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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民法总论基础书单

麦读 2022-03-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弱有所思 Author 朱庆育

摄影=宋涛 麦读视觉总监

作者=朱庆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按:讲授课上,我通常会介绍本门课程一些教科书,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学生选择阅读书目,另一方面也通过教科书介绍,让初入课堂的学生对课程学科状况有个大致了解。这篇文字的底本,是我 2018 年浙大春夏学期民法总论课程录音的文字实录,实录由浙大法学院本科生郑涵彬同学完成。在此底本基础上,我参酌法大、浙大以及本学期南大的历次讲授修改整理。为了反映最新情况,讲授时间场合设定为今年(2019年)南大法学院春季学期。)(编者注:文章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弱有所思」。)

 

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

 

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文献可获取程度。在此前提下,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

 

经常有人觉得,对付初学者还不容易吗?他懂什么,随便说两句不就够他用的了?所以总以为给初学者读的书是最容易写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行骗心态。是的,要骗倒无知的初学者很容易,但要让他们真正懂得那个未知领域,却很难。这也是为什么越是入门的书,越讲求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三观正确。反倒是学到一定程度后,不用担心你读烂书,因为你已经有鉴别力了,没那么容易被带偏。

 

问题是,怎么选择最好的书?

 

如果法学是数学或者自然科学,那就比较简单,在世界范围内选择写得最好的就行。数学和自然科学不会因为地域或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不同,除了那个特定的年代,不会有数学与中国数学、物理与中国物理的差别,当然也不会有资本主义数学与社会主义数学的差别。

 

法学确实曾经努力向数学与自然科学靠拢。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文德尔班告诉我们:十七世纪是自然科学的世纪。从这个世纪开始,所有学科都以自然科学为范本,法学当然也不例外。霍布斯就说:“运算法并不限于数字方面,而是所有可以相加减的事物全部适用。”“政治学著作家把契约加起来以便找出人们的义务,法律学家则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以便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和非。”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如斯宾诺莎、沃尔夫、普芬道夫、格劳秀斯等无不认定,法学是可以用一套数学几何方法加以证明的学科。与此同时,逻辑三段论也顺势成为法律推理的经典样式。在莱布尼茨的理想中,借助科学语言,法律纷争的裁断最终可以转换成数学演算。历史法学派则干脆比照自然科学(Naturwissenschaft)的构词法,创造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攀附之心跃然纸上。

 

很不幸,法学的科学之路在1847年遭到当头棒喝。

 

这一年,检察官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做了一场演讲,主题是“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基尔希曼说:“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恒在,实证法尤其是制定法却是偶在,随时会因为立法的改变而改变。基于偶在现象形成的知识,怎么可能会是科学知识?

 

不管法学的科学之梦是不是因此而破灭,基尔希曼所说,至少有一点不容回避:法律教义学须以一国主权者制定或认可的实证法为解释对象,所以,确实存在德国法学、中国法学这样的区别。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法学教科书无论写得多好,都不能直接拿来就用。

 

可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则以及法学理论没有借鉴参考意义?不同国家的法学因此就不存在对话交流的可能?

 

1966年,在相同的地点相同的学会,法学家拉伦茨发表题为“论法学作为科学的不可或缺性”演讲,与其前辈隔世对话。拉伦茨说: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这告诉我们,法律规则无妨是地方的偶在的,但规则所表述的原理理念则是普适的恒在的,因为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是普适的。在这个意义上,各国法律同气连枝,交流借鉴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事实上,清末改律以来,中国法律,无论是具体的规则还是抽象的原理,就一直受到西方许多国家的影响。1949年政权更易后依然如此。就目前民法而言,影响最大的包括苏联、德国、日本和民国(台湾)四个来源。苏联民法的压倒性影响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伴随着它的解体和我们的政治经济改制,影响力已迅速消退。

 

我介绍的书目可能会稍微有点多,而且只是“介绍”,不是“推荐”,更不是“指定”。基本上,没有任何一部教科书是非读不可的,不过建议至少非读其中某一部不可。我说的读,是指从头至尾一字不落的通读。没有通读,很难形成体系性的知识架构。

 

另再说明一点,考虑到获取渠道,所介绍的,都是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

 


书目介绍分三大类,依次是概论·思维、背景与主流;背景又分时间、地域及法族三个系列。

 

1.概论·思维

 

1.1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66元;

 

1.2  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张定军、葛平亮、唐晓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39元;

 

1.3  汉斯-约哈希姆·慕斯拉克/沃夫冈·豪:《德国民法概论(第14版)》,刘志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98元;

 

1.4  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28元;

 

1.5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38元。

 

德国民法的总分则编制对教学造成不少困扰。总则位于法典首编,基于某种思维惯性,课程安排上,总论也就相应的成了首发阵容。可总则规范是公因式,最抽象难懂,容易让初学者望而生畏,教学难度因此增加不少。

 

当然,这也不是没好处,比如说,可以在第一时间甄别出哪些人不适合学民法,让这些人尽早弃暗投明,免得浪费彼此的表情和生命。

 

德国早期教科书都很难,上世纪尤其是下半叶,德国许多法学家开始寻找简化易行之道。这也许跟纳粹上台导致人才大量流失、进而导致德国人整体智商水平下降有关。简化成果之一,就是写作出版基础教程或者概论教程。基础概论教程大大降低传统教科书的难度,也大多不遵循法典编排顺序,用基本概念与知识点打通总则分则。上面前三部书目都称得上是当代德国最好的基础概论教材。

 

施瓦布是亲属法大家,亲属法教科书是德国当代最好的教科书之一。哈里·韦斯特曼是德国利益法学转向评价法学的代表,他的大型物权法教科书已成为经典。

 

体系化教学的通常路径是,借助抽象概念建构规范体系,这种“概念思维”是正向路径。民法体系另有一条反向认知之路,就是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思维。

 

法律以裁决纠纷为目的。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应涵括各种可能纠纷的解决之道,反过来说,如果对纠纷的类型预判比较周延,顺着纠纷类型反向认知的规范体系也就比较完备。

 

绝大多数民事纠纷,最终都落足于要求对方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要求能不能得到满足,取决于有没有实体法基础予以支持。这样,绝大多数民事纠纷的模式就可以概括为“谁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当事人只管“请求什么”,法律人则负责“依据什么”。“依据什么”即是支持“请求什么”的实体法基础,专业术语上叫“请求权规范基础”,或者简单一点,叫“请求权基础”。

 

不同的纠纷类型,不同的“请求什么”,对应不同的请求权基础。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检索与建构,民法规范体系也就逐渐浮出水面。这种思维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直面纠纷以寻求解决之道,干脆利落;二是可借此检验实证法规范的体系周延性。

 

近五十年来,请求权基础思维在德国影响越来越大,如今已成为主流。梅迪库斯是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倡导者之一,他首版于1968年的《民法》,是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重构民法规范体系的经典之作。《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的简写版。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则是以台湾民法为梳理载体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汉化版,也是汉语法学迄今唯一一部此类教科书。

 

某种程度上说,请求权基础思维比传统的概念思维更贴紧实证法,梅迪库斯与王泽鉴用的分别是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条文,阅读时,需要备上我们自己的法条,随时对照替换。当然,这个阅读方法,其实是适用于一切不以我们自己实证法为解释对象的教科书。

 

另外提醒一下,请求权基础以整个民法的规范体系对检索对象,更偏重于纠纷实际裁决的思维进路,如果没有相当的知识基础,用案例带动整个规范体系,可能反而会让初学者感觉吃力。所以我的建议是,先按传统套路,用概念串过一遍民法后,再来考虑请求权基础思维。


 

2.背景:时间

 

2.1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36元;

 

2.2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8元;

 

2.3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5元;

 

2.4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4元;

 

2.5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9元。

 

五部都是汉语法学家著作,之所以归入背景系列,是因为教科书所针对的实证法已经或者将要时过境迁,意义主要在于追寻汉语法学历史足迹。

 

前三部针对的实证法主要是《民法通则》。

 

佟柔先生生前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苏联影响时期,这所大学是中国大学的“工作母机”。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教师,人民大学教师培训全国各大学教师,各大学教师再转授学生。佟先生有新中国“民法先生”之誉,尤其在民法经济法之争,以“中国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关系”论断,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民法争得一席之地。

 

《中国民法学》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陶希晋先生总主编的新中国第一套大型民法教科书,包括《民法总则》(佟柔主编)、《财产继承》(刘春茂主编)、《财产所有权》(杨振山主编)、《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及《知识产权》(刘春茂主编)五卷(《财产所有权》卷未出版)。在这套书的总序中,陶先生代表编委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建议,这应该是《民法通则》之后首次较为正式的民法典编纂建议。从这套教科书各卷设置中,也可看到编委会关于民法典编制的态度。佟先生主编的《民法总则》代表新中国直到90年代的主流学说,那时候,苏联影响的印记还清晰可见。这部书首版于1990年,目前已绝版,2008年的“修订版”其实是重排版。

 

谢怀栻先生是在国民政府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接受的法律教育,台湾光复,作为派往台湾的第一批法官,签署了第一份判决书,两年后回到大陆,曾经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世纪50年代末,谢先生因为发表“不能用政策取代法律”的言论,被打成右派,直到1979年才恢复工作。时代悲剧使然,谢先生一生没有体系化的教科书作品,这部《民法总则讲要》,是目前任职于浙大法学院的张谷教授从谢先生散见各处的作品中,按照民总的体例集合编成。

 

谢先生暮年才有机会出国,但他的英德俄日文均达到文献翻译的程度,学习德文的方法之一,是背诵德国民法典条文。中断研究二十余年,年届六旬重拾法学后,谢先生洞察之敏锐、判断之精准,学界仍然无出其右。这一方面说明谢先生天纵英才,另一方面可以看到,那个时代本科教育练就的功底有多扎实,再一方面,也量度了数十年间我们的民法进步程度。

 

关于本科基础需要多说几句。很多同学有这样的想法:我本科时候马虎一点没关系,以后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好好学习就好了。对不起,如果本科阶段没好好学习,以后基本就没希望了。该打基础的时候没打好基础,指望后来再补,基本上也只能骗骗自己。

 

你根本不信:又忽悠了,那谁谁谁本科都不是学法律的,还不照样成了著名法学家?那谁谁谁本科就是一个混,还不照样成了业界精英?我的论断当然不适用于天才。如果那个人不是天才,你看到的就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样:成为著名法学家或业界精英,可能不是因为法学造诣高或专业娴熟,而是因为别的原因;成为著名法学家或业界精英,也可能是因为我们本科法学教育很失败,失败到有没有受过本科教育都没什么差别。

 

我是法学教师,只负责判断专业程度,不负责判断人生。

 

回到教科书。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于我有特殊意义。这部教科书首版于1991年,我是第一届使用的学生。那时候,我正处于对法学的极度困惑中,非常想不通,怎么会有这么没逻辑没智力含量的学科?极度困惑转化为对自己的极度怀疑之前,我遇到了这部教科书,从此,我迷上了民法。这部教科书、尤其是张俊浩教授执笔的总论部分,让我第一次领略到民法的体系之美和思辨的乐趣,也看到学术表达与辞章文采的兼容。这些感受,至今仍在影响我的治学与教学风格。

 

《民法学原理》写作之时,年轻的作者们要求自己写出十年内不会被超越的教科书。在我看来,这部书出版的二十年里,都代表着大陆民法学教科书的最高水平。很可惜,这部教科书在2000年第三版后,就没有再修订更新过,这最后一版如今也已绝版。

 

后两部是民国教科书的典范,版本则都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新校本。

 

无论大型教科书还是简明教科书,要写好都很难。不过,大型教科书的论述空间更为从容,相比较而言,简明教科书成为经典的难度也许更高一些。写作者不仅必须对知识脉络了然于胸,清楚如何去枝存干,还要求对法学原理具有精深理解,有能力将其渗透到精炼的表达中。瑞士民法典的缔造者胡贝尔的理想是:外行能看懂,内行能看到更多。简明教科书的理想则在“文简义明、言近旨远”八字。汉语法学中,个人认为,迄今为止最接近这一理想的,当推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

 

梅先生是谢怀栻先生的大学老师和法律系主任。在《民法要义》的序言里,谢先生说过一个亲身经历的故事:大学第二年分专业,各系主任无不极尽招揽之能事,唯有梅先生上台,告诫诸生选择本系须慎重,因为“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那一年,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有九名进入法律系,其中包括谢先生。另有一位姚瑞光先生,后来成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

 

民国教科书以简明版为多,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是罕见的大型教科书,同时也是最为经典的汉语法学大型教科书。民法体系博大精深,潘德克顿时代后,即使是德国法学家,也很少有人能贯通整个体系。史先生以一己之力完成“民法全书”,总论、债法(包括债总债各)、物法、亲属与继承各编均有大型教科书出版。再想想当时的写作工具,则这一成就更是惊人。

 

从时代来看,史先生算是赶上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余绪,其写作风格,也确实带有潘德克顿法学的印记。也许可以说,史先生是中国第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潘德克顿法学家。

 

完成“民法全书”,重点不在于“完成”。史先生之所以不可绕过,不在于作品数量之多,而在于质量之高。《民法总论》资料极其丰富,比较法视野宏阔,德日瑞法等主要参照法例无不征引详备,并且均反映各国当时最新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史先生对于民法思维把握极其精准,许多认识,直到今天仍然站在学术最前沿。

 

很可惜,没有人替史先生修订著作,经过百年,史先生宏著因为资料变得陈旧及语言风格问题,已经越来越淡出阅读书单。


 

2.背景:地域

 

2.5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9元;

 

2.6  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52元;

 

2.7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2元;

 

2.8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36元。

 

这几部教科书是当下作品,列入背景系列,是因为以施行于台湾的“民法典”为阐述对象,构成地域性背景,与历时性的时间背景对应。

 

王泽鉴先生不用多介绍,学术影响最为广泛的汉语法学家,没有之一。王先生著作几乎达到“凡有井水处,皆能歌柳词”的程度,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王先生学术造诣让人信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王先生教科书写法亲民。

 

台湾从1960年代开始往德国公派留学生。王先生1964年获公派,算是最早的之一,先在海德堡大学,后转赴慕尼黑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台后任教于台湾大学。王先生一直致力于德国法学范式的台湾化,几乎是一己之力推动台湾案例研究和教科书知识转型。王先生的案例研究结集八册,有“天龙八部”的美誉;教科书方面,王先生借鉴德国简明教科书的写法,用精心设计往往也是有趣的小案例串起基本知识点,加之笔端常含感情,让初学者感到生动亲切的同时,予以精神上的激励。

 

施启扬先生也是1960年代初的公派留德,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回台后曾经任教于台湾大学,之后从政,1999年从“司法院”院长职位上退休。也许是多年从政的缘故,施先生著述不多,在大陆影响也不大,但个人认为,施先生《民法总则》在“文简义明、言近旨远”方面,直追梅仲协先生。

 

黄立先生退休前是政治大学教授,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不过,黄先生主要是以德国法而不是奥地利法作为参照背景。台湾学者对其“民法典”普遍感到自豪,教科书也一般走平稳路线,黄先生《民法总则》则独树一帜,学术立场鲜明,对立法也时有批评,算得上是比较有个性的一部教科书。

 

从年龄上说,1916年出生的郑玉波先生本可归入时间背景,但他的《民法总则》1959年在台湾首版,跟大陆没什么关系,所以归到地域背景。法大出版社的简体字版所据版本是台湾三民书局的1982年修订版。

 

郑玉波先生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知识背景日本法。王泽鉴先生之前,台湾最流行的教科书应属郑先生。其原因,一方面台湾尚未摆脱日据时期日本法的影响,另一方面,郑先生文字以通晓流畅著称,便于阅读。

 


2.背景:法族

 

2.9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62元;

 

2.10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69元;

 

2.11  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9元;

 

2.12  本德·吕特斯/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于鑫淼、张姝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68元;

 

2.13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2元;

 

2.14  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套八册386元。 

 

我国民法概念体系和思维方式,受德国和日本影响最大,因此法族背景,只介绍这两个立法例。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是大型教科书,绝对的经典,堪称没有哲学词汇的实证法化自由主义哲学,私法自治理念渗透到每一个细节。

 

上世纪末,米健教授主持“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大型翻译计划。在此之前,虽然我们总是自称德国体系的继受者,但关于德国法的知识,大多辗转自年代久远的民国作品以及台湾日本的二手介绍。米教授的翻译计划使得中国学者与学生能够直接阅读德国第一流文献,其影响之深远,怎么估计都不会过分。

 

梅迪库斯民总是这套翻译计划里出版的第一部民法教科书,也是我阅读体验最深的一部民法书。2000年出版,我正读博士,第一时间买来,停止其他一切阅读,每天十几个小时从早读到晚,花了大概一周时间。最后还剩十几页的时候,正是傍晚时分,宿舍突然停电,我挪到窗户边上,就着最后一点夕照逐字读完。合上书的那一刻,我兴奋得在屋子里走来走去,仿佛刚从一座宝山满载而归。以后当然也还读到很多民法好书,也不乏理论精深识见非凡的论著,但那种想要仰天长啸的感觉再也没有出现过了。

 

阅读翻译作品,总是免不了受制于翻译质量。梅迪库斯民总的译者是邵建东教授。在我读过的汉译德国法律文献中,个人认为,这本书是译得最好的。

 

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其实是总论,也是一部大型教科书。同在“德国当代法学名著”系列里,据说出版社认为,梅迪库斯的书已经叫《德国民法总论》了,再来一本名字相同的书不太好,于是改成“通论”。这本书根据德文第7版翻译,是拉伦茨生前亲自修订的最后一版。

 

拉伦茨大概是德国当代法学家对汉语世界影响最大的一位,学生王泽鉴是“华人民法第一人”,民总教科书和《法学方法论》有中译本,去年(2018年),教授资格论文《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也被翻译过来。当然,在德国,拉伦茨也是二十世纪以来最具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拉伦茨兼跨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教义学三层领域,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名世,也是二战后评价法学的最重要代表。梅迪库斯民总不使用哲学词汇,《德国民法通论》则渗入拉伦茨的法哲学思想,是一部哲学意味浓厚的教科书。

 

梅迪库斯是拉伦茨的学生辈,更适合拿来与拉伦茨对比的是维亚纳·弗卢梅。

 

弗卢梅和拉伦茨是同时代人,境遇截然相反——弗卢梅遭纳粹迫害,拉伦茨则是纳粹的“桂冠法学家”,两人学术观点也常常大相径庭。弗卢梅是德国二战后私法自治的旗手,康德哲学与历史法学的传承者;拉伦茨则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理论底色是尊崇国家绝对理性的黑格尔哲学。两座学术高峰对民法基础理念各有侧重,对峙而立。弗卢梅的民总教科书两卷三册,包括合伙、法人与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行为论》代表德国法律行为理论的最高成就,也已经在“德国当代法学名著”系列中出版。我没有列到介绍书目里,是怕吓着你们。这本书仅仅以法律行为为论述对象,汉字字数超过90万。不过,如果想深入了解法律行为理论,弗卢梅绝对不可绕过。

 

布洛克斯/瓦尔克及吕特斯/施塔德勒是两部简明教科书。署名作者分别都是两个人,但实际上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合著。这涉及到德国教科书的一项写作传统。

 

教科书须密切结合实证法,但实证法易变,为了维新其命,教科书经常需要根据最新的实证法修订。作者具备修订能力时,当然不用假手他人,但如果作者失去学术能力乃至去世,就会出问题。即使是最经典的教科书,不持续修订的话,也会慢慢失去生命力。为了让经典教科书在作者身后延续生命,也为了学术传承,经典教科书往往由后人接续修订,这样,署名作者就会同时出现原作者和修订者。多数情况下,修订者是原作者的学生,也可能是法律世家子孙(例如,前面提到的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的《德国民法基本概念》)。

 

前两部大型民总教科书现在也都有了修订者。梅迪库斯2015年去世,生前亲自修订的最后一版是2010年第10版,目前的最新版(2016年第11版)则由弟子彼得森(Jens Petersen)修订。拉伦茨1993年去世,从第8版开始,由沃尔夫(Manfred Wolf)修订;沃尔夫2008年去世,从第10版开始,再由诺伊纳(Jörg Neuner)修订,目前最新版是2016年第11版。拉伦茨民总经过如此辗转修订,修订者的独创性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诺伊纳接受修订后,仅署沃尔夫和自己,不再将拉伦茨署为作者,只在扉页说明:“在卡尔·拉伦茨开创的作品基础上”修订而成。

 

个人认为,布洛克斯民总在德国的地位,相当于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在中国的地位,都是各自国度简明教科书的登峰造极之作。如果要拿二者相比,则布洛克斯段位要高出一筹。梅先生《民法要义》稍显过于简略,更重要的是,布洛克斯民总以其明确的方法论意识,将“言近旨远”诠释得更加淋漓尽致。布洛克斯师从哈里·韦斯特曼,师徒同为利益法学转向评价法学的代表。

 

缺乏明确且一以贯之的方法论与理论根基,这也许是汉语教科书难以提升段位的主要原因。

 

吕特斯先后师从布洛克斯和哈里·韦斯特曼,同样是法律理论与教义法学兼修的大家,其法律解释理论尤其引人注目。吕特斯旗帜鲜明复活利益法学派的主观解释立场,强烈反对拉伦茨的客观解释理论。

 

最后两部是日本教科书。我妻荣的学说称“我妻学说”,曾长时期占日本通说地位。山本敬三则是当今日本的顶尖学者。


 

3.主流

 

3.1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38元;

 

3.2 王利明:《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48元。

 

目前我们关于民总的教科书比较多,限于时间,不能做一一介绍。简单介绍两种。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的教科书代表当下主流,应该也是最经常被各法学院系指定或推荐的两种教科书。从这两部教科书中,可以看到最负盛名的民法学者的研究状况,进而推知我们民法研究的整体程度。

 

梁慧星教授任职于社科院法学所,目前已经退休,他的《民法总论》有大陆最好的入门教科书之誉。梁教授知识形成时期,苏联法学还有着压倒性影响,但梁教授的知识构成并无明显的苏联印记,而主要来自于日本学者以及受日本影响的台湾学者尤其是郑玉波先生。 

 

王利明教授是佟柔先生的衣钵传人,任职于人民大学,目前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创作力惊人,著作极其丰富。民总、物权、合同、侵权、人格权乃至法律方法论各领域均有大部头著述,全部作品总字数估计达千万字之多,而且每种作品都有好几个版本。初学者面对王教授的浩瀚作品容易发生选择困难,这里介绍的《民法总则》是最新简明教科书,应该比较适合作为了解王教授学术大厦的入口。

 

王利明教授没有明显的倾向性知识构成,美日德法台皆可为我所用,这应该也是王教授对法典编制呈开放性与实用性立场的原因之一。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都与王教授的呼吁密不可分。相比较而言,梁慧星教授在法典编制问题上则更为传统,依然以日德的五编制为典范。不过,二位教授的学术主张也有许多共同点,比如都坚决反对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作为授课老师,我自己也有一部《民法总论》,当然远谈不上主流,读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介绍自己的书有点不太方便,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结合授课进度看一看。

 

教科书介绍大致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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