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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好的导师,能让学生受益终生 | 麦读人物

王泽鉴 麦读 2019-04-27


作者=王泽鉴 知名法学家

来源=云南大学法学院


问:王老师,您的导师也是一位非常非常有名的法学家。当年您在德国留学期间,您的导师对您有什么要求?在您的求学经历中有什么趣事呢?

 

答:我的老师是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他是德国二十世纪少数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的学术活动时间很长,大概是从 1930 年一直到上世纪末期,所以他的学术贡献很大。我到德国墨尼黑大学念书的时候跟随他。我去找他的时候,他对我说我要先去参加他的学术报告才行。在德国你要跟随哪个老师学习、写博士论文,你要参加他的研讨会,他给你一个题目,看你做学问的能力和学习的态度。我做了报告之后他觉得我还可以,然后我和他说我想跟他写论文;他说写论文可以,要先选择一个题目,这个题目不要写台湾和德国法律的比较,要写一个很典型的德国民法的题目,这样可以训练你对德国法的了解。如果光是比较的话,这个的话范围就比较广,于是我选择了德国(民法)的题目。他问我选什么题目呢,我说我不知道。他说那你一个月再来,你自己选择题目。我就自己去找题目了,写了十个题目给他。他说,你对德国法的认识还不错。所以他就让我选了一个。所以我感觉德国老师让学生写论文,是希望他掌握研究方法,并且对学生自己选题有所帮助。另外一个原因,我跟着这个教授,他是民法的教授,同时也是方法论的教授,我读了他所有的著作。所以如果我们要长期跟一位老师的话就要学习他的方法,学习他学术上的造诣以及研究上的发展。跟着一个老师写论文,要尽量彻底地了解他的著作和研究,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有所发展。拉伦茨老师对我在题目的选择、做学问的方法等很多方面有很大的启示,我回来以后一直以他为榜样,要认真、要努力、要在学术研究上能够对法学的发展有一点贡献。


问:云南大学位属边疆,在这种独特的区位条件之下云南大学又建成了「双一流」,您对我们学校或者法学院的学生、老师有什么样的期许或者建议呢?


答:  云南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著名的学校。我的老师王伯琦教授曾经担任过云南大学法律院的院长,因为这个原因呢我对这所学校特别有感情。七年前我在这边教过一个学期的民法,我觉得我很喜欢这所学校,同时对它也有一些期许。云南大学处在这个比较西南的地方,在很多方面不如一些北方的学校,但是因此它承担了更大的使命。云南大学应该将法学研究奠基在云南,然后能够培养优秀的人才、提升这个地方的法治水准、能够对整个云南社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所以云南大学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那怎么样把云南大学办得比现在更好呢?


我觉得第一点,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明确并且有步骤,慢慢去实施它。把「弘扬法学、培养人才、促进法治」作为云南大学在这个地区的任务和目标。除此之外视师资最重要。现在的问题就是说,在这个地方要找最好的师资可能有点困难,但是我们要尽所有的力量去培养我们的师资,并且吸引别的老师能够到我们这个地方来教学。所以给老师在生活上、教学上有照顾是必要的。要让学院成为一个有活力、能够创造的学术研究中心,这样子老师才会来。你学术越进步、氛围越浓郁,老师来这边能成长、能学习、能贡献,你做得越好、越多,老师来的意愿就越大。那么老师多起来之后就慢慢地扩张、成长,我觉得这点太重要了。最近高院长也是励志图新,在这方面也招了许多年轻、有成就的老师来,让年龄层能够更合理。


再者,我认为图书很重要。你看世界各国的法学院都以图书馆作为它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要建好我们的图书馆、收集全国重要的资料,而且能够吸取各地的新制,让图书馆现代化。最好图书馆聘任专业的人来管理图书。而且图书馆不仅是给同学看书,而且也应该作为给老师研究的场所,所以也要能够在各方面帮助老师进行研究,所以图书馆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图书馆就是我们的一个教学中心,这点非常重要。任何人到一所法学院的去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说,我们去看看你们的图书馆。因为看了图书馆就知道这所法学院的发展方向、教学内容甚至法学水准。所以图书馆是学校、学院的灵魂和精神,应该把力量集中在此,书要增加、杂志要增加。如果书增加靠学校的经费去买的话可能比较慢,可以请校友捐助一些书,这样能够很快速地把图书馆建立起来,能够发挥它教学、研究的作用。


最后,同学最重要。我们要把好的同学吸引过来,如果做好了前两者——有好的师资、有好的图书馆,同学自然就会来了。以前我在台大当法学院院长的时候,我31岁就当台大的院长,当时我们要招学生,学生是我们的根本,我们就找我们的老师到台北的几所重点中学去演讲,像北语,附中,让他们的学生对法律有认识、能敬仰因为人很重要。那么学生进来之后,我们要来培养,尽教育的责任。课程的安排、学习的辅导或各种课外活动,这所学校要好好的有计划地去安排,让同学能够发挥他的能力。课程的安排要有自由,要让老师有教学的自由,使师生能够融为一体,这点太重要了。


所以综合来说,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有良好的师资,可以用来进行研究做学问的图书馆,然后以学生为中心,虽然学生说在最后,但是它最重要根本。前三者做到,学生才能有学习的环境、学习的绩效,第一个目标才能达到。所以一切的根本——学校是为学生而存在的、为学生而服务,应该以此作为法学院的根本。


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点与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定都有所差异,老师您认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异呢?


答:实际上不止一百二十一条,其他的很多条都有这个问题。二十一条有特别的含义。无因管理在我们民法上来讲通常是规定在契约之后,很多的国家法律都把无因管理当做一种,准合同准契约。我们的民法通则是先规定不当得利,再规定无因管理;现在转过来,先规定无因管理再规定不当得利。这是因为有无因管理的时候就不会成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比较接近契约,它是准契约;不当得利离契约要远。在思考上我们要先考虑它有没有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本身就是随意变动一个法律上的原因。这次我们无因管理规定得很简单。不仅无因管理,我们很多法条都这样。这种规定我们可以分几点来看:第一,立法的概括。当立法的概括就等于法院和立法意愿的调和,就是说立法者把自己法律发展的责任交给了法院和法学院。但是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无因管理就是说不要去干涉别人的事务、要尊重别人;同时呢它又提倡公益,就是帮助别人,所以平等和公益就可能是一种对立,所以可能基于此,在立法上怎样实现两者的平衡就是一个问题。第二,无因管理的规定在德国、台湾都很复杂,我们要形成一个无因管理的法定债之关系的要件和效果很困难,立法者可能觉得这件事自己来做不太好。总则草案的条文在无因管理后面加上一个「服务」,后面才把「服务」拿掉,这也是我的一个贡献。


加个「服务」问题在哪呢?如果是「管理或服务」的话,那管理和服务有什么区别呢?在效果上,它是一个法定债之关系,但是这个条文只规定说,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它最主要没有规定两个问题:第一,本人、被管理人应该向管理人请求他管理之所得,这点它没有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疏漏。比如卖东西的所得,管理事物之所得。第二,对于如果管理不善,损害到被管理人利益的情形,这个没有规定。这个在民法上来讲就属于债务不履行,那这个问题没有规定呢就牵涉到大陆体系上更大的问题,根本的问题,就是对债务不履行没有设一般的规定。所以这个无因管理是一个非常不完善的制度,它只有一个「管理费用」的规定,这是但是本人向管理人的请求却没有规定,这显然是疏漏的。你们能看到这一点很好。但是我们没办法规定。因为我们大陆目前对债务不履行没有做一般规定,只有违约责任,但是这个又不属于违约关系,是法定债之关系。没有规定这点,希望你们解这点,也了解规定这点的难度。立法的疏漏需要很多司法和学术的努力,希望你们能了解这点。


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好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您认为这条规定是否太过于绝对化了呢?


答:这个条文在别的国家很少有规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我们举一个例子:有一个人在路上车祸,受伤,去帮助去救助他,他和车祸主失去联系,你开车把他送到医院,这构不构成无因管理呢?它就是无因管理的一个特殊形态。这个问题说管理事务和他(被管理者)构成什么关系呢?如果说把它纳入无因管理的体系里面,就形成了一个无因管理债的关系,再一个呢就是管理人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义务到何种层度呢?因为它是无偿的,可能就相当于无偿的委任契约;而且要看救助人的情况,如果救助的人是在危险之中,我去救助他,那这个时候我可能注意的层度就一般,我本身也会有很多危险,而且事出急迫。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救助在紧急危难的时候,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这个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什么呢?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无因管理债务不履行的注意义务。所以我们的问题就出在没有一个债务不履行的制度来规范它。这个条文单独成立,但是这个关系通常应该是无因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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