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彬彬改名宋要武是不是无中生有:为什么不把光明日报告上法庭讨公道
宋彬彬,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用名宋要武,著名红卫兵人物。曾因一张给毛泽东配戴红袖章的照片闻名全国。文革期间是北京师大女附中红卫兵领袖,文革后又去了美国。
时间过得飞快,一晃小时候让我们佩服得五体投地的大姐姐一下变成了老太婆,她生于1949年,比我整整大了四岁。尽管是文革时代,小伙伴之间打哈哈也是什么都说,找这么个老婆多好呀,老子英雄儿好汉,女大三抱金砖,女大四福寿至……
记得牢牢的,宋彬彬给领袖戴红卫兵袖章的日子是1966年8月18日。8月20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宋要武(宋彬彬)”的《我给毛主席戴上红袖章》一文。8月21日,《人民日报》转载了此文,文章称:“这是我终生难忘的一天。我给毛主席戴上了红卫兵袖章,主席还给我取了个有伟大意义的名字。……毛主席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起来造反了,我们要武了!”
一时间街谈巷议宋彬彬,众说纷纭宋要武,可惜当时没有调查公司,要不然宋的知名度稳拿中国等四,陶铸前,恩来后。当时中国的排名是毛、林、周、陶铸……
2003年身在美国的宋彬彬在纪录电影《八九点钟的太阳》中站了出来。她说:1966年8月20日报纸上很快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给毛主席戴上了红袖章》,通篇第一人称,真没想到报纸为了宣传需要竟这么无中生有的给我安上这么一个名字,而且以我的名义去发表这么一篇文章……
宋彬彬所言并非没有道理,那个时代一切皆有可能。但白纸黑字,趁着写文章的记者都在为何不把媒体告上法庭讨个事实真相。对吧,从1978年改革开放否定文革至今又过去了四十多年,时间就这么白白费掉,真不知道宋彬彬是怎么想的。
虽然不是法律专家,但轻而易举地可以查到: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名誉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之日起算。而由于名誉权处于继续状态,那么即可使用诉讼时效中断,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什么不打官司状告光明日报讨个公道?宋彬彬曾经有过如下解释:一方面是因为传说不等于事实;另一方面我深知自己无论说什么都只会引起更大的波澜。想到文革中那么多人受到冤屈、迫害,甚至致残、致死,和他们相比,我这又算得了什么,不说就不说了。
宋彬彬改名宋要武是不是无中生有?好多人问我怎样看?秦爷道:都是利益闹的,剥开表相看本质,说什么都是老尧,从头到尾就一根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