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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徨之刃,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贾也 凯迪网络 2019-04-02


PART

01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

一个12岁的男孩,爸爸妈妈一直在外地赚钱养家,还些债务。8岁后他是爷爷奶奶带的,奶奶十分宠爱孙子,因为孙子过于叛逆,奶奶实在管不住了,才让妈妈回来带他的。

他虽然12岁,烟龄却有好几年了,偷了家里1000多块钱。杀妈妈前几天,还打过妈妈,掐妈妈脖子,只是被邻居劝阻。

他不是被妈妈严格批评收手机导致一气之下,冲动杀人,而是趁妈妈睡着了,悄悄在房间砍20多刀导致死亡,满床鲜血,最残忍的是,还把妈妈双手砍下来了。

他弑母后很淡定,就像没发生任何事一样,杀人途中邻居听到尖叫声敲门,他撒谎说2岁弟弟尿床,惹妈妈生气了。事后还用妈妈手机发微信给班主任请假,与妈妈尸体相处十多小时不做任何处理。

这样的孩子还是个孩子吗?

12月2日杀人,12月3日被发现。事件刚发现时,奶奶曾撒谎说:是那个女人出轨,和别人上床,被奸夫所杀的,不是孙子杀的。

12月6日是被放出来,可谓典型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被放出来的他十分淡定,警察带他到作案现场,他内心毫无波动,甚至还想笑。

记者问爸爸孩子有什么异常。爸爸回答说孩子和平常一样,就像没发生什么一样。

他还对记者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是我妈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回去上学吧?

听到这样的话,不寒而栗。他说的还是人话吗?弑母罪大恶极,是不可饶恕的,然而,他却根本不当一回事,连微不足道的错误都不是!

学校还真安排老师上门给其补课。然而,奶奶却说:这补课,补了今天没明天的,耽误学习,学校怎么不让孩子直接回学校上课?最好是回学校上课啊!

爸爸就去找相关部门请求帮助,也就是让孩子回学校上课。

当地相关部门就“仙人指路”了,回答说:“最好的办法是搬迁,去一个没有人认识孩子的地方上学,让他不要受到影响!”

不应该先管制教育或其他措施吗?在孩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己犯下罪的情况安排回校上学,为了一个人,难道要所有身边人承受生命危险吗?

整个事件下来,弑母男孩的爸爸奶奶等人,仿佛是受害者,都在担心的事——就是孩子上学的问题,在所有的采访中,看到不到任何悲伤,没有提及一丝一毫此事,一家子看不出来是有人去世的感觉,看不出来死了老婆,死了儿媳的样子,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啊,悲哀的女人,惨死后像一个不相关的外人,无足轻重。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是未来可见的一个既讽刺又无奈的处理结果。是的,明明知道是恶魔,但是法律仍要保护他!

这是多么魔幻的现实,故意杀人可以毫无责任,无异于给当代未成年人上了一课:不满14岁就拥有免死金牌,就可杀人放火,就可以无法无天,杀无人还可以继续回学校上学!很多未成年也上网也默默关注此事,这是否给潜在凶手树立了一个榜样?

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

十八世纪,大文豪歌德发表了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讲述一个青年因失恋而自杀的故事。小说发表之后,曾轰动一时,引发了在欧洲模仿维特自杀的浪潮。而现在网络那么发达,湖南沅江男孩子杀母无罪一宣判,基本上大半个中国的孩子都知道了,“没满14岁犯罪成本是零”,天使头上有光环,而杀人放火的孩子头上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悲剧很快就发生了,这回不是弑母,而是来个了Double,升级为弑母后又弑父。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

一个13岁的男孩,在元旦假期的前一天逃课去网,被老师和爸爸抓到,因此,心怀忿恨。放假的第二天,也就是12月的最后一天,他向先天性弱智的妈妈要钱,妈妈没给,就用铁锤打死。

他害怕了,就躲在门后等爸爸洗澡出来也用铁锤打死在前屋,然后就逃逸现场,不知所踪。

两个事件极其相似,不同之处,就是13岁男孩多杀了一个,而且杀人之后害怕了,并没有像那个12岁杀母那样的冷静。而这个13岁的孩子用实际行为告诉了高高在上的道德婊们:他可以杀,我也可以杀!

到这个时候,那些道德婊们是不是该向这个孩子喊一下话了:你要懂法啊,跑什么跑啊,你杀不是别人,是你的父母,又不会刑事责任追究,快回来上学去!
    

PART

02


更为恶劣的事,有些未成年的坏人已经利用起自己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把坏事做绝,书写了“青春易老,杀人趁早”的中国故事。

2015年11月,广东广州。

广西人韦某木在刑满释放刚一个月,残忍地杀害了广州一名11岁的女童。

他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仅13岁,未对其进行逮捕。

2011年,他在家乡又持刀重伤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因尚未满16岁,依法获得减刑。

短短五年,韦某木就连续犯下三桩重案,受害人平均年龄不到10岁,其中2名被害。

13岁时,法律未能及时惩治罪恶,韦某木对自己的行为认知产生偏差,反而很好地利用这一“护身符”,有恃无恐,频繁作案。

正是这“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

以上还只是未成年的独狼行为,现在已经涌现不少未成年人联合作案了,他们干起合谋杀人的罪恶勾当了。

2015年10月,湖南邵阳。

有3个小孩子在学校小卖部偷零食,被老师发现了。

由于害怕老师报警,13岁的小星向2个同伴建议:“杀死她,顺便把她的钱抢走!”

看着同伴有些犹豫不决的样子,小星还怂恿他们:

“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

最终他们3个孩子劫杀了手无寸铁的女老师!

可以说,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4年,北京石景山。

4名少年(2个17岁,1个16岁,1个15岁)因没钱去网吧,于是聚在一起想办法。

有人就提议了一句:“咱们要做就做大的,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

于是,他们就开始严密的犯罪计划,最终把目标锁定在16岁的“有钱”同学小雨身上,晚上8点多,他们将小雨骗至偏僻地带。因和小雨认识,他们怕放了小雨后,警察会抓到他们,于是在向其家人勒索150万前,尽管小雨说,我们都是朋友有话好好说!但是他们就将小雨残忍杀害。

后来,这4人上了法庭听到宣判后,竟然相视而笑——因为他们真的无一人被判死刑。

法盲不是最恐怖的,恐怖的是懂法的坏人!而坏人不分男女,也不分老幼的,他们明白在恶行之后,会有最正确的、最光明的保护罩罩着他们的!因为无需担心后患,所以更加肆无忌惮。

恶意被放出牢笼,试问谁能心安?

中国有著名的四大宽容定律,前三个是“人都死了”、“来都来了”、“大过年的”,第四个就是令人闻风丧胆的“他还是个孩子啊”!

是的,他还是个孩子啊!是个孩子就可以无限的纵容了!

说真的,我们社会还是非常看重如何拯救他们的!

2018年9月21日,河南鲁山。

当地检察院发表了一篇让人回味无穷的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双方冰释前嫌》:

16岁的小赵强奸了17岁女孩被逮捕,检察院联系了双方父母进行调节,最终男方家长赔偿了女方家长8万元,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了……而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就是“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16岁男孩的父母跑到检察院送锦旗“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为此鲁山县检察院还PO出了这个消息,大致意思就是想求大家表扬、点赞的!

这是多么魔幻的故事,连强奸都可以和解,是置受害者于何地?

那个女孩是身心伤害,是一辈子的阴影!

而这一切,竟然一句“冰释前嫌”就可以涂抹过去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可现实最悲哀是,法律不仅是事后的安慰剂,还可能直接成为犯罪的动机。
    

PART

03


现在中国11到13岁的未成年人有4800万左右,虽然像弑父弑母极端事件概率极小,只是偶发事件,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但对于极其恶劣的事件,还是必须充分重视的。

我们要搞清楚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他人伤害,不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防范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对其他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严重跟不上时代的供给了。

1976年,经历浩劫十年,我们百废待兴,立法院的那帮老爷们缺乏法律自信,只是照搬了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则。而之后的40多年里时间里,未成年犯罪居高不下,成了美国及欧洲最头痛的问题,为此国外几乎每年都会逐步提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惩罚,而且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调整,法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美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部分国家甚至为9周岁。

而我国法制更新却是十分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6岁,14岁以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早已跟不上时代的供给,1976年到现在,40多年的时间通过不了一次提议全部被否决下来。这就导致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当美国带头指责我国死刑过严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却比美国要轻得多,几乎是零处罚。

立法之初缺乏制度自信,变法的过程中却又要面子耍官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成了中国人的痛,也是我国法制的最大污点。

最好的教育是什么?如果教育能改好,那当然是最好!但是如果教育不好了,惩罚是必要的。让违法者知道做违法的事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

未成年人肆无忌惮的理由不就是因为知道:此后,都不必付出任何代价,不仅仅现在!

保护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信息,让他免受任何指责!既然不用接受法律,那么接受全社会的的指责以及道德舆论制裁有什么不可以?

恶劣的杀人犯就应该让他一生都背负着罪孽。14岁以下不能公开或者录入档案,那么18岁录入档案也可以的,无论是上学、工作、结婚,对方都应该有知情权?

怕被歧视?这不是挺好的吗?

让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一批少年犯被歧视了,至少下一批数量就减少了。婚前如果被对方隐瞒了各种疾病史,婚后知道了也会很失望甚至愤怒,那么隐瞒杀人罪呢?

不仅法律面前,而且已经站在生命面前了,根本无论任何理由和借口,哪怕是未成年人,也改变了其剥夺他人生命、犯罪的事实,执法要严,违法必究,否则只会给后续可能发生的犯罪一种不用付出代价的侥幸错觉,进而害了他们一生!

东野圭吾有部小说叫《彷徨之刃》,就是探讨法律保护的是受害者,还是凶手?为令少年犯改过自新,是否就可以无视受害者撕心裂肺的痛楚?整本书尤其是书的结尾,让人极其不舒服,但着实引出了很多思考:我们保护这些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但他们中有几个是真正值得我们保护、真正有可能改邪归正的呢? 

保护的不是犯罪的未成年人,而是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他人侵犯——哪怕是未成年的罪犯也不能放过!

不妨问问立法的初衷吧——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供给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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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凯迪原创作者:贾也 ,经授权转载自作者公众号:每日观鉴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意见。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后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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