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薇贾跃民能否代表贾跃亭?律师提示代理权限风险
贾跃亭的僵局突然有新变化。
“为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我已委托甘薇女士、贾跃民先生全权代理我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责任。”
贾跃亭今日发布了关于北京证监局责令其回国履责通告的回应函。他称自己无法回国,由其妻甘薇、其兄贾跃民全权代理他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责任,包括全权负责处理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
至于本人无法回国的原因,贾跃亭自称是为“保障电动汽车FF 91量产销售和按时交付。”
甘薇今日也在微博上宣布,“受老贾委托,我将负责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问题。” 此前,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甘薇在微博上打出了北京首都机场的坐标,显示她已经回国。
在被法院列入失信联系人名单,被证监局责令回国,又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后,贾跃亭此举令人玩味,似有缓兵之意。
作为妻子的甘薇和作为兄长的贾跃民,究竟能否代表贾跃亭处理前述各类问题?所谓“全权代理”的权利和责任又该如何界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需要债权人等相关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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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须尤其注意甘薇贾跃民的具体代理权限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光虎律师对【法问】指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第三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原则上来说,甘薇、贾跃民获得贾跃亭的书面授权可以代表贾跃亭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公司问题。”
但是,“贾跃亭作为股东需通过书面的方式对授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授权期限、投票权行使、股权转让或质押权限、签订合同金额限制等具体内容。贾跃民、甘薇须严格按照授权书上列明的各项权限来行使股东权利。
贾跃民、甘薇在处理公司债务问题时有超越代理权限的风险。当债权人与贾跃民、甘薇签署协议时,应当尤其注意其代理权限。”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法问】指出,“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在法律上并不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此时(诉讼代理情况下),‘全权代理’属于授权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无法处理很多实体问题。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全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或者授权不明,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他表示。
“如果贾跃亭的本意是甘薇、贾跃民可以代理他处理一些纠纷的所有程序和实体问题,则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受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写‘全权代理’,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代理权限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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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薇贾跃民与贾跃亭的权责并非完全一致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表示,“甘薇、贾跃民的权利和责任不可能与贾跃亭完全一致。他们的权利来自于贾跃亭的授权,而有些责任,他们也不会替贾跃亭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甘薇、贾跃民按照贾跃亭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其法律后果应该由贾跃亭承担,而不是甘薇、贾跃民承担。”
刘国华律师同时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所以,如果是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贾跃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进行。
对此,师光虎律师也指出,“如果乐视旗下的各家公司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授权第三人的行为做出了排除或限制性的规定,则甘薇、贾跃民是否可以代表贾跃亭处理公司问题还需取决于相关公司章程的约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刘国华律师指出,如果甘薇、贾跃民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贾跃 49 30189 49 14985 0 0 2924 0 0:00:10 0:00:05 0:00:05 3034亭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行为人(甘薇、贾跃民)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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