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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 20 万字,《刑法注释书(第二版)》更新了哪些内容? | 作者解读

何帆 麦读 2021-04-25


作 者 |  何  帆(司法工作者)
出 处 | 《刑法注释书(第二版)》· 导言
 
《刑法注释书》于2019年5月出版后,因聚焦实务、便携易查,成为许多一线司法人员、刑辩律师的“案头书”,也被部分法学院系、政法机关、培训机构作为刑法教学、入额遴选、资格考试的“工具书”。(初版导言参见:何 帆 | 在AI时代打造一本理想的法律工具书【斑斓 · 新书】


不过,纸质工具书的缺憾,在于刚一面世,即落后于实践。恰逢近两年刑事司法政策调整节奏“加速”,每当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出台,便有读者来信“催更”,各类案例更是源源不断、常变常新。


所以,两年来,尽管公务繁忙,修订工作却一直处于“进行时”。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我终于意识到,是时候推出第二版了。

    以上为一线办案读者提供的书影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两高”随后循例发布的确定罪名司法解释,新增了17个罪名,调整或取消了原10个罪名【注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


至此,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共包括刑法及其十一个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总计规定483个罪名【注2:李静、姜金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


本版结合新公布的立法释义,增补了【立法·要点注释】内容。【注3: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更新了立法释义,对刑法以及1997年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逐条作了说明,对立法理由逐条作了介绍,并附上相关规定。参见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未成年人、金融秩序、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均作出诸多重要修改,既织密了刑事法网,也优化了罪刑配置,避免了不必要的刑罚扩张。【注4:张义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规定及对刑事立法的发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后,实践中即应调整适用之前部分司法指导文件,以防止定罪失当、罪刑失衡。【注5: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相关行为不宜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处理,涉及调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第一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三条。】


考虑到相关文件的配套修改尚需时日,本版以【编者注】形式,对现行司法文件中可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冲突的内容作了提示。



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文件
 
本次修订,增补了13个【司法解释】、21个【司法指导文件】。上述文件的主题和内容亦反映了近两年的刑事政策发展倾向,具体而言:
 
一是配合扫黑除恶斗争。指导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利用未成年人、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置程序。【注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2019〕6号。】
 
二是强化公共卫生保障。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犯罪。【注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号)。】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更新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部分执法司法尺度,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注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四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办理非法放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明确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刑事政策。【注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
 
五是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注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32号。】


六是助力诚信社会建设。坚决惩治虚假诉讼、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注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七是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范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注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八是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就办理涉窨井盖、高空抛物案件出台指导意见,维护公众头顶、足底的安全。依法惩治“碰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注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
 
九是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出台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和问答口径,明确“古树名木”的刑事保护政策。【注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高检办发〔202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
 
十是完善刑罚执行机制。规范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明确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完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注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20〕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
 
此外,配合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和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第一版收录的部分司法解释已被修正【注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即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1号)修正。】或废止。【注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9〕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等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例如,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以决定形式废止该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注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一如本书首版,在增补上述文件时,我以【司法解释·注释】【司法指导文件·注释】形式撷取了相关文件“理解与适用”的精华内容,尽可能选择起草者“特别强调”或“言犹未尽”的适用要点。


近年来,为帮助一线司法人员准确全面理解文件精神,起草者除撰写“理解与适用”外,还会在有关司法文件适用一段时间后,结合实践运行情况,撰写补充解读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实施后,主要起草者即就适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再次撰文解读,【注19:陆建红:《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再次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08页。】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法官也会据此发表系列解读文章【注20:潘洁:《论组织卖淫罪的司法适用》,张剑:《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97—223页。陆建红、田文莎:《特殊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陆建红、张华锋:《涉卖淫类刑事案件证据裁判若干问题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0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17—245页。】


在本版修订过程中,我对照上述最新解读,补充完善了根据原“理解与适用”【注21: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25期。】所撰注释内容,确保适用指引始终符合文件起草初衷和政策精神。


关于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导向作用渐趋凸显。本版增补了4个法院指导性案例和26个检察指导性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既精准概括了案例【要旨】,又详细阐明其【指导意义】,具有较强的实务参照价值。


因此,在完善【指导性案例·检察院】部分时,我结合司法实务需要,合并提炼二者精华部分,推动实现指导效应最大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首版中,指导性案例缩写是“年份在前,编号在后”。例如,“2011年发布的法院指导性案例第3号”缩写即为〔FZD2011-3〕。有读者建议,既然指导性案例是统一连续编号,不受年份影响,将年份和序号位置互换更为妥当。本版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法院、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缩写格式均作了调整,如前述案例缩写即为〔FZD3-2011〕。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创刊22年来,《刑事审判参考》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块“金字招牌”,迄今已出版125集,收录1402个参考案例。随着该刊影响力日益提升,部分参考案例的指导意义更加凸显。
 
例如,第125集刊登的〔参考案例第1398号: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注22:《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山坡林地承包给村民作为墓地使用的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5页】,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实际上否定了《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意见。【注23:《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20070301):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还比如,第124集刊登的〔参考案例第1383号:解景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暂无司法指导文件的情况下,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指导,案例主要内容也被后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所吸收。【注24:《解景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如何准确把握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5页。《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相关罪名已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将平均5000—6000字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理由”提炼为100—500字的【法院参考案例】要旨,是《刑法注释书》一个重要特色,体现了编注者对相关案件裁判思路、适用要点的把握,亦是“注释”的“精髓”所在。值得欣喜的是,已经有大法官意识到要旨归纳的重要性,建议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增设“裁判要旨”,并定期归纳类型化裁判规则。【注25:裴显鼎:《再接再厉 更上层楼 努力将〈刑事审判参考〉办成刑事法律人公认的优秀交流平台》,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9页。】本版经精心提炼、比对归纳,共增加158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要旨。原有案例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相冲突的,全部予以删除。
 


关于新增栏目
 
最高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庭有时会以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形式,研究解决部分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问题。例如,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曾就“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可否从轻处罚?”问题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并形成倾向性研究意见,这类意见虽非规范性文件,但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会不定期刊登于《刑事审判参考》。故在本版增列【审判实务释疑】栏目,收录类似研究意见。
 
实践中,除公安机关外,一些具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也会就涉及刑事执法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或答复。例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0年7月作出的《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就明确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假劣药认定有关问题。这类文件对于办理相关刑事案件亦有一定参考价值,故以【行政机关文件】名义收录。【注26:需要注意的是,该复函不属于司法文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仍应当以司法机关的意见为准,并结合《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原意适用。】
 
与首版相比,本版共增补、调整20余万字,历时两年。修订本书的过程,于我是一段愉快的思辨之旅,因为有机会将最新刑事立法、解释、意见、纪要、解读、案例精细拆解、有机拼接,秉持实务导向,依循实用逻辑,组装成理想的刑法适用脉络。


希望广大读者能在阅读和使用本书过程中,体会到编注者的良苦用心,也不吝提出批评与建议。
 
以上内容,权作第二版导言。【注27:本书收录的司法文件和案例,截至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
 
何  帆
2021年4月20日于北京
 





凡  例


《刑法注释书(第二版)》·注释体例


1.【立法·要点注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撰写的刑法条文说明摘要,以及历次修正的说明摘要。


2.【相关立法】与刑法具体条文相关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刑法性质的决定。


3.【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4.【立法解释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刑法室就刑法适用问题作出的答复性意见。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两高”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6.【司法指导文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相关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对刑事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7.【司法解释·注释】和【司法指导文件·注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发布的理解与适用摘要。


8.【司法解释Ⅰ·注释】是对【司法解释Ⅰ】的注释,依次递进,【司法解释Ⅱ·注释】对应【司法解释Ⅱ】,【司法解释Ⅲ·注释】对应【司法解释Ⅲ】,司法指导文件亦依此形式对应。


9.【审判实务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意见。


10.【指导性案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例如,〔潘玉梅、陈宁受贿案,FZD3-2011〕即指“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2011年发布。


11.【指导性案例·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的要旨。例如,〔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JZD9-2013〕即指“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9号,2013年发布。


12.【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裁判摘要。例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GB2005-8〕即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13.【法院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重要裁判理由提炼。例如,〔参考案例第325号: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即指《刑事审判参考》第325号案例,“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4.【公安文件】公安部及该部法制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答复意见。


15.【行政机关文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监管领域所涉刑事执法问题发布的具有规范意义的文件。


16.涉及刑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名称的,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


17.涉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性意见的,附通过或印发日期;涉及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的,附文号与实施日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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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理论·实务界大咖的推荐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帆博士编写的《刑法注释书》(第二版),根据最新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及时全面修订,完整收录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准确提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密切关注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政策取向,注重“问题的思考”,为解决刑事法适用难题提供了规范支撑,使本书满足实务需求的功能大幅度提升,能够给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刑法学研习者带来很多便利,在众多刑法工具书中独树一帜,达到了使用者所期待的工具书的最高水平,值得大力推荐!
 
车 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在我看来,评价一本刑法工具书的好坏,主要是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全面性。刑法的研究对象,以及办案时的依据和参照,不仅仅是450多个法条,还有大量的司法文件和判例。因此,一本好的工具书,应当尽可能囊括各方面的法律信息。

二是体系性。每一个法条的背后和周边,都牵连着立法和司法的各种信息,只有把这些信息集中起来,互参共酌,协同作战,为法条提供多方的营养供给,才可能真正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个法条。

我认为,何帆编的这本《刑法注释书》,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称得上是一本好的工具书。作者在每个法条之下,资料裁剪汇集之全面和体系化,令人耳目一新,颇感惊喜。



喻海松(刑法学博士、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

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方式。在此之余,尚存大量刑事参考性案例,这是最高司法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下指导的重要途径。通过解读文章,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的制定背景、条文考虑和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介绍,甚至就施行一段时间后业已出现的问题发表看法,这也是刑事司法实务的常态现象。基于此,对刑事实务工作者而言,办案就不能只查阅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还应当阅读相关参考性案例、解读文章等。甚至可以说,如果刑事理论研究者需要了解真正的司法实务,上述论断亦可适用。何帆博士在系统梳理收录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之余,将相关参考性案例要旨、解读文章观点精细提炼和有机组装,编注形成“耳目一新”的《刑法注释书》。应该说,《刑法注释书》契合刑事司法实况,符合理论研究需要,是一本全面的工具书!

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一部整合法律、判例、理论、实务等领域精粹的经典法律注释著作。从法条释义、案例解读,到谋篇布局、凡例制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新颖性、可读性。无论是刑事理论研究者,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相信都会从这本高端而又务实的书中有所收获。
 
王 勇(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十佳公诉人):

这两年的实际使用,我强烈感受到,“小红书”能够普及,最主要的是便携与实用。当前,随着刑事法律的扩张,不仅法条在不断增加,各种解释、司法文件、纪要、判例、案例、解读也在同比例甚至更高比例的快速膨胀。但是,司法人员日常经手的绝大多数案件,依赖“小红书”就能查到需要的结论。少数乃至极少数疑难案件,本身就需要反复推演、讨论,查阅各种资料,也并非仅依赖工具书所能解决。两相比较,办案人自然会把兼顾便携性和实用性的刑事注释小红书放在案头。

        内容全面,它的颜值也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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