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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聊聊让农村更繁荣的办法

2016-09-05 南云楼 凯迪网络

法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绝对不参与市场交易。

 

这就使得在市场化条件下,土地要素的功能没有实现,对经济发展当然是一种不小的损失。

 

事实上,一种资源进入市场,并不完全需要以所有权的形式出现,只要该资源的某种法律认可的属性能够被允许交易,同样能够起到繁荣市场的作用。

 

依据这种理论,也可以认为,某项资源可能缺少某种权利,但只要拥有其他权利,同样可以成为商品。

 

比如土地,虽然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但其使用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只要能做到这一步,即便所有权丝毫不做变更,同样可以繁荣市场、繁荣经济。

 

如1987年深圳“土地拍卖第一槌”,就是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由此解决深圳从小渔村发展成大都市的巨大公共财政支持问题,无可置疑地繁荣了市场。当年,这一创举很快在全国各地推广,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创设之一。



1987年12月1日深圳第一次土地拍卖


但幅员更辽阔的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为维护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为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一直被视为禁区。

 

虽然重庆率先试点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但那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因为它只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空间所需而进行的一种土地置换。

 

当然,目前有些地方在实验的农村土地质押贷款,更像是真正迈向市场化的步骤。

 

集体土地的市场交易之所以被视为禁区,还是观念的问题,认为这将变更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减损社会主义经济成分。

 

事实上,城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早已解决这种政治担忧:农村集体土地同样可以只以使用权进入市场,所有权依然归集体。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依照当前政策,农业集体用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即土地最高承包年限)为30年,非农集体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交易办法,则中国广大农村发展资金将很快赶上城市的脚步。


这不仅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将极大推动中国整体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丝毫未作变更。


另外,市场主义者也不需要耿耿于怀于土地所有权未能交易。如上所述,只要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权利束进入市场,同样能够发挥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要素作用,其产权依然在法律上成立。




事实上,即便在土地完全私有化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也不能完全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比如根据规划,私有土地在法律层面被赋予某种性质,土地所有人无权自行变更,私有土地的产权依然是一种权利束,仅仅是权利范围稍广一些而已。

 

2015年末,我国政府出台《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对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

 

这当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舆论认为此举有望加快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的修改。

 

或许到那个时候,中国农村的集体土地也能够像城市国有土地一样以使用权进入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要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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