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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2岁男孩返校,然后呢?

凯迪综合 凯迪网络 2018-12-17

为了治病救人,救弑母儿本人,也救他的同学和他身边的人,敬请猫友们将此当作一件很大的大事,给支支招。


吴某康接受警方问询


闲言毛:12岁杀母少年,咋能没有“矫正”


这样的少年,就如在犯事之后,一直念叨着上学一样,其心理本身很不成熟,至少是有着叛逆期严重的对生命漠然心态。对他来说,杀人是错误,可是他杀的是他的母亲,似乎就不以为然,反正又不是别人?似乎对他来说,杀了别人才算是“错误”?

我们的学校教育也罢,或者是小吴的父母教育也罢,严重的缺乏敬畏生命的教育,使得少年小吴等对杀人、打人等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如此以来,校园欺凌案件层出不穷,而如小吴这样的杀人案件,甚至是杀母或者杀父案件,也偶尔出现。

因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往往使得小吴等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法律无法处罚,小吴等只能是被批评教育,然后继续或者上学或者走上社会。尽管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和有关机构的责任,但是实际上,很多时候却流于形式。比如说吧,这12岁的小吴杀母之后,监护人提出无能为力,指望着政府教育。而政府只是打算让小吴换个学校继续上学。

 问题是,小吴的父亲或者政府部门就没有想到过,经历此番事件后,不对小吴进行一番“心理和行为”上的矫正,咋能就让他没事人样的继续上学呢?若没有必要的“矫正”,估计小吴的心态与行为恐怕在新的学校里很难平和,很难不保证有新的犯罪事件再次出现。毕竟,当一个人犯错得不到惩罚之后,再次犯错的概率将会大增。何况,只有12岁的少年,小吴又能换到那个新学校去?即就是换了学校,被发现之后他能够接受与面对种种非议与特殊对待吗?

我以为对小吴这种有严重的犯罪,只是因为年龄而免于了刑事处罚者,死罪可免,“活罪”不能少。

这个“活罪”是指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费用,将小吴等少年犯送入“工读学校”,接受准军事化的学校教育。当然了,这个准军事化的学校教育,绝对不是杨永信之流的“暴力矫正”法,而是适当的恢复当年我国曾经有过的“工读学校”教育。

这样的“工读学校”,应该严格按照《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所要求的那样教育。该钟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否则的话,没有足够的“矫正”时间,如小吴这样的有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体会不到犯错要受到惩罚的基本道理的。


爷爷奶奶家中墙壁上贴着其在幼儿园上学时拍摄的画报照片。


纸上建筑:弑母男孩能返校吗


家长们的反对有着充分的理由。从冷血谋杀的案情看来,这个男孩的危险性非比寻常。在没有经过任何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的前提下,谁能保证他不出差错?他的毛病不是小偷小摸,那一出手就要命的。


有关部门将这样的重罪之身直接释放,是不负责任的。我们确实有相关法律,但是法律不能只看一半,没有刑责,不等于没有任何措施。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像这种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必要的时候,像这种把管教他的家长都杀了的情况,就是必要的时候。在如此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不能尸位素餐。

我们有法律依据,也有配套设施。曾经遍布全国的工读学校、少管所等,就是专门解决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在这里,可以同时完成义务教育和矫治改造两种功能,配备的专业教员和约束设施,也可以避免其重复伤害他人。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机构渐渐淡出,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转化工作,政府完全撒手,现在看来是不行的。未成年犯罪在向低龄化和恶性化发展,如果缺乏强制性的矫治手段,根本无以遏制。

新的惨案一再发生,而最大的受害群体,也是未成年人,像这样把亲妈杀了的,反倒是个例。但是它证明了十几岁的孩子可以有多凶残,他们有足够的能力谋杀任何人,仅仅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如果让这样的孩子重返校园,家长们绝对不可能放心。

未成年犯罪往往具有长期教育缺失的背景,如留守儿童,如吸毒赌博不着家的父母等等,长期的心理扭曲,不可能一两次教育之后就能转化,而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已经证明没有能力管教。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有关部门收容、转化。

日益频发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与严重犯罪只是程度的区别,哪天一失手,就可能造成命案。就普通学校的能力来说,对这些沉湎于暴力恶习的坏孩子,并没有矫治转化的能力。出了事叫家长、上新闻、闹赔偿,最后不了了之。大人受点刺激可能会收敛,熊孩子完全体会不到社会压力,事儿过去了,实际完全没有改变,等于把定时炸弹原封不动放回了原地。

弑母案传来进一步消息,或许是因为原学校反对太激烈,当地教育局竟出高招,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

这个结果比回原学校更糟。原学校起码知道防范,家长会叮嘱孩子不要招惹到他,老师也肯定会多留意一眼。而如果到了无人知道的新学校,老师正常管教,同学正常打闹,都可能不小心刺激到他,于是乎悲剧重演,一点预备都没有……这是把一个学校的恐慌扩大为全市学校的恐慌。

究其原因就是政府甩手不管,而法律规定必须保证他受教育,这个职责就落在教育局,教育局除了下策,就只有下下策,它能怎么办?

这件事没有油水,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孩子需要人生安全,校园暴力需要震慑,政府部门一定要负起责来。建议全面恢复工读学校和少管所,为不同年龄段的违法犯罪少年提供矫治。国家保证义务教育,但并非一定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工读学校并不违法,完全可以做到合规,让任何圣母组织都挑不出理来。

而对于这些长期心理扭曲的孩子,这也是他们真正能改过自新的机会。事实已经证明,家长不负责,学校没能力,如果再不管,必将成长为杀人不眨眼的魔鬼,让全社会都为缺失的一环反复买单。



书生香评: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然后呢?


是啊,一个杀人犯,谁能不怕呢?当这个标签,贴到任何人身上,都是十分可怕的,别人会很难接受他,哪怕他还只是一个孩子。

这个孩子的一生,注定将难以被社会接纳。就算他真的回到学校,也会被老师和同学孤立,只能像一个怪物一样存在。

因为年纪太小,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弑母后,过几天就放出来了。法律如此保护未成年人,很多人觉得不妥,因为有的孩子简直就像恶魔。

这是真实的存在,但还有另一种更普遍的现实,那就是:谁都有过叛逆期,有过王八蛋的年纪。不能因为极端的个案,否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

12岁的孩子,究竟懂多少?从他的话语来看,他真的懂的很少,是一个内心完全没有爱的孩子,缺少基本的社会常识和法律意识。

像他那样,真的举刀弑母的孩子当然罕见,但在现实中,曾把“杀人”或“自杀”挂在嘴上的问题少年,其实很多。甚至就包括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的少年时代。

“杀过人的人一定还会继续杀人”的推论,本身并不成立,但家长们的担忧依然有理。这是人之常情。

在网络调查“作为家长,能接受孩子同学有犯罪史吗?”中,绝大多数人都选了“不能”。谁也不愿一个杀人犯成为孩子的同学和校友,这是很正常的思维。

做坏事必须付出代价,此之谓公平。

但一个人做过什么,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还会做,要不然,让犯人坐牢改造就没有意义;同样,一个人没做过什么,也不意味着他今后就不会做,那些长大后干坏事的人,只要读过书,就肯定有过同学。

从理性上说,对于一个12岁的孩子,似乎应该选择原谅。如果无法原谅,也该有些怜悯。但从情感上说,家长们真的很难做到。这没有任何好指责的。

只不过,表达完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的态度,之后有没有继续去想一想:该拿这个男孩怎么办?

按照义务教育法,他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小小年纪已经这样,如果置之不管,这个孩子基本就废了,很难改造为人格健全的人。

以防他继续害人的理由剥夺他的受教育权,他长大后也许真的就会危害社会。

以该让他接受改造的名义不让他上学,可上学本身,也许就是最好的改造手段之一。

这似乎是个悖论。

很多人主张应该恢复少管所、劳教所,我是反对的。他们似乎忘了,那些被电疗的孩子的凄惨叫声,曾经让自己多么愤怒。还有戒网瘾机构的残忍,被精神病的恐怖。

坏东西就是坏东西,不该因为极端案件的出现,就瞬间改变看法。

深圳15个自闭症家庭入住公租房前,遭数百业主拉横幅抗议,称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这同样是2018年的一条新闻。

当时,很多人都站在同情自闭症家庭的立场,认为业主们做的过分;如今,多数人好像又转到了,必须孤立问题儿童的另一边。

当法律宣布他无罪时,多数人坚持认为他有罪;甚至觉得这个孩子不该生存,应该去死。——如果真的可以这样,那么集体的暴力就会流行。

只要多数人觉得某个人有可能危害社会,就可以去“消灭”他,至少是孤立他。

说到这里,我知道该挨骂了。其实,我根本不是什么“圣母婊“,也完全理解并认同大家的反对,只不过,想进一步试探着问一句:然后呢?

对这个孩子,该拿他怎么办?任其自生自灭,等他达到年纪再犯事,再依法收拾他不迟——然后说一句,“看,我当初猜的多准,他就是个危险分子嘛。”

说实话,我虽然问了“然后呢”,但我也没有答案。

也许,那些青少年政府组织(绝非少管所),或者是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公益组织与社会机构,可以尝试去帮帮这个已经失去亲人的悲惨家庭,去救救这个被魔鬼选中的孩子。

 ——万一还有救呢?



姬鹏 :为何人们会对前科者望而生畏


多数人认为,即便法律上不能给予惩处,但是并不等于道义上就可以一笔勾销。而也有部分人认为,对于少年犯罪行为,应该给予更多的社会宽容,以便拯救一个罪恶之子。

从立场和因果出发,似乎这两种声音都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前者立足“外围者”的安危,认为“前科者”不应该被再次归入人群,而后者则认为,少不更事儿,如果社会不接纳,将会铸就更大的罪恶。说到底,两者都在权衡罪恶,只不过衡量的立场不一样而已。

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给予“前科者”一定的空间。就湖南沅江男孩来讲,从弑母到被释放,着实时间不长。这实际上对周遭和男孩而言,显得有些仓促。法律意义上有无罪行是一回事儿,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周遭的接纳,还是男孩的安抚,都应该需要一段时间。

因此,作为“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也就在情理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们不是不让弑母少年上学,而是希望“事件冷却”一下,就是周遭能被解除恐惧,男孩被良性调教。但是,从悲剧发生到男孩被释放,流程的干净利落,还是让周边人有些难以接受。

事实上,弑母的男孩是不是一定会再犯下这种恶行,这与释放的早晚并不构成绝对逻辑。只是,从周遭的认知中,人们总有种不安全感。坦白讲,将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别人的手里,自然会有某种不确定性。这种思维的延展下,倘若所处的环境里有“前科者”,自然人们就会感到不安。

但是,从改过自新的层面上而言,如果社会中的一些无知少年完全被社会架空时,或许更会造就恶行的产生。作为健全的社会来讲,除却要考虑多数人的感受,同时也要做好救赎和打捞的准备,只有如此,失足者才会被改变,戾气才会被消解。所以,对于恐惧“前科者”的心理,我们应该有一个更理智的认知。

通常来看,恶性标签“偏见”是比较广泛的。古谚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将一个人硬性的推入二元善恶论中。可事实上,作为人来讲,很难用善恶去解构的。不过,从公众的表达来看,善恶的分类方式,却很是普遍。说到底,恶性标签“偏见”是一种群体认知。

单就个体对个体来讲,在评价的时候,是很难用好坏描述的。因为,在别人认为很坏的人,在他(她)的朋友来看,却有可能是一个“很真诚”的人,有时候很多个体的特征,是很私密的。因此,多数群体性评价,也就会带有倾向性。

所以,要想完全了解一个人,不能只看群体性评价。因此,也就能理解,很多调查记者,为何会进行很细致的周边抄检,在他(她)们看来,越是多元,越是亲近,才能更好的抵达真相。说到底,法律只是结果性裁判,而要了解人性本真,必然需要全面接触。

当然,偏见也是一种预判。对于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社会心理学指导的人,几乎很难毫无杂念的充当社会事件的“审判员”,这种情境下,任何预判都难以剥离过去的经历和记忆。甚至,只要群体成员的意见符合我们的预期,我们就认为是对的,并希望得到验证。

而少数人的意见,却很容易被淹没。所以,“从众”的概念就应运而生。当然,从众不仅随着情境变化而变化,也会出现个体差异。就比如“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这种情况,想必不少家长会有不乐意的想法,但是并不会直接提出来。

但是,只要有一个人“捅破这层窗户纸”,就会触发更多人跟进。并且,很明显的一点是,这种决定近乎是绝对性的“自利”,而非对男孩有些许宽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从众”本身就是一种自立性立场的表达方式,但凡出现利益分歧,也就会显得很疏离。

只是,从长远的,普遍性的社会事件修复来看,这样的“一边倒”认知,却并不是一种好的方式。我们所处的世界里,肯定会有“前科者”,有的人属于主动作恶型,有的人属于被动作恶型,前者可以说是自作自受,可后者有时候却很难三言两语定论。

有关“弑母男孩”,在一定意义上,并非是个体的悲剧,应该是家庭的悲剧。她的母亲即是受害者,也是悲剧的铸造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关乎对抗外界的行为方式,都应该是后天形成的。而作为一个12岁的男孩,家庭的责任应该是主要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男孩弑母之后,整个社会也表现出冷酷的拒绝,就代表男孩也会被我们“杀死”。作为有过恶行的孩子,暂时的单独调教,这没问题。但是,对于未来而言,他还是应该被社会平视,而非因一件难以挽回的事实,就彻底被“前科”之行,钉在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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