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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博士:用十年写一部法学专著是什么体验

姚明斌 麦读 2019-04-27

  《违约金论》已上架当当自营,点击文末直达


作者 |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标题 | 姚明斌:《违约金论》这一路



2013年初春的一个午后,一列飞驰于德荷边境的火车上,我正在读文献。车厢内乘客寥寥,窗外是小雪过后广袤的田园风光。忽然之间,一个想法飘过脑海,我急忙在本子上画出潦草的推导方案,就此找到了博士论文正稿撰写前的最后一块拼图。

 

其时,离我第一次接触违约金这个主题已过去近五年。


入题

 

那还是我在法大读研的债法课期末考试时,刘家安老师以“惩罚性违约金”命题,我隐约感觉到题目内部渗透着一种关于私法自治的张力关系,但并未来及深究。直到2009年准备清华博士生入学考试,经由研读基础文献,我才探察出这个制度既与整个债法体系密切相关,又涉及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的诸多要点,本身还自带极具特色的酌减规则,应该值得作系统研究。

 

那一年清华考博还是考试制,并未如今日般要求考生准备好研究主题和计划。但我入学前其实已备好了自己的两个研究意向,除了“违约金”,还有“物债二分相对化”。后一个主题,既受益于硕士期间刘智慧老师在物权法领域的引导,也缘于苏永钦老师著述和授课的重要启发。没想到,入学后向崔建远老师请示选题计划,崔老师提供的建议也正是这两个主题。

 

博士论文是获取博士学位的形式条件,但在我看来,其实质意义可能更为重要,即以具体题目为平台,全面训练自己独立开展系统性研究的能力。考虑到硕士期间的研习重心在物权法,为了让自己的训练更全面一些,我最终选定了“违约金”作为博士论文题目,并在崔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开题。



求神


入题只是探路。

 

研究过程中,列车上的那种“灵光一刻”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常态。研究的规划和执行,更多的是日拱一卒,点滴累进。整理和综述了大量基础文献后,我似乎对这个制度的基本框架及重要的关节有了一些把握,但同时又不自觉地陷入了惶恐——面对海量的文献和复杂的细节,我该如何确保自己的思考不会沉溺其中而迷失方向?在庞然的制度之“形”面前,我的研究欠缺某种抽象的、可以照亮前路的“神”性之光。

 

犹豫归犹豫,原地停留肯定不是办法。继续深入研读德语文献,我遇到了一个让人会心激赏的句子:“违约金的历史,某种意义上也是违约金被限制的历史。”(Sossna, 1993, S. 9)如果把约定违约金理解为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一种体现,这句话在更高层面表达的应该是——“私法自治的历史,某种意义上也是私法自治被限制的历史。”

 

这种思考促发我回到专业学习的“童年”,回到塑造了我专业“世界观”的法大。本科的早期,我曾在老师们的引领下研读过一点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典自由主义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原典。这期间,我开始学会感知“自由”“责任”等大词的意涵与脉络,开始有了作抽象思考的触觉。而本科后期决定转场民法,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其核心价值观。

 

“私法自治及其限度”是处理民法具体制度问题时,在价值层面无法绕开的核心追问。以之为指引,违约金制度的诸多规范问题也陆续在我脑海中呈现出各异但相对清晰的经纬。



找法


有了“世界观”,还得解决“方法论”。

 

“违约金”是一个兼具纵向历史性、横向比较性和本土实践性特点的主题。这种主题研究起来的好处,是材料丰富,也便于从不同面向展开。但研究的难点也由此而来——如何在前人已非常扎实的研究基础上凸显自己的贡献,而不仅仅是完成一套总结性、综述性的规定动作?局部的方法论运用和整体的方法论取向,应该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转场民法初期,我一度感觉水土不服。好在刘智慧老师鼓励我,以前打下的思想史、法理学的底子,不久便会在民法的学习研究中发挥功效。后来,思想史的知识帮助我更好地把握违约金的限制史,类型论思维启发我提出了自己解决违约金类型问题的方案,这些局部的方法论运用都印证了刘老师的先见。

 

整体方法论取向的选择,则归功于进入清华法学院后接受的训练,比如恪守解释论的基本立场,比如强调以一定的问题意识串联学理、规范和实践,比如重视回应裁判实务的具体疑难问题,等等。另外,研究前期我曾到基层法院作主题调研,了解到若干理论文献不怎么关注的实务痛点(比如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债务人未到庭时应否酌减)。因此,整个研究过程中,我都尝试以整合学理、规范、实践三个界面为导向,去处理相关的研究素材。这本书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讨论,算是这种方法论取向的集中体现。

 

2014年5月,我南下魔都求职,包里装着刚定稿的博士论文。一个月后,论文在北京通过答辩。



成书


本科时研读朱庆育老师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及之后朱老师的其他论文,我曾读出一种一以贯之的“美感”,意识到博士论文以及相关的专著是一名学者研究风格和方法论取向的起点。“本书是在我的同名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选定题目那年,我也曾设想最终成书会以此为后记的首句。

 

但博士毕业后我发现,成稿的品质离自己预期的成书水准还有非常大的距离。既然没能一蹴而就,倒不如以文作步,继续步步打磨。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后来的七篇专题论文,其实都作了大幅度的补充和修缮。

 

同时,加入高杉LEGAL团队参与民商法实务型写作的运营和推介,也让我更近距离地理解实务界对于学理成果的期待,以及这种期待所处的“频道”。学理作品如果能在内容上回应实务难题,在形式上靠近实务界的接收频率,理论与实务的沟通效率会更高。即便学理作品因承载了学术功能而不可能完全“实务化”,但在局部作努力应该是可行的,也是值得的。鉴于此,我适当调整了表达的思路和材料的安排,并决定收录法条评注充当导引,在书中植入另一种阅读顺序。

 

成书一事真正上轨道,始于曾健兄的邀约。在此之前,曾健、高杉峻和我刚刚一起协助王泽鉴老师完成“天龙八部”的重排工作,合作体验上佳。曾健成立“麦读”后,向我提出时机已比较合适,我也感觉是时候合集成书了。但因稿件涉及大量德文和图表,以及有新的文献和裁判例需要消化整合,整个书稿罕见地经历了大大小小六次审校。此外,封面的设计尝试了近十个方案,封面配图则是我从数十幅同主题油画中遴选出来的,连最终付印采用的封面用纸,“麦读”也是试了四五次才敲定。原定四个月的出版周期因此延长为整整一年。幸运的是,整个过程“麦读”和我之间沟通充分,协调顺畅,也更新了我对法学出版事务和市场的认知。

 

Jan Josef Horemans the Elder (1682-1759), The Merchant of Venice

 

2018年12月8日,曾健嘱我写点这本小书的创作花絮。恰逢上海迎来入冬第一场大雪,G60高速上路灯映着纷飞的雪花,让我想起那个“灵光一现”的雪后午间。

 

从北京,到德国,再到上海,这一路,感谢自己,更感谢您(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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