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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2018-02-05 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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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京律师   图 | Mr.w

Punishment is justice for the unjust.

编者按:

这不是文学作品,我们也无意以此吸引读者眼球,只是,我们实在找不到更能表达震惊程度的其他措辞。

2008年的“十一”,十四岁少女汤兰兰(化名)给她母亲万秀玲打电话: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这句话,九个字,将其父亲、母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村邻等十一个人送进了监狱。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汤继海(被害人父亲)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万秀玲(被害人母亲)等十人有期徒刑,罪名分别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2012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黑刑3终字第一号刑事裁定书维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案发后的10年间,涉案人员家属连年申诉。

2018年1月31日,澎湃新闻以“汤兰兰案,性侵还是冤案?复核程序应尽快启动”为题进行了报道,让该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本案所涉犯罪事实挑战人伦底线,需要认真审视和拷问,以警世人!

※ 因为找不到本案的判决书原稿,我们搜集了相关人员在网络上发布的申诉资料,旨在通过这些资料概括了解一些案件事实。至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不是我们转发这些资料的关注点。


一、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3日,14岁、正在读初一的少女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递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六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举报信内容为:我从小在姥姥家长大,6岁时父母把我接回来。回来一年左右,在7岁那年,我父亲就开始强奸我。头一宿2次。在那开始,每天晚上都有这样的事发生。就在这开始,大姑父刘长海,他说我父亲都XXX了,也不差他一个。在这以后,刘长海也经查XXX。还有我老叔汤继彬,也经查XXX。一直到我母亲回来以后,家里房子小,让我上我爷爷汤瑞景家住。晚上我奶奶给我脱衣服,我不脱,我奶打我。脱完衣服以后,我奶让我爷先摸我,然后XXX......

2009年2月5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继海、刘长海、记广才、王占军、梁立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徐俊生、陈春富、万秀玲等11人涉嫌强奸罪为由向五大连池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2月19日该案移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9年4月3号、2009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09年5月3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09年3月20日和2009年6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2009年8月6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继海、刘长海、记广才、王占军、梁立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徐俊生、陈春富、万秀玲11人涉嫌强奸罪,汤继海、万秀玲涉嫌强迫卖淫罪为由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18日,黑河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同年12月1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被告人刘长海、梁立权、刘万友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刑3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0年6月21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市检刑诉(2010)11号起诉书重新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汤继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长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记广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梁立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娼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李宝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刘万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万秀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徐俊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陈春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于东军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汤继海等十一人对判决均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汤继海以原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其所形成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起上诉。

刘长海以其没有犯罪、一审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安机关遭刑讯逼供、其所形成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宣告其无罪理由、提起上诉。

记广才以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是被无辜陷害的、应宣告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梁立权以其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强奸犯罪及被刑讯逼供、应当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王占军以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侦查机关所形成的供词是通过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诱供形成证据之间矛盾、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李宝才以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及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诉市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形成、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刘万友以一审法院认定其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万秀玲以其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徐俊生以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一审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其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其供诉不能作定案证据、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陈春富以一审法院认定其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于东军以公安机关取笔录时存在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拼凑的矛盾重重的证据、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应宣告其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黑刑3终字第一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汤继海、刘长海等11人上诉。


二、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 

下面这张图勾勒出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二、二律师辩护观点

11位被告人代理律师一致认为,司法机关仅仅根据被害女孩的陈诉,在6岁到14岁时被其父亲、爷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叔叔(现监视居住)多次使用不同恶劣手段单独强奸,又认定被害人的父亲和母亲在购买影碟机后,多次组织被害人的姑父和同村的其他人以及村长到其家观看黄色录影。在看黄色录影的同时,其父带头和其他多名男人共同强奸轮奸被害人。并且模仿黄色录像里的内容,三名成年男性和被害人同时发生性关系,即有人前面插阴道,有人后面插肛门,同时被害人用嘴裹另一个男人的阴茎。而且有时还分组三个人同时发生性关系。完事后,三个人继续单独再接着玩。被害人称有时一玩长达四.五个小时,并且多次、多人把精液射在被害人的嘴里。试想,就是一个成年人,如果不看黄色录像的话,恐怕也很难能描述出上述情节。可是,就一个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描述其六岁和八岁时的被强奸的细节,却记忆的如此清晰,如此的绘声绘色,仿佛发生在眼前。并且每次说法都不一样,前后矛盾,可见其明显在撒谎。就是这样的描述,却被公安机关当做侦查案件的线索和案件事实,完全按着被害人陈述案件的情节去做有罪推定的侦查。

本案开庭时,辩护人多次提出如果真像被害人所说,其在七、八岁时被其父和多名成年男人所共同强奸、轮奸的话,那么,稍有生理常识的人都知道,七、八岁的孩子阴道和肛门会生长发育到什么程度。检察机关认定和被害人共同前后一起发生关系的被告人身材都在一米七.八以上,并且体重都在七十公斤以上,也就是说身体都很强壮,而被害人的司法鉴定却只是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其它创伤并没有。由此可见,被害人的陈诉明显是虚假、不真实。其所说共同强奸、轮奸当中三个人同时和被害人发生关系,无论是几名被告人的身高,还是被害人的身高以及发生的方位和角度,在现实当中卖淫女都根本无法完成,明显不符合客观常理。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认定强奸、轮奸的被告人,大多数都是被害人的直系及近亲属和同村的村民。如果有此事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可以叫家族轮奸案,那么一家可以叫““畜牲家”了!假设本案成立的话,那么这一家人和这一村人,人性泯灭到什么程度,心理得扭曲和变态到什么程度,才能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

在现实生活中,亲生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的案件是有过,但全家都参与强奸自己亲人的,在现实中闻所未闻。本案当中认定其父多次强奸过、其叔多次强奸、其爷和其奶共同强奸过,甚至被害人不同意时,其奶奶用擀面杖往阴道塞,直到其同意和爷爷发生关系为止。稍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想象,如果父亲能做出来,叔叔能做出来么?如果叔叔能做出来,爷爷能做出来吗?亲生奶奶怎么可能帮助爷爷以其强奸自己的亲孙女呢?这明显不符合伦理。同时父亲和母亲买影碟机放黄色录像,找村长和多名村名和自己未成年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还是三对一的发生,又组织多名村民,还有被害人亲姑父共同祸害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且还是一个七.、八岁的孩子,事情可能发生么?被害人的父母做这件事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如果父母这样做是为了挣钱,就像被害人的母亲开庭时说,家里当时没有钱时,自己去打工挣钱供被害人读书,怎么可能让七.八岁的孩子去卖淫给其挣钱呢?法院认定共两人次收了一百元钱,100元的卖淫事实能成立吗?退一万步,即使真有狠心父母这样做,又有哪个嫖客愿意和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发生关系呢?那就更不可能几十名嫖客和女孩子发生关系了。心里变态到什么程度的人能与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发生关系呢?如果真像检察机关认定的强迫幼女在本村内卖淫的话,而且有时和多人多次,那么在那样一个小村子乃至附近的村庄就应该人人皆知。但事实恰恰相反,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看,村里的村民没有一个人知道汤继海看录像和强迫女儿卖淫的事,哪怕就一点风言风语都没有。开庭时,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有全体89名村民签字证明不知道此事的签名请愿书,都能证明父母强迫孩子卖淫和村民以收钱为目的而发生关系是明显不存在的、虚假的。

案发年代,夫妇看黄色录像被拘留的案例许多。即使夫妻看录像都是自己偷着看。本案中,怎么可能被害人父亲组织多名本村村民有时还有自己的亲妹夫和村长在自己家中看黄色录像,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难道他就不怕村长举报和处理他吗?难道就不怕妹夫告诉自己妹妹吗?难道不怕其他村民举报吗?汤继海精神不正常吗?在家中看黄色录像,然后和同村多名村名而且还有自己的亲妹夫和村长多次共同强奸、轮奸自己的亲生未成年女儿。恐怕即使在原始社会这样的事情也不会发生,即使在动物种群当中也不会发生。何况这些被告人除了一个教师外,都是普通老实善良的村民,怎么可能在一起共同和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子共同发生性关系呢?怎么可能一个父亲带头带同村的男人祸害强奸、轮奸自己的亲生女儿呢?一个人丧失人性,两个人丧失人性,三个人丧失人性,不能全村一群人都丧失人性吧?在当今法律比较健全的法制社会当中,相关司法机关却能认定出这样一个前所未闻的家族村民强奸、轮奸案,简直是极其荒谬的,不知是出于何种目的,竟能侦查、审查,审判出如此惊天大案。

案子终觉会水落石出的,相信不是那一个人有意制造错案。但如果三机关办案人在本案当中理性思考一下,稍加考虑一下常理,稍加站在怀疑的角度考虑一点点,也许就不会把案件调子定的如此高,如此严重,判决却如此畸轻。?供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事实犯罪,仅靠被害人陈诉和被害人供诉来定罪,证据明显不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涉嫌刑讯逼供的行为,其供词的言词证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和有关证据采用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排除。

十一名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的陈诉矛盾重重,不符合客观实际,陈诉不一,不能自圆其说。被害人在陈诉时说,六岁被其父强奸时,父亲打个冷战都叙述的十分详细,明显不符合常理。不到六岁的孩子,却有着超乎常人的记忆。其在叙述多人多次同时发生性交的场景,显然是按照现在年龄所看到的黄片内容做出描述的,显然是在说谎!开庭时,被告人家属向法院举证被害人以和同村的蔡祥岭(被害人的姑父)也发生过性关系为由,向蔡祥岭的妻子索要一万元的敲诈录音,足以佐证被害人对其他人的指控也是假的、编造的!在录音当中,被害人说话语态完全是在嬉笑,怎么像一个被多人多次强奸、轮奸的被害人应有的状态。

报案时间就更值得怀疑。当被害人母亲直到被害人怀孕后,和其大姑以及表哥去接被害人回家,殴打被害人,并追查被害人怀孕,才引起本案的报案。被害人的证人其干爹、干妈害怕母亲接回去,父亲、叔叔、爷爷以及村里的男人们继续祸害强奸她,所以就和住宿房东(所谓的干爹、干妈)商量后就报案了。俗话说没有不通风的墙,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很多,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多人强奸的话,其完全可以告诉直系亲属中的某人。这么大的事情怎么会和刚认识的房东去说呢?为什么不早报案呢?尤其被害人的房东也就是被害人所谓的干爹、干妈,村民们一直怀疑她们是制造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在他们二人所谓的证词当中,明显是在威胁被害人在说谎。被害人干妈李忠云在证词当中,关于被害人是什么时间像其哭诉,讲诉自己被多人强奸的不幸遭遇,几次陈诉有关这个十分关键问题都不一致。第一次是说被害人和其母亲通电话时,她听到一些说话的内容(就是找老爷们祸害她)然后就问被害人,被害人就当面哭诉了自己的不幸。第二次检查机关询问她时,她却说被害人说,干妈以后再告诉她。说什么时候告诉她的呢?是在被害人妈妈接被害人那天晚上吃饭时,当着她们夫妻二人的面,讲述了自己被多人强奸的不幸遭遇。而被害人干爹王凤朝却在证实是在被害人母亲和其大姑其表哥当时没有接走被害人,她们走后,被害人马上给他们夫妻二人跪下,当面哭诉了自己被强奸的事。证人李忠云、王凤朝关于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被强奸的,每次说法不一,二人说法矛盾,显而易见是在撒谎。就是这个引发本案的关键环节、公检法三机关都没有搞清楚,何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漏洞百出的证据,怎么能作为指认犯罪的证据。

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有血肉的人,当听到一个女孩讲述自己被其父、其叔、其爷以及多名直系亲属多年强奸,在其七、八岁时被父母住地多名成年男性轮奸时,其内心受到的震惊、震撼让你终身难忘。这个日子永远在记忆当中也摸不去,将会刻苦铭心。可是在本案当中,证人李忠云、王凤朝却把何时知道案子的时间陈诉的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这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她们在说谎。因此被害人的陈诉,以及证人李忠云王凤朝的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所有被告人的供诉,在侦查阶段时供时翻,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给予否认,在开庭和上诉时也全部翻供否认,即使在侦查阶段供诉,也是前后不一,并且相互矛盾、不吻合。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判决生效后,本案中的被告人刘长海、梁利权、刘万有等人一直坚持无罪申诉。他们在申诉中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

  • 事实一:2003年在汤家的厢房炕上实施强奸,而当时汤家的厢房并没盖成,房子是不存在的,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证。

  • 事实二:将所谓的被害人绑到柱脚上强奸,事实是被害人家的房子根本没有柱脚,检查机关已核实。

  • 事实三:绑被害人用的绳子,被害女孩一说是刘长海找来的,另一次又说是王占军找来的尼龙绳子搓成的。

  • 事实四:2003年汤家并没有影碟机、影碟机的购买时间是2004年,有购机发票,检察机关已到售机商店核实。

  • 事实五:被害人称刘长海在前面插阴道、王占军在后面插肛门,刘长海身高180多公分与王的身高差10多公分、动作根本无法完成。

  • 事实六:省司法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子宫呈“一”字型横裂、证明其做过宫腔操作术。而汤某某否认怀孕和扩宫,在刻意隐瞒怀孕真相?2008年春汤某某开学后始终住在干爹王凤朝家,没有回家、怀孕是谁造成的?证人唐玉英也证实了汤某怀孕事实。

  • 事实七:被害人敲诈蔡祥玲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本案是人为制造的诬告。

  • 事实八:丁福、汤继斌、徐国成、李秀芝等也被刑拘,都已被放回家,足以证明本案的真实性事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 事实九:多个强壮的男人每次长达4个多小时或一天的不停的轮奸十岁的小女孩,不可能是简单的处女膜破裂,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撕裂伤。被害女孩心里和生理绝不可能像正常孩子那样生活上学。邻居、老师、同学都能证明其没有异常表现,村民也联名证实没有这个事。

  • 事实十:公法检三机关询问被害人作案者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被害人只说梁立权有胸毛。梁立权夏天经常光膀子、有胸毛全村人都知道。而记广才、梁立权腹部都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刀疤。被害人把多年前的强奸和轮奸的现场情景、描绘的灵活灵现,其在裹记广才和梁立权阴茎时,眼睛距离刀疤几公分绝不可能看不到、被害人证词可信么?

  • 事实十一:公安机关否认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什么都承认了没有发生、且实际上无法发生的犯罪事实。如:在不存在的房子里实施强奸、没有柱脚绑到柱脚上、没有影碟机观看了录像、不能完成的动作等等。汤继海被打掉的牙齿、于东军耳膜穿孔、梁立权手腕上的拷痕、被害人爷爷汤瑞景法鉴的伤痕、多脏器出血。其母亲不堪忍受而跳楼骨折、第二份起诉书撤销的两起犯罪、被告在公安机关都承认的犯罪法庭上却全部翻供,均能证明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 事实十二:公安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因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另外判决书上的所有的证人根本就没有出庭。

  • 事实十三:在押犯人佟斌的证言说她和记广才在一个房里,听记广才说干了。而佟斌根本没有和记广才在一个牢房呆过,是谁在使犯人作伪证。

  • 事实十四:在押犯人证实说,梁立权趴在卫生间和其他人说话串供,现场可以证实,趴在洗手间说话别的房的人根本听不见。

  • 事实十五:犯人张超、吴痕的证言与起诉也不相符。说梁立权同小孩的姑父也就是刘长海在汤继海家打麻将,同小孩发生关系又给的钱,起诉书上根本没有。可见、检察院在使用证言作为证据时,也各取所需。

  • 事实十六:万秀玲在村里是有名的母老虎,曾因琐事而离婚。发生这么大的强奸案,怎么可能同汤继海在一起生活。

  • 事实十七:为什么犯罪的全是汤家族的亲属?一个是畜牲,一家人都是畜牲么?全村所有的亲属只有蔡祥玲没有被抓,是受到了汤的电话敲诈一万元,公安机关才没有抓他,要不然会放过他吗?

  • 事实十八:汤继海可能当着众人的面干强奸亲生女儿这种事吗?他不怕去告发吗?他的精神有毛病吗?让这些人无偿的祸害自己年今年10岁的亲生女儿。

  • 事实十九:判决书上将被害人所说的影碟机由买的更改为是“借的”从哪里借的?来源为什么不查清?证据有瑕疵。因为当时共有4台影碟机,查清易如反掌。不查清影碟机的来源,本案就事实不清,就是证据不足,就是假案。

  • 事实二十:汤继海离婚后,与其大伯父一直在一起居住。称汤继海将6岁的女儿抱回自己的西屋将其强奸,这是不可能的,大伯父在07年就过世了。

上诉事实足以证明汤某在说谎、证人在说谎、只要采取科学的测谎方法、进行测谎、便可真相大白。

刘长海说、只要申诉开庭、让我说话、我有绝对的把握洗清自己、澄清事实。法院以其它的被告供诉判我有罪、我可当庭与其对质、并追求其对我诬陷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剖析

法律工作者王先生在认真分析、研究案卷后,从科学研究的角度上,从科学理论、科学常识、科学分科学的分析上,认为此案有许多值得商讨的问题,应当对此案的真实性重新甄别。

从实用法医学、女性生理学、妇女产科学、精神病学、机械运动学、家庭社会伦理学、证据学等诸多科学学科研究分析,此案难以成立。

  1. 实用法学认为,强奸幼女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因为此时幼女生殖器发育还不成熟。处女膜处于深处、阴道甚狭小、成人阴茎不可能插入。

  2. 女性生理学认为,妇科专家介绍,从网上也可以查到,八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阴道口长度大约在1至2厘米,阴道离肛门大约在1至1.5厘米,倘若强行插入,必定会造成:一、阴部撕裂;二、大出血;三、阴道直肠瘘等;四、肛交会使女性的肛门处出血,会导致痔疮、肛裂、肛瘘等肛门疾病,可造成直肠粘膜损伤,肛门括约肌损伤出血,肛门周围脓肿。本案法鉴结果证实,上诉后果女孩均不存在。因此六岁被其父强奸且时间达一小时之多和长达近十年的同时阴道肛门性交、理论上不成立。

  3. 妇女科学认为,幼女生殖器发育缓慢,生殖器为幼稚型,外阴和阴道上皮很薄,阴道狭长,无皱褶,阴道深度不足3厘米。成年男性阴茎直径一般在3厘米以上。被害女孩所称其父阴茎“放进”“发生”“插入”,并性交两次达一个多小时,理论上和实际中根本不会发生。

  4. 精神病学认为,女性被强奸后、肯定会在生理和心理、精神等诸方面产生不适和恐惧。如:精神抑郁症、癔病、精神病或其他神经官能症,甚至因此而自杀。不可思议的是,一个六岁就被强奸、轮奸的女孩,在长达近十年的摧残和蹂躏中,心理和精神竟完全正常、创下了中国和世界刑事强奸案的奇迹。六岁被强奸而精神完全正常的案件从精神病学研究不成立。

  5. 机械运动学认为,活塞在缸体中的往复运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缸体能够具备活塞进入,二是具备活塞往复运动的行程。二者缺一不可。引申至性交活动,同理,六岁女孩阴道口不足两厘米,阴道长度不足3厘米,暂且不谈成年男子与幼女同时发生阴道和肛门性交能否完成,单就幼女的胜利如何完成阴茎性交往复运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不可能,此案不成立。

  6. 家庭社会伦理学分析,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民族,连旁系三代都不能结婚。强奸是不齿的行为,是法律和道德都不能容忍的。被害女孩亲生父母、亲奶奶爷爷、叔叔、姑父、姨夫、表哥十六人涉案强奸,令人难以置信。一个家人强奸可以发生,十六个人家族强奸、轮奸可能吗?四十多人都来强奸会发生么?从家庭社会伦理学分析,本案违背了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底线,不可能发生。

  7. 从证据学分析,被害女孩法鉴为,被鉴定人的处女膜多次陈旧性裂伤,阴道松弛窥器使用时无痛苦,说明有多次性行为。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法医研究室专家认为,这个法鉴结论,只能证明被害人有个性行为,不能证明也无法证明被害女孩的多次性行为时上述11名申诉人所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被害女孩的陈诉是本案唯一指证犯罪的直接证据,且其承认陈述说过假话,陈述的真实性值得商讨,其他证据都是传来的间接证据。无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证据学分析,本案没有或缺少能够直接证明犯罪的人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本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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