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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我喜欢的 10 种书 | 麦读书单

苏力 麦读 2019-04-27


一个人喜欢的书是变动的,也应当变动,没有变动意味着人没长进。

我曾经喜欢过文学,尤其是新诗,例如李瑛和艾青的诗,甚至至今喜欢。李瑛写的军人生活和情感不仅伴随了我的军人生涯,而且他对看似无奇的生活的观察力、文学想象力和表现力,善于从小中见大,以及他清雄的文词,对于我今天的学术研究都有一种「习性」的养成作用。艾青的开阔、雄浑和壮烈也对我的学术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说到法学学术著作。对我影响大的中国人的著作主要来自法学之外,主要是有关问题和方法的著作。有:

01《毛泽东选集》

毛泽东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和发现,在我看来,是任何一个有志于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绕不过去的。集中在三点,首先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其问题必须考虑的知识和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是,中国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交错,即所谓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第三,中国知识分子如何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毛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尽管犯了许多实践者的错误。

02 《乡土中国》

费孝通先生的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他著作深刻剖析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制度都做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与我们的经验感受非常一致。这本书是任何一个外国学者都无法写出来的。必须是对生活有观察力、同时又眼光开阔的中国学者才可能写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费的著作以及上面提到的毛的著作都是无法替代的。

对我学术影响大的更多是外国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伽达默尔、福柯和罗蒂。这些学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有些甚至有很多矛盾,但一般说来,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对我的影响比较大。在具体法律制度理解分析上,我最喜欢的是美国法官的一些著作。除了霍姆斯、卡多佐之外,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波斯纳。具体说来,

03 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散见于各种霍姆斯选集的论文、判例和书信。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历史上的一个巨人,知识广博,同时文笔很好,有常识,有英美哲人的智慧、机智、敏锐和怀疑主义。他的《普通法》是对具体法律制度变迁的详细分析,综合了各个学科以及当时还在学科之外的各种洞识,思想开放又有一定之规,敢于且更能够说出一些常人不敢说的“真理”。此书由于太老,谈的又是外国的许多已经消失的制度,许多中国学者未必喜欢读,但是如果要研究法律和制度,特别是英美法,不能不读,尽管不一定需要读完。

04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也是一位法官的经验之谈,同时是美国司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此书很小,题目似乎也很偏,讨论的是法官的司法问题,但是其所涉及的问题却很广。此书与霍姆斯的著作都是文采出众,言简意赅。

5、6、7、8 我选择了波斯纳四本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法理学问题》《法律与文学》以及《性与理性》。

这种选择并不是因为波斯纳特别伟大,特别正确,而仅仅因为这四本书分别代表了当代法学研究前沿的四个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法经济学、法理学、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学与社会生物学。就在某一个方面而言,有学者可能比波斯纳深刻、先锋,但是没有其他任何一位法学学者可以同时在这些以及其他法律方面同时达到如同波斯纳具有的高度和融贯。波斯纳是美国法经济学的领军人物,他第一次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普通法国家之法律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分析,他的工作如今已经不在法经济学的最前沿,但是此书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全面理解法律制度的意义重大,可以说至今无人逾越。

它也可以使得人们看到简洁的理论所具有的丰富解释力和组织力。《法理学问题》将当代的许多哲学发展纳入了法理学讨论,从根本改变了先前法理学的模式,更新了法理学;波斯纳提出的实用主义的法理学在某些人看来具有某种后现代的意味,尽管他并不是后现代主义者。法律与文学是美国法学的一大流派,涉及到许多问题,波斯纳从其实用主义法学出发,参与了这场讨论,对文学与法律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和讨论,同样展示了他的洞察力和学识,许多分析往往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性与理性》更多采纳了社会学和社会生物学的研究结果,对性、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考察,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的研究成果融入了法律制度分析,对法学是一个发展。这些著作的结论都不那么重要,最重要的是,它们使我们看到法学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包容和吸纳,看到法学的生动性,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09 福柯的《惩罚与规训》是一部研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的杰出著作,其创造性、洞察力(尽管未必正确)都是无与伦比的。

但是对于我来说,可能最重要的启示是福柯的具有想象力的细致分析,把一个个小问题分析的如此精致,并且视野是如此开阔,即使你不赞同,也总是会感受到一种智识的愉悦,他让人们看到了许多因为太明显而看不到的东西。

10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哈耶克如同福柯一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家,但是他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是独到的、深刻的,并同样让人感受到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可能陷于法律本身,必须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纳入法学。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我的偏好:法律理论。这只是在一般层面上对法律的关注,这一层面与法律实务差距很大。真正研究法律的人不可能没有一种开阔的学术视野,但是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又必须超越甚至背离对理论的偏好,必须进入具体的法律分析。因此,想学好法律的人千万不要上了我的贼船。务实地研究具体问题永远是读书不能替代甚至是不能弥补的,哪怕是你仅仅想成为一个学者。

此外,不要相信我的话,而是发现对你自己有启发的、认为重要的著作,哪怕别人不这样看(注意这句话是个悖论)。

2000 年 12 月 19 日于北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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