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分9.2,一本探索「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中国教科书
作者=王军 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人民法治·法律实施》2018年8月号
原标题=法学教科书如何支持探讨式教学
今天,当我们讨论法学教科书的时候,有两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一是,教科书和课堂教学是什么关系?具体来说,在印刷成本极低、数字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我们为什么还需要课堂面授式的教学?教科书应该在课堂教学中发挥什么作用?二是,教科书怎样和法学教育的目标相契合?换言之,我们希望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教科书怎样才能恰当地服务于这个目标?
尽管当今的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人们可以很方便地观看教学视频甚至和教师进行在线实时互动,但是现场课堂教学仍然有存在的价值。这主要是因为,课堂提供了一个目前技术上还无法取代的探讨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教师与学生和学生与学生之间可以进行比较有效地观点交流。而且不仅仅是信息的交流,可能更重要的是,通过提问、追问,质疑、批判,人们可以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知识、提出新的观点或者发现新的视角。简而言之,探讨式教学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课堂教学,而讲解式教学已经很大程度上可以摆脱线下的课堂教学了。
显然,探讨式课堂教学需要学生在课前对课上要探讨的材料和问题有一定准备。因此,一本服务于探讨式教学的教科书就不能仅仅讲述知识体系,还要有可供探讨的材料。以本人所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2017年第二版)为例,该书在阐明基本原理和规则解释的基础上,为读者提供了理论文献和实际案例两类可供探讨的材料。
具体说,理论文献一般节选自与主题相关的理论专著或文章。这些文献未必都出自法学家之手。它们的作者可能来自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会计学等不同学科。但是,这些文献都提出了有意义的公司法问题,只是视角和方法未必是法律的。引入非法律专家的作品恰恰是为了拓展法科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借助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去反思和解决法律问题。
实际案例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案例,主要是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也有少量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例。案例是法学教科书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脱离具体的事实情景,我们无法说明法律如何适用,甚至无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更遑论发现法律本身的问题。更何况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尤其是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权威判决等)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本书援引案例不是为了举例说明,而是要通过案例展示法律的实际运用,帮助读者理解法律原理,并进一步地检讨法律解释、法学理论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
案例不应当限于诉讼案例。公司法领域有大量的非诉讼实践值得探讨。例如:公司设立中的申请文件、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方案等等。引入非诉讼案例的意义在于,提示教科书的读者:公司法教学不仅要培养学生解决纠纷的能力,还要甚至更需要训练预防纠纷发生、设计公司治理规范、解决公司僵局、策划公司交易等方面的能力。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不只是未来的法官,更多的还应当是未来的律师。
怎样利用上述这些材料也是一个问题。首先,如何向读者呈现这些材料?其次,如何引导读者去探讨这些材料?下面以案例材料为例谈谈我的看法。
关于如何呈现案例,《中国公司法》一书采取了节选裁判文书或者非诉讼文件,尽量保留文本原貌的策略,而不是简写或改写案例。为什么这样做?因为这样可以尽可能接近真实,尽管文书或文件不等于事实本身。读者看到的是法官的判决原文、公司决议的全貌、律师意见的本来面目,他们原汁原味的表达是任何转述和改写都无法传达出来的。而这就是真实世界中法律运作的一部分。
当然,这么做也是有代价的。案例的篇幅可能要大一些,不够简洁。所以作者只能通过删减一些不重要的情节和文字予以适当简化。当然,教科书对案例做简写或改写处理也是一种可行的模式。那样可以使读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案例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选择哪种呈现方式取决于教科书的定位。无论选择何种呈现方式,我认为教科书都应当以简洁的方式注明案例来源,除非案例完全是作者的创作。因为,对于真实案件或事件来说,给读者提供准确的可检核的信息来源是基本要求。
关于如何引导读者探讨案例,笔者倾向于提问而不是自问自答。也就是说,只问问题,有引导性评析,但不提供答案。教科书自问自答固然令阅读变得轻快许多,但是,探讨的空间却被挤压了。甚至可以说剥夺了读者独立思考的自由和乐趣。况且,教科书的作者也未必能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提供最好的解答。
《中国公司法》坚持只提问不回答,许多读者的反馈表明,提问实际上驱动了读者的自主思考和研究,迫使读者不得不整合已有的知识、挑战习以为常的观念、检索未知的领域,鼓励读者进行更深入、更宽广的探究。有的读者说,这样“太残忍”了。其实,对于习惯了接纳“正确答案”或者对“正确答案”已形成路径依赖的读者来说,只问不答的教科书岂止是“残忍”,简直就是“不负责任”的。
可是,在真实世界中,法律问题真的都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吗?你的看法一定要“参考”别人的见解之后才敢提出来吗?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论证说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远比能够记住所谓“正确答案”重要得多。而独立思考、理性思辨恰恰又是法治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要求。试想,一个社会的法律从业者们如果没有敢于怀疑和大胆创新的精神,不敢多问几个“为什么”,或者不习惯别人问自己“为什么”,法治何以可能?
提问是一门艺术。笔者在教学中尽管逐渐习得了一点提问的技艺,但还需要不断提升改进。我也同意,提问的同时,教科书应当有必要的引导和评析,把握好引导、评析和问题之间的张力。这些都需要笔者不断去学习和提高。《中国公司法》一书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表面上看,教科书只是教学的工具,实务工作者并不把教科书当做实操手册。但其实,教科书讲述的思想观念、提倡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论通过法学教育传递给了每一个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法律从业者。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中的许多现象和问题都可以追溯到法学教科书。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说,思想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是深刻而又潜在的,许多自以为可以免受任何思想影响的政治家,实际上他们的言行可能完全是某个已故经济学家理论的翻版。法学教科书对法律现实世界的影响同样如同潜水深流,幽远而不易察觉。
如果没有自觉的反思、批判和创新,一代代教科书沿袭下来的“概念”“原则”“体系”以及它们背后的思想观念和方法论,即使脱离实际、谬误重重,也会繁衍不绝地传下去。这个时候,教科书就不再是知识的传播者,而有可能成为谬误的传媒。对这些观念和方法,大多数人或者感觉不到荒诞,习以为常,或者对荒诞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更糟糕的是,以荒诞为真理和权威,不容他人的丝毫质疑或批判。
反思、批判和创新不是少数教科书作者可以完成的任务。它必须形成风气。它需要更多的读者,也就是未来的法律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一起加入进来。通过教科书的变革,凭借多样化的教科书之间的竞争与互补,我们或许可以开启一种关注现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以反思和批判的视角探讨法律规则和既有理论的清新学风。
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要培养法治社会的担当者,而我们又希望这个社会持续生成解决现实难题的智慧,我们就必须扭转灌输式课堂教学一统天下的局面,必须让课堂成为探讨观点和激荡思想的场所。而法学教科书也就必须走出传统讲授式体例的窠臼,在多样化的基础上着力为探讨式教学提供更多合格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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