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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红头文件”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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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从立法修缮到出台司法解释,从释疑解惑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西某镇发文件称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决定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山东某区政府发文件让干部替开发商卖房,每月评比通报,完不成任务的要扣工资;湖北某市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产白酒的市场份额,发文件给下级机关下达喝酒任务……现实中,“红头文件”的随意滥用,屡屡造成不良影响。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红头文件”乱象,就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作出回应,指出“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并就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重点审查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提出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之前,最高法还公布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九起典型案例。


提及“红头文件”,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在人们眼中,这些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都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原行政诉讼体系中,作为公民个体,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民告官”,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各类“红头文件”的肆意妄为,并没有“对抗”的能力。


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就在于,设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有了这一立法支持,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就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去挑战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应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毕竟,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第53条仅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对特定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没有包含那些“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最高法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范围作出最新明确,既是重申上位立法的规定,也有利于各级法院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对那些最需要处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定性处理。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水源,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如何对红头文件审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维护、法制权威的统一,需要慎之又慎。基于行政诉讼法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相对抽象,最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就“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管辖法院、提出时间、审查内容、基本流程、处理措施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将法院要重点审查的内容,概况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无职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文件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和同位法相矛盾”,辅以同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各级法院把握标准,做到精准审查。而对提出审查的时间节点,“提醒”需在“一审开庭前”“法庭调查”时,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现诉求。


法治的真谛,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从立法修缮到出台司法解释,从释疑解惑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朝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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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假的红头文件,为何用了13年才被戳穿?

“红头文件”,是政府公文的代名词,也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很多时候,面对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政企纠纷,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起到一锤定音,定纷止争的作用,让扑朔迷离的事情清晰起来。


然而,也有一些时候,红头文件并没有得到正确的应用。正是因为红头文件的权威性,从来都不乏有人围绕着红头文件动起一些“歪脑筋”,一些合法性存疑的红头文件,常常反而成为纠纷的根源,而更有一些人,干脆就是拿着假造的红头文件招摇撞骗,胡作非为。

近日,一起围绕一份来路不明的红头文件而产生的大型产权纷争,终于在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的调查下水落石出。而这起案件的细节,足以令人感到惊叹:在自然资源领域,某些红头文件竟然有如此巨大的威力,而在其中,竟然又有如此巨大的非法操作空间。

这场发生在青海省的矿权纠纷,一共纠缠了13年之久,在这13年里,一纸红头文件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然而与此同时,当地的有关部门却对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来源等问题躲躲闪闪、遮遮掩掩,让本来并不复杂的纷争延宕至今。最终,在今年6月,来自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的答复信息揭开了谜底:这份据称出自青海省商务厅的红头文件,因为“内容不当,早已被收回撤销”。

而这起事件的起源,还要从2005年说起。当时,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开发遇到资金困难后,将公司股权“一股二卖”,由此引起了这场千亿矿权纠纷。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两次向西宁市中院起诉华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宁市中院判令“华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金土地公司向有关机关办理紫金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变更手续”。

案件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后,兴青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

庭审过程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编号为青商资字(2005)296号(以下简称296号文件)。

2017年6月,走投无路的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网络曝光引起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

青海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与金宗博沟通、反馈过程中表示,经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

此前,就296号文件真伪,金宗博曾数次向青海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4月和5月,该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却回避了省纪委查实的该文件被收回撤销的关键事实。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

来自商务部的材料显示,青海省商务厅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令人费解的是,青海省商务厅在上述答复书中强调:“我厅给申请人的答复中虽未明确该文件已被撤销的事实,但并非故意隐瞒抵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296号文件明显有悖常理,存在严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红头文件寻租,有待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如今,“296号文件”的真伪,终于有了清晰的结论。但是,隐藏在“296号文件”背后的问题,却依然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此,《光明日报》专门撰写了评论,批评了这起事件中以青海省商务厅为代表的某些机关不负责任的做法。

评论指出:“正是这一纸红头批文,折射了太多的官场与市场、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溯及力,法律效力的丧失自行为发生始,等同从未做出过。如果法院以此为庭审证据,裁判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当然,这也正是青海省商务厅在10年时间含糊其辞所引致的结果。这一结果,让后来买入股权者获利超百亿,而先买者只有堆起来近四米高、装了13箱的700多封申诉、控告和检举信件。”

(资料来源:《经济参考报》、《光明日报》、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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