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高考的权利,符合宪法精神吗?
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11月7日至16日,重庆市将进行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市教育考试院发布消息,称政审材料是参加高考录取的必备材料,将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是高考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普通高校的录取。这项工作主要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以及学习、工作等表现作出全面鉴定。(重庆日报11月8日)
对于报考军警、公安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对考生进行政审是必要的,因为这些院校的毕业生将来会对口就职于相关有特殊要求的机关或部门,而政审是必不可少的一关。并且,即使已经到了特殊机关或部门工作的人,根据其思想品德的具体表现,当然还可以给予岗位的调整,而对于一些政治态度发生巨大变化的人,当然还可以调离原有机关或部门,这完全符合社会选人用人的理念。
但是,如果对所有高校的高考报名都这样审核,就难以理解了。
第一,除了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高校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工科类或科研类院校,而这些院校将来的对口工作单位,并不存在特殊性。相反,这些院校正是培养和输出大量企业所需人才的地方,而其中,也是民营企业或非公企业吸纳人才的主要来源,但对于这些大量的企业来说,也算特殊企业吗?
第二,对于国家没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高校来说,不管它是属于工科类或科研类院校,它首先都必须承担教书育人的基本属性,教书育人是高校存在的基本社会属性和必要前提。而对于一些未成年的高中学生来说,确实可能存在着思想品德方面欠缺的问题,以及政治态度模糊不清的问题。但不要忘记,纠正这些问题,正是高校本身的社会职能所在,更是教育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如果不让这些学生参加高校录取,那么对这些学生的再教育,又应当推给哪个部门?
第三,从纯粹的学习角度来说,学习本身也可以成为自己的一种“职业”,终生接受教育本身就可以独立存在。换言之,学习可以不是为了参加工作,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学习爱好,甚至也可以是为了学习而学习。而学生不管出于哪种原因,选择高考都不是错,因为学习本身和接受教育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地方的教育考试院,都没有资格以各种理由剥夺这项宪法赋予的权利。
因此,对于重庆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政审不合格者将不能参加高考录取”的说法,从社会教育职能方面来说,不具备合理性;从需要接受再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角度来说,不具备应有的责任感;从宪法层面来说,漠视公民学习的权利,更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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