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明楷、刘宪权、周光权、车浩,四位刑法名家的100句经典语录

加加君 麦读 2021-09-14
麦读君按:2020 年疫情期间,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推出了 13 堂精彩绝伦的法学课。麦读君从中精选了四位刑法教授各自讲稿中的 15 句,既有言简意赅的学习方法,也有关于公平与正义的热血理念。分享给大家。




节选自「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来源=微信公众号 | 教授加


张明楷教授经典15句


1.部门法的适用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预判的形成;第二是对法条的解释;第三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第四是符合性的判断或者说最终结论的形成。
2.解释都是从直觉开始的,但直觉具有二重性,既可能是正义的,也不能是不正义,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直觉。
3.遇到案件或法条形成了直觉时,一定要反省自己的直觉,反思自己的预判,不能固执地坚持先前的直觉与预判。

4.学法律的人在平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去训练自己的正义感,训练自己的直觉,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好的直觉,有了好的直觉,就有好的预判,有了好的预判,就有了正确的方向。
5.怎么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直觉?比如说,要善于观察社会,观察一般人,要了解一般人的观念,要看很多书,了解很多的学术观点;同时自己一定要有正义感,思考案件怎么样处理最妥当、最合适、最公平、最正义。
6.不要去揣摩立法原意,不要总是依赖司法解释,要发挥解释的主观能动性。
7.如何避免法条解释的形式化,最核心的有两点:第一,要知道法条的目的何在;第二,要正确对待自己形式化的前理解。
8.对任何法条的解释都具有多种可能性。对任何一个法条,法条中的任何一句话,一句话中的任何一个词,都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没有哪句话只能做出一种解释的,只有想到了多种可能性,才可以在多种可能中间挑选一个最合适的解释结论。
9.事实的归纳一定要以犯罪成立的条件为指导。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归纳,要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不能离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随意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10.事实的归纳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犯罪是由不法和责任组成的,先有不法,然后才看行为人对这个不法有没有责任。
11.事实的归纳要全面,不要把案件事实固定化;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侧面。
12.事实的归纳要精细,不要抽象地去讲一个案件事实,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要素的要求进行精细的归纳。
13.符合性的判断,并非要求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一模一样,而是要求案件事实不缺少法条所要求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很多犯罪都会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的情形很多,不要把犯罪之间的关系都变成对立关系。
14.在符合性的反复判断的过程中要把握两点:第一,对法条的解释不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第二,不歪曲案件事实。这两点做到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反复判断,反复将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
15.在得出结论后,一定要思考得出的结论究竟妥当还是不妥当,好还是不好,对一般人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等等,要比较和权衡,经过比较和权衡之后,觉得没有问题,那就放心大胆采用这个最终结论。

刘宪权教授经典15句


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从本质上仍然是“一点论”,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内容的应有之意仍侧重于“不定罪.不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并不为过,这就是理论上人们通常所说的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的渊源。
3.“刑事看行为”是因为刑法判断的是一个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刑法所规范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关系侵害比较严重的行为,所以刑法将其调整的“触角”前伸,只要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可能的侵害,我们就有可能将其纳入到打击的范围之内。
4.“民事看关系”是因为民法强调“实际侵害”。民事侵权行为中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这足以证明,民法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可能侵害的问题,也即所有的民法侵权行为都必须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实际的侵害。
5.从立法层面而言,其他法律不能保护的,就应该由刑法来保护。“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只适用于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我们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而不能随意用“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这句话。
6.刑事立法者都是有智慧的人,但人的智慧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的变化是无限的,要求立法者有限的智慧完全适用犯罪现象的无限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7.立法是有原意的,改变立法原意只能通过立法本身。立法.司法解释只能阐释或者拓展立法原意。在立法存在问题时,若司法解释作出了与立法相矛盾的解释,必要时我们仍应执行司法解释。
8.随着信用卡虚拟化趋势的加强,“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逐渐被“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我们可以通过适用司法解释而将刑法该条文虚置。
9.同行为不同罪,同行为不同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10.新型支付方式下,时常会发生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遵从“刑事看行为”的理念,以行为指向的对象作为定性的依据。
11.人类社会的四次工业革命,不仅提高了生产力,改变了生产关系,而最主要的是改变了我们的思想。而思想的改变又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12.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工智能只是石器时代的一块石头。普通智能机器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确实只能作为犯罪的工具,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13.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从 “机器”的因素逐步弱化到“人”的因素渐进增强,从替代人的手足到替代人的大脑,这种变化毋庸置疑会对刑事责任的发展产生影响。
14.ATM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人,而是机器人。如果利用机器人“人”的认识错误获取钱财,构成的是诈骗罪。如果利用机器人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构成的是盗窃罪。
15.行为人对“违法违规”的“明知故犯”以及对行为的“故意为之”,不能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明知”相提并论。

周光权教授经典15句


1.防止错案应程序法.实体法并重,缺少实体法的研究会导致程序的运作没有依托。
2.对中国刑法学来说,在近年体系性思考被特别强调的背景下,如何注重问题思考或者实现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兼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自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3.客观主义不等于客观归罪,不意味着有外部行为及其实害就可以成立犯罪,它只是强调犯罪认定时客观优先。
4.主观优先易使司法人员产生“有罪怀疑”心理,从而又进入程序法上的死胡同。
5.在构成要件中所讨论的行为必须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不是简单地看外形上行为人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而是看行为是否有现实地导致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
6.阶层性思考方式在我国自古就有,并非纯粹的舶来品。古代清官审案时所用的“该当何罪”,这其实就是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行为的性质,这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探讨。
7.阶层犯罪论将违法(行为不好)和责任(行为人值得谴责)清晰分开的思考方式更符合事理,且也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8.司法实践中用哪种犯罪论的术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方法论。
9.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是从刑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认识: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的问题。
10.刑事审判并不意味着“民意审判”,但刑法适用与常识、民意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11.在处理民刑交叉疑难问题时,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如果某种行为在民法上都不是违法行为,那一定不会进入刑法考虑的视野。如果某种行为用民事手段就可以处理,那也根本就不用适用刑罚。
12.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过失虽然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并不能动摇“违法是客观的”这一命题,因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判断客观的资料。
13.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适用“乱象”,理论界与实务界虽然有相互不能理解的地方,但是都应当相互包容。
14.主观优先的思维会导致主观恶性、累犯、前科对量刑的影响过大。
15.在刑法适用方法上,应当重视体系思考.规范判断,同时尊重生活经验,考虑民众的规范感觉。

车浩教授经典15句


1.在法学教育中,法学院提供的只是其中最核心最基础的一部分,但是它不等于法学教育的全部。
2.案例是整个法治的细胞,根据规则解决案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缺乏案例的教学不是完整的教育。
3.上大学过程中会把一个人的精神世界的容量变大,使得有一个比较很大很宽的底盘。在学习过程中,就像承受一个波浪的冲击,不断的往前冲刷河床,使他变宽广,变得能够处变不惊,逐渐扩大精神世界的容量。
4.知识和视野是可以传授和感悟的,但是方法和能力只能来自于自身反复的训练。
5.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对法学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在学术上我们是欢迎的,正是由于不同学科的交叉和碰撞,才取得了学术创新的成果。
6.记忆需要知识,但是不等于知识,那么记忆是对知识有体系有方法的运用,这需要老师指导。但老师指导之外是否达到一个娴熟的程度,就依赖于学习者自身反复的练习。
7.理论和法条之间,理论和理论之间,法条和法条之间,通过各种大小长短不一,或显或隐的逻辑绳索,相互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密密麻麻的各种层级的逻辑网络,这就叫刑法理论的知识体系。
8.通常情况下,一个学者的理论是不是很伟大,不是立刻要求他去指导司法实践;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力,往往是通过专业共同体这个中间层去传达的。
9.对法学研究来说,除从事法律工作基本的逻辑能力之外,想象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只能是贴着地皮往前拱。
10.生命和自由有一个不同的就是生命只能按照质来算,它是无价的,它不能被量化;一个人的生命通常来说不能够做比较,不能够积累,不能为了两个人杀死一个人,是不能被量化的。但是自由,它是可以量化的。
11.刑法理论是鲜活的,它不仅可以对实践发挥作用,而且对某一个问题来说,理论可以提供多种方案。
12.对理论工作者来说,学者要承担起积极的向实务工作者不断的输送理论武器的任务,如果你不做这个工作,你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共同体当中的一员,你还能对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什么作用呢?
13.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不管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需要与时俱进.积极的学习,因为刑法理论日新月异,而我国刑法理论基础比较薄弱。
14.有一个观念把很多问题的解决理解成是唯一正解,所以全国统编一个答案,司法考试统编一个答案,大家都要学这个。那么唯一正解,恰恰背离真正的法学这个学科的本质。
15.对于每一个法律人来说,不管从事理论还是实务,法律虽然是立法者所立,但是法律所反映的生活关系,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先于立法者的存在。


周光权和车浩两位教授联合推荐

一本好用的刑法工具书

已经更新 详情可见今日二条



- 延伸阅读 -


豆瓣评分9.4!上市即加印10000册,推荐一本超高口碑的刑法工具书


整理了张明楷教授的 100 个刑法案例 | 附答案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