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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为何“没判死刑”会成为一种悲鸣

凯迪网络 2019-12-06

以下文章来源于姬鹏 ,作者姬鹏


随着罪犯“克里斯滕森”被判决,章莹颖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算是基本落幕。据悉,罪犯“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他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然而,对于这样的判决,无论是章莹颖的亲人,还是外围的舆论,都觉得并不妥当,并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在鼓励犯罪。

是的,“克里斯滕森”确实罪不可赦,但是,以当地律条来看,似乎这样的结局也是可预见的。从法理程序上看,审判过程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死刑没有达成”。可这到底有多重要,似乎值得活着的人去追问。

坦白讲,一个年轻人,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他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言外之意,他虽然活着,却已经死掉。因为,作为个体来讲,最可贵的就是自由。裴多菲曾在《自由与爱情》中写道:“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这就说明,“自由”是最重要的。

只可惜,全球范围内,依然存续着“杀人偿命”的朴素逻辑。这种想法,当然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目前来看,只要一个人活着,就不可能知道死亡意味什么。于此,死亡就代表不确定,而不确定对于任何人来讲,都是最大的恐惧。 

然而,到底是“死刑”痛苦,还是“终身监禁”痛苦,其实,也是不太好比较的。只不过,人们觉得,终身监禁可触摸,就觉得会便宜罪犯。可事实上,真的是不是这样,也并不好说。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往往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何况“死刑”和“终身监禁”这种被争辩上百年的问题。
当然,作为章莹颖的亲人来讲,有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因为,他(她)们在审视“克里斯滕森”时,完全是以道德路径在看待。至于,外围的舆论而言,可以适当的进行情绪围剿,但是,回到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上,还是应该,以法理为“准绳”。

看待一件案件是否公允,并不是以“量刑”结果为标准,而是看案件的审理,有没有严格按照所处地域的法理程序,法理律条进行。“围观”可以帮助完善程序和律条,但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这种逻辑,应该是法理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所以,无论人们对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不满意,也只能等到下一个“章莹颖案”的时候,才能有所改观。因为,以美国的法理程序,很大程度上,舆论效应是没有作用的。我们唯一期待的是,通过类似的案件,让相关律条得到改进,以此为未来的惨案做准备。

而对于章莹颖的亲人,最好的选择,就是尽快的从悲伤中走出来。因为,章莹颖永远已经不在人世,可以适当的惋惜缅怀,但不能长久的沉溺其中。不然,“克里斯滕森”的行为,就不只是杀死章莹颖一个人,而是毁掉一个家庭的未来。

事实上,约束更多人守法,可能“死刑”并不是最佳选择。如果,一个社会之中,人们不犯法是因为害怕“死刑”,那么这样的社会,终究会充满罪恶。所以,我一向不太同意,“死刑”震慑这种逻辑。因为,有太多人,在准备犯罪的时候,就已经视死如归。

所以,不判死刑,意味着“鼓励犯罪”,显然已经预设犯罪思想早已存在。在各类武侠小说中,人们奉行的就是“报仇逻辑”,也就是“杀人偿命”的最早样本。可是,回到武侠的救赎路径上,最终还是归于一句“冤冤相报何时了”。

说到底,活着人活在未来。一个罪犯为何要杀人。很多时候,真的讲不清。人性恶念,大多是一瞬之间。对于“克里斯滕森”而言,即便“没判死刑”,可能也会堕入噩梦的一生。虽然,很多媒体报道出,“克里斯滕森”在监狱里貌似过得很幸福。但是,那只不过是媒体为带节奏的一种信息释放而已。因为,我们稍微动脑思考一下,就觉得不太可能。

而作为法理的惩治,更多意义在于“治理”和“惩罚”。只要能将罪犯彻底与社会绝缘,就说明罪行得到治理,再加上对罪犯的自由剥夺,就说明罪犯被惩罚。当然,我们这里不探讨“死刑”和“无死刑”的区别。因为,不同的地域,对于惩治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这属于人文层面的问题。

甚至,我们会发现,如果所有“一死了之”都能解决,或许也算是对罪犯的一种便宜。总之,对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不应该过多去解读量刑的问题。因为,在痛苦的天平上,有生的痛苦,也有死的痛苦,谁该说,死亡一定就是最痛苦的。

如果,对于死亡来讲,一定是痛苦的的,那么很多自杀的人,就不会轻易走向死亡。所以,对于一个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剥夺掉他(她)选择的权利。就拿“克里斯滕森”而言,他已经没有自由可言,他的痛苦其实已经在路上。而对于“死刑”的悲鸣,可能更多是一种执念而已,无论是章莹颖的亲人,还是外围的舆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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