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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教授领读:「民法」一词的起源与意义变化 | 麦读学园

朱庆育 麦读 2019-04-27



作者=朱庆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来源=《民法总论》 篇幅所限 注释已略


了解语词构形演化与意义流变,可为理解概念提供有益的历史视角。


(一) 西文


「民法」源于罗马法上的 ius civile。罗马私法曾被三分为 ius naturale (自然法)、ius gentium (万民法)与 ius civile (市民法),其中,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系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不过,这一分类未被罗马法贯彻始终。公元 212 年,卡拉卡拉大帝(Caracalla)一项法律规定,全部帝国臣民均得适用市民法。自此,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界限逐渐烟消。


中世纪时,基督教会在与世俗王室的权力争斗中提出,不仅精神之剑,世俗之剑亦应执掌于教会之手。


教会法因而近乎全面控制世人生活。十一世纪,古罗马 corpus iuris civilis (市民法大全)重见天日,世俗法学家以之抗衡教会法,由此形成二元的法律结构。此时,ius civile 所偏重的,乃是与 ius canonicum (寺院法)相对的「世俗法」之含义。


随着教会法逐渐退出世俗领域以及市民阶级、个人主义观念的兴起,罗马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再次占据主导地位,ius civile 之称谓为许多国家所继受,如法语 droit civil、意大利语 diritto civile、德语 Zivilrecht (日耳曼词根的同义表达是 bürgerliches Recht) 等。同时,《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瑞士民法典》(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 Italiano)等莫不以此为名。唯须注意者,各立法例下,虽同以语词civil(Zivil)指称民法典,但用法略有不同:在民商分立的法德,民法典一般不包括商法规则;奉民商合一的瑞意,则将商法规则一并纳入其中。


(二) 中文


清季变法,曾出现「国律」「文律「民律」等不同语词,最终选定「民法」,通说认为,典籍无所本,系因袭日本的结果。


唯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厘定民律称:「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


查《尚书孔传》释「咎单作明居」云:「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又《史记·殷本纪》:「咎单作明居。」马融注曰:「咎单,汤司空也。明居民之法也。」另查《荀子·王制》:「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显然,所谓「明居民法」,系明晓民众筑土安居之法之谓,典籍中的「民」「法」二字,甚至未尝构为一词,与今日所称「民法」,相去自是不可以道里计。


西法东渐中,日本率先接纳西方法律体系,并以汉字组合「民法」二字作为ius civile的对译语词。


唯翻译的具体途径说法不一。曾任《日本民法典》起草委员的富井正章称:「民法之名称,乃日儒箕作麟祥氏,翻译法兰西法典始用之。」


穗积陈重则称,「然问之于(箕作)博士,博士否认其为己所新创,乃沿用津田(真道)先生《泰西国法论》中所载之词。余遂问津田先生,先生答曰,该词乃荷兰语 Burgerlykregt 之新创译语。」(麦读介绍过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悠游在古今东西之间


对此译名,张俊浩教授颇不以为然,讥之为「貌似神失,移桔变枳」的误译,理由是,ius civile 意为「市民法」,而「市民法」注入了「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一字之差的「民法」则将这些信息「差不多全给丢掉了」。


管见以为,日本这一「依字义直译」的译名虽然未必如何高明,似乎也不至于误译。


civis(Bürger)从古罗马开始,基本含义即是作为特定人群的「市民(城市居民)」,相应的,civitas(Bürgerrecht)特指「市民身份」或「市民权」,因而,罗马时期的 ius civile 实际上恰是典型身份立法的产物。这一传统,直到 1794 年《普鲁士普通邦法》依然得以延续。邦法将国民区分为农民身份(Bauerstand)、市民身份(Bürgerstand)与贵族身份(Adelstand)三种类型,分别予以不同的权利。


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recht)以 bürgerliches Recht 指称 ius civile,同时将后者身份立法的含义去除,伯默尔(Gustav Boehmer)指出:


bürgerliches Recht 并不是专门适用于依出生或职业身份而确定的「市民」或其社会阶层的法律,它不过是如同其他众多流传至今的法律术语,系罗马法术语的借用,自拉丁语词 jus civile 翻译而来。在古罗马的演进中,这一概念早已失去与特定「身份」的关联。


就此而言,以「市民法」作为对译语词固然贴近 ius civile 的罗马原意,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亦可能被一并带入。


无论「民法」之表述源自何处、与本义的差距有多大,既已约定俗成,自不必推倒重来,况且,起源于罗马的 ius civile 在社会变迁中,含义本非一成不变。对于理解概念,比语词选择更重要的,是概念如何实际使用。不过,张教授的批评虽稍严苛,所传达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以及在此背景下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却无疑是切中肯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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