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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生离开法学院时,应该具备哪些技能?

罗恩森林 麦读 2019-04-27

【麦读君按】这是一篇关于《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的精读文章。图书作者是何美欢教授,她不仅身体力行把教育理念贯穿于实践,也通过影响老师,影响着中国的法学教育。(延伸阅读:葛云松:普遍失败的法学教育及成因从考研试卷看法学本科教育的全面溃败






何美欢(1948-2010),生于香港,1972 年获伯克利加州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77 年获多伦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供职 Baker & McKenzie,作为执业律师从事跨国法律业务。1982 年回港加盟何耀棣律师事务所,主持多个与中国改革开放相关的大型工程的法律工作。此后投身学术,1988 年获剑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期间分别以中、英文出版了《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等十多部专著;参与中国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H股)法律框架工作。2002 年加盟清华大学法学院任全职教授。她因应中国学生的需要、特点,独创了「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2010 年 9 月 3 日因病逝世。




作者=罗恩森林

主题=《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摘录

来源=豆瓣,文章有删节



01 法律全球化等于美国化:

(1)美国律师事务所遍布全球;

(2)美国法学教育传播到世界各重要地点;

(3)美国式法律文件以及做法世界通行;

(4)美国法律内容传播到世界各国。

如果人们采取一个较长较宽的角度看,就会发现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同比它们的差异更加重要。

全球化不为人们的主观愿望所转移。消极态度只能买来短暂的安宁。只有主动地去掌握美国法律体系才能找到出路。作战需要知己知彼,这是传统的智能,也是真理。中国惟一的选择就是为了防卫,必须建立本身的能在国际舞台上运作的律师队伍,这应该是全球化最低的政策响应。

中国学者现在承认中国法院正在制造判例法。(延伸阅读:1141个最高法院民商事司法观点 法律人书架必备工具书

自 1979 年以来,人大日以继夜地工作,不断地立法。但是,不管他们多么努力,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里总会有些事情是没有明文法律条文所能涉及的。在这些案件中,除非法院拒绝受理,否则它就无可避免地要造法,只要它作出判决,不论判决是什么,就是制造了新法。

应该注意到作者表述的概念:(1)法律的功能是解决具体问题;(2)法院应该以一般原则作试验,摸着石头过河,直到社会对法律达成共识为止;(3)一旦立法机构或最高法院表了态,试验就应该停止。

作者认为中国已经存在着的制度与普通法制度相差无几。

02 普通法教学计划应该便于取得以下知识和技能:

(1) 法学常识;

(2) 批判性地阅读判例的技能;

(3) 批判性地阅读制定法的技能;

(4) 批判性地阅读其他材料的技能;

(5) 解决问题的技能;

(6) 研究和写作的技能。

即使是英语能力最强的学生,若与其母语为英语的学生相比,还是有一截距离。这个距离严重影响到可以指定的阅读量究竟是多少。依照作者个人经验,要求学生阅读与北美课程同等要求 1/5 以上的阅读量,只会有反效果。挑战当然是如何以更少的材料培养出与北美学生相匹敌的学生。

笔者建议普通法课程的基本核心应该包括以下:

(1) 判例阅读技能;(2学期)

(2) 制定法阅读技能;(1学期)

(3) 研究与写作技能;(1学期)

法学院的任务是:

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结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这个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

提供有纪律的方法来对不断涌出的判例作出评价,并且训练学生运用这种方法的能力,以便他们能够在其专业生涯中明智地使用该种方法。

明白法律,知道法律怎样和为什么变成这样的律师,会比那些欠缺这种理解的律师干的更好。

本书倡议开设的判例阅读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育阅读判例的技能,即在完成课程后,学生有能力独自批判性地阅读一篇他不熟识的选题的判词。其目的是方便学生完成计划后继续自习。

教授研究是指教授学生如何寻找研究问题,如何形成搜查策略,如何批判性地阅读所得材料,如何得出答案并构建支持它的论证,如何将它写下来。这些学习目的当中,批判性阅读和思考也许最为重要。没有批判性阅读的能力,搜集资料是毫无意义的。

这是因为对大师的推崇及对匠的蔑视忽略了两者的关系。这就是“人必须先成为匠才能成为师”。吉尔摩教授说:

我们专业的大师是那些能学习到高深技艺的,但又没有忘记法律究竟所为何事,如能在最琐碎的案件中看到最广泛意义的法官,从最细致的研究中得出新颖的启发及范式的学者,能将复杂的业务以客户的利益组织起来但又能服务公共利益的律师。

不愿意严于律己达到高技术水平的人是不能够成为一名好律师的,更不要说一名伟大的律师。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

03 《马尔报告》(Marre Report)要求的法律技能:

12.21 虽然在技术和社会瞬息万变的时代里,列出一张穷尽的法律技能清单是不切实际的,但我们认为下列的概括要求是务实的:

(1) 对实体法的足够知识;

(2) 认定法律问题和就法律问题构建有效和中肯切题的论证的能力;

(3) 明智地运用一切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

(4) 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社会环境的能力;

(5) 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

(6) 识别简单的逻辑上和统计上的错误的能力;

(7) 书写和讲述清楚简明的汉语的能力;

(8) 积极学习的能力;

(9) 认定和核实任何法律问题的相关事实的能力;

(10) 分析事实和就被争议的事实构建或批评某论证的能力;

(11) 对法律实务和程序的足够知识;

(12) 适用法律的具有效率的能力,即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草拟法律文件的能力;

(14) 在不同场合发表有力的口头或书面论证的能力。

(15) 对专业及道德标准有足够的知识。

(16) 在不同场合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例如:

甲、协助客户明白法律以及法律问题;

乙、与备受困扰的客户交往;

丙、了解客户的不同经济、教育、社会背景,及

丁、了解少数文化民族的特殊需要。

(17) 在引导客户提供资料的同时与他建立良好关系的能力。

(18) 协助客户明白可供的选择以便他作出明智的选择的能力。

(19) 与客户对手或其代表进行有效的谈判的能力。

(20) 衡量何时该将客户转介给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人士,向客户提出建议而无损于客户对其的信心的能力。

(21) 协助客户控制常常伴随着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强烈情绪的能力。

(22) 向客户以非法律术语的语言提出建议,而尽可能避免煽动当事人之间的反感的能力。

(23) 与牵涉在同一案件或领域的其他专业人士合作的能力。

(24) 对有效组织及管理技能的足够知识,包括现代技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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