍珠一样散落各处的司法观点,按照逻辑体系串连起来,完整呈现在法律人面前。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全面收集现行有效的各种来源,从海量信息中甄选出 1800 万字客观材料,提炼出 8007 个司法观点,汇集成 6 卷 24 册,极大提升法律人检索司法观点的效率☟

*三个版本的来龙去脉,请查看麦读今日推送的二条。



新观点:去旧选新,剔除已经失效的观点,编选新增过去 3 年多来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观点近 3000 个;


新材料:整理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文件和判例,对既有观点的支撑材料进行更新替换,全套书新增字数近750万,丛书规模增加到24册,大大提升了内容的全面性和精细度,整体内容更新率超过 80%;


新编排:为提升观点来源的权威性,着重加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衔接,并对栏目设计做出了更科学的调整。

每年更新:为保证司法观点的持续更新,作者团队后续将推出年度增补卷,集中整理出版新的一年里最高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观点,让购买本套丛书的读者再无过时之虞。


每周更新:麦读公号每周提纯发布最新司法观点,由作者团队审核把关,欢迎关注围观。


参与迭代:在阅读及使用过程中,您有任何意见与建议,欢迎直接与作者团队交流。邮箱:guandian@maidupress.com


每个「司法观点」以效力层级为序依次呈现客观材料,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政策文件、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等,形成对观点多维度、多层面的立体支撑。以「司法观点‧民诉卷」第 337 个司法观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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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卷第 337 个司法观点

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关键词  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  债务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一审判决对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认定,有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胡秀花虽持异议,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胡秀花虽主张单业兵生前遗留有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真实存在,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胡秀花在二审时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该判决书虽然载明“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胡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据原告徐贵生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胡秀花向徐贵生偿还人民币20万元”,亦不足以在本案中证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为处理夫妻对外债务关系,将胡秀花对徐贵生的借款认定为单业兵与胡秀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但前述规定的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故该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单业兵已经死亡,该笔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直接影响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胡秀花应就其关于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充分举证。根据现有证据,胡秀花提供的借条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亦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前,该借条不在债权人手中,反被作为债务人的胡秀花持有,有违常情。鉴于二审中胡秀花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比较突出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解释二》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对所负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下面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研究。

(一)关于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

因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向外举债,无疑将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纠纷中,多数是夫妻双方中仅以一方名义出面对外举债,事后涉及夫妻之间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好处理的问题。所以,我们接下来都是针对夫妻双方中以一方名义举债的问题加以研究。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二》规定,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解释二》就前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但书性条款规定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规定。作为《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作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

(三)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处理好此类纠纷,必须要正确看待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及夫妻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之间已有协议或者法院已作出裁决为由加以对抗。

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的话,对债权人很不公平,在理论上也很难讲得通。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且是一种连带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利益。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其内部约定,在内部对彼此有效,但是不能据此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求偿。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对男女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要正确认识夫妻因离婚而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坚持从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及夫妻作为一方与外部其他人的关系两方面入手,分别加以考虑,才能得出一个全面的认识。对外部关系而言,已经在本条前款内容中有所表述,只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任何一方都有先行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从夫妻内部之间的关系而言,必须要遵守这些生效的裁判或者协议的内容。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上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发生配偶死亡情形的,生存一方配偶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刘银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9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6页。


各卷总目:一览全书各大领域的分布情况;

本册细目:详细了解每一分册涉及的所有司法观点;

关键词索引:以关键词的形式查询每一分册涉及的法律问题。

以民事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例☟

(左右滑动查看图片)


以民事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条目下观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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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使用 70 克玉龙纯质纸,纸质精良,触手可知;锁线装订,让厚实的工具书也可以完整摊开,便于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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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底色印银,书名烫金加烫黑,让陈列尽显典雅大方的专业气质。


关倩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于社会生活的快速多变与法律制定相对滞后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理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无疑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因此成为身边很多法官必备的工具书。


卷名首字留白装饰,封面与内文纸质柔和,让翻阅成为享受。


刘建红法官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从 1999 年开始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图书出版之前的那些年,查找和整理最高院的司法观点占用了我很多时间,而且查找结果是否全面也难以确定。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图书出版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该套图书不但早已经成为我和很多法官办案的重要工具书籍,而且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该系列图书中观点的学习与研究,促成大家达成共识,并进而推进了法律适用水平的提高和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全套书由优秀印刷企业——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承印(「读库」、中国国家地理等图书品牌合作伙伴),品控严格,印装精美。


夏宁安法官 

浙江省温州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本法学界的《非常道》,在方便快捷、信息海量的法律数据库触手可及的时代,为什么还要推荐厚重、笨拙,甚至略显落伍的法律工具书呢?一是内容上用心。它的定位是司法观点集成,荟萃的是一些主流工具书无法收集容纳的各种冷门小资料。这些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可不是十天半月的复制粘贴就可以的,它需要的是编者数年如一日的摘编梳理;二是体例上贴心。全书目录编排以法条为纲,以问题为目,只需翻到相关问题的类目录下,然后一个个问题扫过去等着对号入座就可以了。更贴心的是,相关问题的题目概括精炼恰当,观点呈现层次分明、简明扼要,帮读者节约了大量原始材料阅读时间。一部近年来法律工具书的良心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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