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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导致身亡 道路未建护栏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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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章某某是重庆市巫溪县某乡某村的村民。2022年6月9日上午,章某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外出。8时55分许,该车行至本村村级公路6km+300m处,忽然驶出道路右侧发生翻坠,章某某当场死亡。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查勘后认定: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操作不当,是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认定章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渝东司鉴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证实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mg/100ml。该事发道路属村级(硬化)道路,事发路段为水泥路面、视线良好。事发当天,路面完好、路表干燥。


章某某的亲属认为事故发生路段属于“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却没有设置;且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安全教育力度和警示标志设置不够,没有尽到相应管理责任,遂将当地村委会、乡政府以及巫溪县交通局告上法庭,索要赔偿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巫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某乡乡政府和某村村委会是否对事发公路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首先,原告主张该事故发生路段应当加装护栏,但该路段属于村级道路,并无强制性法律法规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其次,被告某乡乡政府和某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相关路段设有相关警示标志,该地基层组织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了有关安全教育宣传,原告主张警示标志系事故发生后加装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察,认定事发路段“路面完好,路表干燥,视线良好”。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被告乡政府和村委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同理,原告主张被告巫溪县交通局负有指导管理不力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认可。且死者作为本村村民,应当熟悉相关道路情况。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巫溪法院

法官释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文 |刘林松

  编辑 |巫溪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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