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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骇人听闻,赖上法律可取吗

ydjun 凯迪网络 2018-12-18


据英国最著名的《每日邮报》11月6日报道,美国一名十岁的女孩被指控在一家日托中心杀害一名6个月大的男婴。因为踩死6个月大的男婴,被控故意杀人。十岁女孩戴手铐出庭,泣不成声。

这真叫人不可思议,都知道美国以人权卫士自居,对儿童的呵护更令世界羡慕。

在美国人看来,每一个儿童都可能是未来的总统。换句话说,美国人生下来就属于美国,而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是不能打骂自己的小孩。一些华裔特别是华人新移民转不过弯来,依然信奉棍棒出孝子,自家孩子自己打骂。累累被邻居报警,轻则失去监护权,重则牢里坐一坐。

美国校车的安全性就不要说,真正叹为观止的是,包括总统车队在内所有车子,见了校车不能超越,小孩过马路一律停车让路。在美国小孩看来,处处有车,处处无车。所以美国没有什么校车事故,小孩没有那么多马路悲剧。

爱护儿童堪称美国的共识,政府、社会、单位、家庭、个人都自觉自愿维护小孩。美国人手一枪,时有枪杀案。犯罪嫌疑人扫射都是面向成年人群,中小学校鲜见惨案,人群中有中小学生除外。

 但是,美国对儿童的维护有一个原则,只保护守法的儿童。对于作恶的儿童决不袒护,反而追究责任。

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0周岁,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则设定为7周岁。针对谋杀案,美国有超过一半的州立法规定必须在成人法庭审理,通常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

美国印第安纳州12岁儿童保罗 金格里奇(PaulGerich)只是协助别人枪杀同学继父,2010年按照成年人审判,获刑25年。

对于儿童非谋杀的暴力犯罪,美国根据犯罪轻重程度,处罚方式包括保护观察、赔偿损失、现金处罚、社区矫正、家庭监禁、未成年机构监禁。

因此,暴力事件频发的美国,校园霸凌难觅,魔鬼儿童少有。



反观我国对儿童的态度,跟美国正好是反过来了。多少血的教训后,相关部门三令五申,齐抓共管,校车质量总算有点改观。但和美国校车比起来,丑小鸭不说,还是摆脱不了“豆腐渣”嫌疑。至于车主不超越校车,给小孩让路,不亚于天方夜潭。在中国小孩眼里,处处无车,处处有车。小孩处处小心,还是接连上演马路惊魂。校车事故随时有,马路悲剧频频现。

更有一些生活绝望者、社会仇视者,因绝望或仇视而报复社会,把发泄的目标对准弱小的学生。校门口悲剧不断上演,小学和幼儿园门口已经成了危险地带。

这不,就在22日中午,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小学门口,某村支部书记之子驾驶奥迪车冲向学生群,造成6死18伤的又一惨案。6个遇难者都是学前班学生,受伤者有15个未成年人。

而这已是今年第三起群伤学生事件。4月27日,陕西米脂学生惨案,9死4重伤8轻伤。6月28日,上海徐汇学生惨案,2死2伤。
可以说,中国儿童的生命遭遇从未有过的脆弱,生命安全薄如蝉翼。刹拿时,金童玉女血肉模糊,身首异处;转瞬间,父母子女阴阳相隔,梦中相会。

另一方面,在司法上,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无边,世所罕见。

根据刑法,我国14周岁以下儿童杀人都不会出庭受审,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虽说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却要减轻处罚:

11月21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逼卖淫后惨遭肢解,嫌犯均为未成年人。死亡少女被这群嫌犯脱光衣服,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殴打数小时,少女死后被肢解掩埋。6名嫌犯为14岁到17岁未成年人,即使追究责任,量刑也会减轻。

2014年8月12日晚,自贡13岁少女小敏撞倒了3岁的琪琪,因害怕家人承担巨额赔偿费用,将其扔到一个粪坑中,导致其窒息死亡。小敏只有十三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1月25日4点10分,重庆长寿区10岁女孩李某在1楼电梯殴打1岁男婴原原,而后抱回25楼家中继续殴打,再抱到阳台栏杆上逗玩,致使原原坠落身亡。李某才十岁,依法肯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13日晚,衡阳西渡镇突发特大命案,一名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表妹9岁,表弟4岁。男孩作案很镇定,很老练。作案后换黑色衣物,把走廊上的血迹拖干净。男孩仅仅十二岁,依法仍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10日晚,广西南丹县里湖瑶族乡,未满13岁的少女覃某因不满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覃某不到十四岁,依法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杀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或量刑较轻,不杀人的暴力犯罪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

网络爆出广西初中学生李某军一干人等围殴同学,并拍下视频发到网上,后又在骑车上学途中持刀追砍,吓得同学弃车而逃。对此,警方表示,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表示,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能将李某军开除。

家长不教育、学校不开除、公安不立案、法院不判刑,他们才胆敢肆意妄为,反复盗窃、打人、追砍,实施各种骇人听闻的暴行,甚至剥夺他人生命。


这已成了中国特色,世界奇观。

我国绝大部分中小学校,校园恶霸作恶多端,任意横行,政府、社会、师生已见多不怪。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施害者不但没事,还炫耀显摆,自鸣得意。广西初中生李某军拍视频发到网上,就是典型的卖弄。李某军自称“万秀村老大”,打架、劫钱、盗窃,无恶不作,还敢打老师,极大干扰校园安全。只因法律之剑的眷顾,不受制裁,使其有恃无恐,将作恶进行到底。

守法的儿童得不到保护,作恶的儿童被袒护到底。乖乖少年不断受辱,随时面临生命威胁;魔鬼儿童肆意妄为,攻击杀人。

皆因《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魔鬼儿童那是百分百的宽容。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并深入中国人的血液里,与生俱来,几岁小孩也明白这个道理。直到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历史性的颠覆。

在传统中国社会,父母把子女当成私有财产,想怎么打骂就怎么打骂。父母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十分严厉,信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纲常伦理甚至赋予父母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这些封建糟粕自然受到抛弃,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

然而,随着独生群体日益庞大,问题滑向了另一个极端——父母家长过度宠溺、教育机构的过度宽容、法律政策的“无为而治”,客观上纵容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作奸犯科的歧路。

刑法1979年制定时,刚刚走出纯朴的毛泽东时代。八亿人民八亿枪,街巷村寨刀枪立。人们也有矛盾,也会吵架,却没有谁会从自家墙上取枪杀人。大人这么有分寸,小孩子就更不用说了。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4周岁,没有任何问题。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量刑减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半言不合就开打,一字过激便刀砍。尽管有的地方规定买把菜刀也要实名制,外加密如蜘蛛的摄像镜头,认真严格的安检措施,暴力事件还是层出不穷,此起彼伏。

在这种暴戾氛围中成长,又受游戏暴力和影视暴力的双重影响,现在的儿童早就告别纯真期,提前进入成人世界。

从以上几起杀人案可以看出,如此残忍而熟练的犯罪手段,那样镇定又自然的心理素质,就是成年人犯罪团伙也鲜有耳闻。

更有甚者,知道利用法律的免罪金牌,充当自己犯罪的保护伞,放心大胆地作恶。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有的成年人居心叵测,煽惑或者利用小孩杀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身就与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自相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位辅的原则。

但第五十条要求公检法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又表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片面强调自贡13岁少女小敏、重庆长寿区10岁女孩李某、衡阳西渡镇12岁男孩、广西未满13岁少女覃某等未成年人的权益,就忽视了3岁琪琪、1岁男婴原原、12岁男孩的9岁表妹和4岁表弟、与覃某同班同学周某等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是最基本的生命权。

同是未成年人,不能一方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的保护,而另一方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任意践踏。

不追究小敏、李某、西渡男孩、覃某等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还违背了生命的“至高无上”原则,缺乏对一个年幼生命的起码尊重。对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制定实施跟未成年人相关的各项法律政策,一个重要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生命权、健康和教育权等。这种保护应该是普适的,任何一位未成年人,其相应合法权益都应该获得法律政策的保护。

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保护的不仅是未成年犯罪人,还有未成年受害人。《刑法》17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本意义,无疑是保护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袒护”作恶的未成年人,更不是支持作恶的未成年人去加害守法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决不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罪恶不惩,无异于纵容鼓励。未成年坏孩子纵使触犯了刑法也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示范效应,只会鼓励更多的未成年人效仿。

显然,这不是我们期待的社会正义该有的样子。

据相关机构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比40前提前了四至五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刑法1979年制定后,历经1997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6年六次修改。但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却墨守成规,一直维持14周岁不变,严重落后国情现实,也跟国际背道而驰。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迫在眉睫。2006年修改至今,已是12年,刑法本身也有修改的必要。《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修改至今,也是12年了,也应该修改了。

刑责年龄可以定为7周岁,与国际接轨。同时保有中国特色,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10周岁到16周岁最高判处无期徒刑,16周岁到18周岁最高判处死刑;7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负相对刑事责任,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各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看守所和监狱,审判、执行均与成年犯人区别对待,以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位辅的原则。修改为对非刑责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惩罚的方针,坚持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方式包括赔偿损失、现金处罚、家庭监禁、社区矫正、工读教育、收容教养。

只有这样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才不是一句空话。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危害学生成长的校园毒瘤即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才会大幅度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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