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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一文读懂消费金融信托

第一消费金融:本文来源为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消费金融经授权转载,将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四篇文章合并成一篇,方便大家阅读。


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引自党的十九大报告

 

消费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满足社会不同客户群消费需求而提供的以消费信贷为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目前,国内外关于“消费金融”的概念已基本达成共识。消费金融一般是指与个人消费信贷相关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具体是指为个人日常消费和旅游、通信、教育文化娱乐以及医疗保健等专项消费、汽车等耐用品消费、信用卡消费等提供的信贷类产品,以及为商品及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用类金融产品。消费金融不包括住宅抵押贷款,也不包括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性经营活动的贷款。消费金融的特点包括单笔授信额度小、贷款期限短、到款迅速、服务方式灵活、流程简便以及申请材料要求简单等。

 

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在金融行业和消费领域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与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升级、行业政策利好、消费信贷市场分布状况以及市场参与机构等密切相关。

 

(一)最终消费支出对我国GDP的增长贡献率是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2007—2017年,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对GDP的增长贡献率此消彼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我国出口状况,导致2009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GDP的增长贡献率大跌至-42.6%,其后续影响一直延续至今,2017年出口状况出现明显好转,贡献率达到金融危机后最高水平的9.1%。2011年起,除了2013年和2014年,最终消费支出成为GDP增长贡献率的第一来源,占比均超过50%。


 

(二)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是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直接动力

 

2013—2017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1%,2017年末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 974元,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是消费结构升级的根本动力。在传统物质化消费a中,人均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比基本维持在22%左右的水平。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占比持续下降,从2013年的31.2%下降到2017年的29.3%。2017年我国恩格尔系数首次跌破30%,达到联合国国民生活水平“富足”标准;人均新型精神化消费支出占比从2013年的32.2%上升到2017年的35.4%,逐步上升趋势明显。这些数字代表了我国消费需求面临的升级要求及变化,即从传统的关于吃、穿、住、用等物质需求向旅游、通信、教育文化娱乐以及医疗保健等新型精神化消费转移。随着80后、90后人群成为主力消费人群,消费观念将进一步转变,提前消费和信用消费将越来越普遍,消费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三)诸多利好政策鼓励和引导消费金融市场发展

 

2009年,中国银监会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消费金融发展模式。随着消费金融实践经验的日益丰富,2015年后我国关于消费金融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从机构组织形式、业务渠道、产品形式等多个方面支持消费金融发展。

 


2015—2016年密集出台各项消费金融利好政策,是我国政府积极适应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表现。消费金融利好政策为消费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创造了有利环境。

 

(四)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不平衡状态蕴含着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契机

 

长期以来,信用卡消费是国内工薪阶层的优先选择。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银行卡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截至2016年末,我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达4.7亿张,但人均持卡量仅为0.3张;美国金融危机后人均信用卡持卡量减少,但人均持卡量仍达到2.9张。从贷款规模来看,我国信用卡贷款余额占比由2008年末的0.5%持续提升至2016年末的3.8%,但明显低于美国市场7.8%的水平。与传统个人信贷业务不同,我国消费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集中在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办理适当额度信用卡、需要维持一定消费水平的在校生、各类服务行业人员等群体,即传统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所不能覆盖的部分。该群体数量庞大,教育背景差异明显,消费观念不够成熟稳定,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另外,现有的个人征信服务也远远不能覆盖这部分消费群体。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仍处于不平衡发展状态,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贷款、汽车金融贷款、消费金融机构贷款等由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机构发展和业务开展整体相对规范,但是覆盖的群体有限;小贷公司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缺乏全国统一的政策,而对网络小贷跨省业务的监管则成为各省市金融审批部门所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除此之外,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借助先进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有效实现了消费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并迅速抢占传统信贷所不能覆盖的消费人群。传统金融机构对庞大的消费金融业务渗入程度不深,为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供了重要契机。

 

(五)消费金融市场参与机构情况

 

消费金融属于产业链金融,从资金供给、消费金融服务供给到消费产品供给,涉及多种市场参与机构。目前,国内能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还包括P2P、电商平台、消费分期平台等非金融机构。我国消费市场庞大、消费人群众多、消费需求各异,各类消费金融参与机构面向不同的客户人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各类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有效提高了消费金融市场的效率,并明显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



消费金融信托发展情况


消费金融信托属于信托公司的创新业务种类,与传统信托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于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2014年前后,不断有新的信托公司尝试此类业务。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爆发和国家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近两年来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

 

(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情况

 

1. 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情况

 

各信托公司间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差异较大。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统计情况,截至2017年末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为几十亿元不等,其他几家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10亿元。

 

各信托公司现有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中,事务管理类占比较高,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托公司尚未具备系统的消费金融业务风险防控能力;第二,对业务所涉及的消费场景了解不充分、不到位。未来,在监管部门要求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政策引导下,以及随着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深入了解,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动管理水平有望得到提升。

 

2. 消费金融信托合作机构情况

 

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合作机构多样。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情况和相关信托公司的官网信息,目前信托公司已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中的合作机构可分为五类:一是以捷信和马上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公司;二是以蚂蚁小贷、京东小贷、广州网商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贷公司;三是以微众银行、网商银行和新网银行为代表的民营互联网银行;四是融资租赁公司,如狮桥融资租赁和大搜车融资租赁等;五是消费分期平台,这类机构数量众多,包括维视、买单侠、特易有、今荣集团、有车有家、医美分期、品钛、润通源、惠今、佰仟金融、萨摩耶、趣店以及量化派(信用钱包)等。

 

3.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团队建设情况

 

由于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同,业务经验的积累和人员配备情况差异较大,各信托公司或专设消费金融信托类业务部,或仅限于搭建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团队。外贸信托和渤海信托步伐较快,均专门成立小微金融事业总部,下设二级职能部门若干,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中航信托和云南信托设立普惠金融部,将消费金融信托作为重要业务内容;中融信托专设消费金融部;其他信托公司一般通过专设业务团队的方式开展业务。

 

4.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由于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具有数量大、额度小且分散等业务特点,信托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均需配备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各信托公司通过外购、自主研发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云南信托自主研发“普惠星辰”系统,在支持自身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的同时,力争将该系统向其他信托公司推广应用;其他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管理系统多以外部购入为主,一般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予以升级完善。另外,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和中航信托均已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对接。

 

5.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未来规划及发展定位情况

 

各信托公司关于消费金融信托的发展定位及未来规划与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时间长短、业务规模及团队专业化程度直接相关,各公司之间差异较大。作为第一家系统开展此项业务的信托公司,外贸信托将自身定位为“共享、绿色的小微金融生态圈构建者”,未来计划自建贷款核心风险控制体系,打造贷款全流程主动管理体系;中航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和紫金信托作为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第二梯队,均将该项业务定位为公司战略性、基础性或重点发展业务,未来的规划主要是提升自身风控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作为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处于通过业务实践积累经验阶段,并等待机会将此项业务做大做强;还有部分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未来规划不是很清晰,甚至有信托公司提出暂停事务管理类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二)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机遇

 

1. 信托牌照优势明显

 

一方面,与其他非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参与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资金端与其他参与机构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在资管统一监管背景下,相较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放贷资格具备较大的利用价值和施展空间。信托公司通过切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有效拓宽业务领域,推进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型发展。

 

2. 消费金融未来发展潜力较大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机构数量不多且市场规模仍有限;小贷公司近一两年设立较多、发展较快,但面临的监管整治压力较大;电商平台和各类消费分期平台凭借着网购平台、大数据和消费信贷的结合发展迅速,但信贷资金来源有限,且需要借助于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虽然信托公司目前整体未能深度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但通过与其他消费金融机构之间取长补短,深耕具体消费场景,有望取得较好的发展。

 

3. 业务收益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

 

信托业务信托报酬率的高低建立在对资金供需平衡的基础之上。相对于信托公司传统单体大额非标项目,即使需要一定的信息系统和人员建设投入,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也较为容易实现盈利,目前消费(分期)贷款的利率普遍在20%左右。以捷信的基础资产情况为例,2015—2017年其99.36%的贷款利率为21%。因此,消费金融业务收益完全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

 

4. 消费金融领域的信贷风险基本可控

 

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所面临的贷款对象为众多的个人消费者,风险控制的关注点也由单体大额变成了小额分散。在积累一定风控经验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可以实现较低的坏账率。仍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3.99%,虽然较商业银行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高出不少,不过鉴于个人消费者平均贷款余额较少,如捷信平均每笔贷款余额为2 727元,整体风险仍然可控。

 

(三)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挑战

 

1. 强监管背景下,合作机构的选择应更慎重

 

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强监管活动,特别是对以“现金贷”为代表的信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整顿。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机构,坚决规避合规风险。

 

2. 新的业务模式下,风控理念需相应调整

 

信托公司一向将风险管理作为展业的重要基础。目前,信托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业务模式差异,而背后的风控理念也是不尽相同。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风控理念的调整和适应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信托公司顶层设计决策、人力部门人员配备、风控部门贯彻落实以及业务部门强化沟通协调等。消费金融信托风控机制的不到位、不完善将导致具体业务难以有效开展。

 

3. 小而分散的业务特点需要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支撑

 

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市场上的消费场景供给方也分布于各行各业。同时,全国各地互联网发展水平不一致。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因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在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在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分和划扣。

 

4. 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要求信托公司坚持长期深耕消费金融领域

 

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最大短板,这也是制约信托公司对应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发展的明显障碍。信托公司长期定位于“高端私募”属性,传统银信合作类、房地产类和政府平台类等信托业务也在无形中使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偏离了传统金融机构所未能覆盖的消费人群,更遑论积极有效构建消费场景。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及创新

 

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既是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加快转型创新的内在发展需要,也是响应 “去通道”“脱虚向实”的金融监管需要。信托公司应有效衔接消费行业供应链,深入熟悉和了解各类消费场景,切实提升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大体而言,消费金融信托的业务模式包括“助贷”模式、“流贷”模式和ABS模式。

 

(一)“助贷”模式

 

“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Business)端商户和C(Customer)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提供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管理工作。按照有无消费场景,“助贷”模式又分为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及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1.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也叫现金消费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服务顾问,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信托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服务顾问提供的方式发放至贷款人收款账户,消费者自行完成消费的业务模式。

 

模式1: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

 

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个人额度内通过借款功能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将借款人信息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通过支付平台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充当贷款顾问,管理借款人信息,并负责贷款日常管理和预期催收工作。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包括:由小贷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并设立欠款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等。



根据《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为9799亿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小贷公司经常会面临借贷资金短缺的问题。信托公司作为可以发放本外币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资金来源方面限制较少。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小贷公司可以有效扩充资金来源,扩大业务规模。


模式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名单,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托贷款合同,定期批量放款;消费金融公司还负责日常贷款管理、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还款管理与不良催收,以及档案收集与保管等一系列贷款管理中介服务。风险防控措施如下:一是结构化设计,由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持有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为消费者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定期监控担保比例;三是信托公司对还款资金的账户进行监管、控制,监控资金回流。

 

截至2018年2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发证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22家,其中主要出资人(股份比例在30%以上)为银行的有17家。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5家,即捷信70亿元,中邮30亿元,马上22.1亿元,招联20亿元,尚诚10亿元。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解,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境内同业拆借等;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资产证券化。同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中国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即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另外,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与小贷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在资金来源方面更广泛,如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展资产证券化。另外,绝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可以通过接受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及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信托公司可选择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如捷信、马上、苏宁和海尔等,其主要出资人均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某种意义上,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最重要的合作机遇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业务获得极大发展,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满足不了其业务发展的需求,亟须信托公司输血。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捷信的消费贷款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分别增长263%、265%和404%,发展迅速。近几年,部分信托公司与捷信大量合作开展消费贷款业务,对其业绩增长功不可没。

 

2.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的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中,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具体商品/服务提出消费贷款申请,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审核,并将合格贷款人名单及金额提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贷款金额直接支付给提供具体商品/服务的商户。与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相比,场景消费贷款模式有明确的消费场景,可以保证消费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同时,在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下,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可以为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机构。

 

消费场景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消费场景涉及供应链、商品、物流构建等问题,进入门槛较高。但一旦成功进入,则较易形成竞争壁垒,且可以自建多种消费场景,并通过消费频次的提升实现盈利,如京东、天猫和苏宁等;线下消费场景一般较为分散,消费领域比较单一,通过线下商铺的牵线搭桥,引导消费者与消费贷款建立关系,如医美、旅游、教育培训等。线下场景业务规模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户、渠道的拓展,并且不同场景之间壁垒较高,向外拓展新场景时,需要重新投入大量人力和周期成本。

 

模式: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场景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业务模式中,一般由相关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贷款顾问的角色,负责贷款用户审核、将合格贷款用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日常贷款管理、不良催收、用户信息资料管理等中介事务,信托公司采取由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对消费贷款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日常监控等措施实施风险防控。

 

(二)“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指的是信托公司充分挖掘消费金融市场的融资业务机会,仅作为消费金融服务的资金供给方,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进而分享消费行业及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溢出收益,与传统信托贷款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具体而言,“流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消费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实现的回流资金等对信托贷款进行还本付息。此项业务的合作方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众多其他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模式: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的“流贷”业务合作。

 


针对“流贷”模式而言,在信托公司可选择的合作机构中,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均受到融入资金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和杠杆比例的限制。同时,以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获得低成本资金,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也相对广泛;电商平台通过自身的金融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在电商平台亟须资金融入时,信托公司可借此寻求“流贷”业务合作机会;其他数量较多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信息透明度差,业务同质性严重,信托公司对其适用“流贷”模式存在一定风险。信托公司在考虑通过“流贷”模式与各类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应认真审视这些机构的股东情况、业务定位以及所属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情况,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的政策导向。

 

(三)ABS模式

 

消费金融基础资产具有小额、分散等特性,天然适合资产证券化。消费金融ABS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带动消费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金融市场增加新的资产来源,进而带动现有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根据Wind,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我国消费金融ABS涉及的基础资产种类包括消费性贷款、小额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保理融资债权等,涉及发起机构的种类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等,其中小贷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是消费金融ABS的主力。蚂蚁金服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分别以“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业务所产生的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上交所发行企业ABS2164.8亿元和1341.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ABS1834.46亿元。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是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参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ABS业务。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贷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贷公司,应制订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贷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监管新规对阿里系小贷公司、京东系小贷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继续支持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蚂蚁金服在“现金贷”新规出台后不久即对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增资82亿元,将其注册资本从现有的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


模式1:信托公司作为SPV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



在此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 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息及其他收益。一般来说,此类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可以再分档。 次级由作为发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目前,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消 费金融的主要方式。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交易商协会的ABN业 务,具体模式及交易结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 


模式2:“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



在“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中,借款人将收益权质押取得信托贷款,原始权益人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把未来不确定的收益权转化为确定的债权,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同时法律上也方便转让。另外,中间SPV的存在也便于现金流的归集,特别是对于消费金融业务这种基础资产涉及多个主体的情形。“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可以获得较好的风险隔离效果,有效地避免资金混同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


模式3:场外ABS模式。


在此场外ABS模式中,基础资产为“××消费分期贷款”,原始权益人母公司为资产服务机构,京东金融ABS云平台为交易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信托公司为项目基础资产的受托机构。发行主要面向京东金融、××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进行。由京东金融、××机构投资者分别投资该产品的优先A级和优先B级,次级部分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消费金融信托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政策将为消费金融发展“正本清源”

 

2009年以来消费金融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极大鼓励和支持了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并有效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繁荣和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完善。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深度渗透,消费金融成为众多市场机构竞相逐利的舞台,但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因此,监管部门从2015年起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力度,消费金融业务在经历一段爆发式无序增长的阶段后,也逐渐走向规范有序。中国人民银行等于2015年7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2017年11月,《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别对“现金贷”业务和网络小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整治。


我国目前处于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政策导向不变。2018年“两会”以后,随着“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消费金融领域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望出台统一的监管政策,对消费金融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界定,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消费金融领域的规范有序发展,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发挥牌照优势,在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过程中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二)金融科技能力的提升是消费金融信托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条件

 

金融科技以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技术元素为基础,并在自身发展迭代过程中衍生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如淘宝电商平台的技术发展催生了在线迅时、小额支付的需求,诞生了支付宝,进而创新发展演进出“蚂蚁花呗”“蚂蚁借呗”,通过个人消费信贷,带动“电商平台+小贷”模式的迅速发展。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首次明确提出支持互联网信托的发展,而至今仍未见实质性突破。与之对应,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均获得了极大发展,并对居民生活和消费习惯产生了重要影响。究其原因,信托公司对如何发展互联网信托尚未找到合适的商业模式,同时主动迎合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元素的意愿也不是特别迫切。在传统业务领域难以支撑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消费金融信托有望成为信托公司下一个稳定的盈利点。


与传统信托业务单体、大额、非标不同,消费金融信托所面对的是小额、分散的信贷项目,并需要具备对各类消费场景的风险把控能力。因此,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提升金融科技水平的契机,通过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管理系统、实现线上自然人身份核验、利用外部数据源构建反欺诈模型以及建立有效的风控策略模型,信托公司有望在消费金融领域实现互联网信托的突破。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是小贷公司凭借着互联网技术迅速抢占传统金融机构未涉猎的各级消费市场。

 

(三)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利于克服消费金融信托的发展瓶颈

 

目前,消费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乱象背后的最深层次原因是现有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远远不能覆盖传统金融机构所未能覆盖的群体,而这部分群体正是消费金融客户的主要来源。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客户恶意骗贷、多头借贷,一些平台鱼目混珠,打着征信名义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不仅造成个人征信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机构之间也形成了“信息孤岛”,而且大大推高了消费金融行业的坏账率,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促进个人征信行业发展,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8家市场化公司做好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于这些机构始终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信息孤岛”现象一直没有彻底解决,8家公司至今无一获得征信牌照。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信联)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内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信联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持股36%,其他八家公司各持股8%。信联定位于建立国家基础性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有效补充。目前,虽然通过信联打通“信息孤岛”、实现真正的数据共享仍存在较大难度,不过相信信联的成立是一个好的起点,监管部门出于防控个人信贷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的考虑,未来会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真正的个人征信数据互联互通。


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电商平台相比,信托公司严重缺少个人消费领域的征信数据积累,这也是目前消费金融信托无法广泛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目前,为更好地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多家信托公司已宣布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虽然这些征信信息还远远满足不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的需要。未来,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通过数据接入,信托公司有利于克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个人征信信息瓶颈限制。

 

(四)“新零售”的发展趋势是消费金融信托的重要发展契机

 

目前,国内零售业呈现向“新零售”业态发展的趋势,即线上销售、线下实体与智能物流的深度融合。在对实体店形成极大冲击的情况下,各电商平台近几年纷纷通过收购传统商场股权或者新建线下零售业态的方式加快布局线下实体店。各电商平台布局线下实体的最大原因是物流的智能化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可以实现线上销售与线下实体的协同发展。“新零售”有利于增加消费场景选择,提升居民消费体验。习惯于网上购物的年轻人,通过体验线下实体店,可以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对于那些被“新零售”业态吸引的岁数偏大的人来说,线下实体店的消费过程可以带来类似于线上零售的便利体验。


毫无疑问,“新零售”将深度影响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深刻把握“新零售”的发展趋势,可以为消费金融信托的发展带来重要契机。线上平台与线下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有望实现协同发展。

 

(五)股权投资有利于实现对消费金融的深度嵌入

 

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贷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缺乏消费金融相关的人才储备以及个人消费数据的积累,同时独立搭建消费场景的成本过高。因此,与某类专门从事消费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上述弊端,一方面可以逐步实现对消费金融业务的深度嵌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分享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和消费不断升级的发展红利。


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领域进行股权投资的路径包括直接股权投资、通过固有资金设立信托计划的间接投资以及作为LP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鉴于信托公司只能投资金融类股权,直接股权投资表现为对消费金融类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如渤海信托参与设立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通过固有资金设立信托计划间接投资消费金融类非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拓展固有资金投资领域,如长安信托和中航信托通过固有资金设立的信托计划持有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商长安新生的股权;与PE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固有资金或信托资金,如云南信托协同涌铧投资新设立了FinTech基金,尝试互联网金融VC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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