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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日前,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电力市场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成员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交流的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本市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协调沟通。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委员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民主议事。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集体决策。坚持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广泛选择成员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
专业支撑。坚持发挥各类市场成员专业优势,凝聚行业合力,在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研讨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人才队伍保障。
三、组织架构
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下同)、第三方代表分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一)委员会主任委员
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名,成员代表投票表决产生。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全体成员代表过三分之二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设副主任委员3名。由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输配电方代表3个类别分别推举1名代表担任。
(二)委员会秘书长、秘书处
设立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开展议题收集、会议组织、决议报送、文件编制等工作。秘书处设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设秘书长1名,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2名人员,定期轮换。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在各成员单位中择优组建专业工作组,开展业务领域专项工作;可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咨询研究机构代表等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电力市场建设专业咨询。
(三)委员会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名额
委员会成员单位共15家。其中,电网企业1家,发电企业3家,售电企业5家,电力用户2家,市场运营机构2家,第三方机构2家。
电网企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场运营机构(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为固定成员单位,其余为非固定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产生
为确保委员会工作平稳起步、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广泛性、代表性、交易规模、参与市场经验等因素,首届非固定成员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指派产生。其中:
发电企业在本市装机容量较大或在北京电力市场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发电企业中选取,原则上在发电集团或发电集团二级单位中选取。
售电企业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含外省推送)且在北京电力市场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售电企业中选取。
电力用户在本市重点行业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市场化用户中选取。
第三方机构在行业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科研院所中选取。
同一集团(公司),具有发电、用电、售电多重业务时,只能选择一项业务成为成员单位。
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非固定成员单位由广泛招募、自愿申报、公开选举方式产生。
(四)委员会成员代表
1.代表名额
成员代表共18名,由各类别成员单位选派。其中,电网企业4人,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选派;其余成员单位各1人,由选定成员单位选派。
2.代表选派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较强,为人正派公道。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代表任期未满之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原成员单位及时推荐代表替补,并事先报委员会同意。交易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
四、主要职责
委员会是独立于交易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
(二)协调北京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三)研究讨论北京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设。
(四)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五)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委托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等相关事项。
五、工作机制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商议事项发起、召集、审议流程,确保议事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会议机制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与专题会议,其中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工作实际可增开会议;专题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参加专题会议。
秘书处定期收集整理成员代表和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和议题建议,并向成员代表通报。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议题产生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委员会有关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表决机制
议题审议时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委员会有关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三)落实机制
各类交易规则、细则、方案等经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城市管理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审定后执行。需要修订的,应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或备案。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市城市管理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自律机制
委员会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场成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市城市管理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可提出重新改选的意见。
(五)运行机制
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费用,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成本费用中列支。成员代表不从首都电力交易中心领取薪酬,因参与委员会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六、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统筹指导委员会的组建运营工作;首都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确认成员单位,推动落实组建工作;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选派成员代表等相关工作。
文件图解——《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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