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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登报挂失,是“脱裤子放屁”

周蓬安 凯迪网络 2019-12-05

【转存这段视频!#身份证丢失后的最佳做法#】有媒体报道,一名95后女生丢身份证3年后,发现名下多了家公司债务近200万。丢失身份证千万别大意!一旦被冒用,严重的话可能被用来注册公司、办信用卡、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身份证丢失怎么做?

    

这是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昨晚发的微博,今天被微博V用户制作中心列为“热议话题”。该微博中,一名女律师教大家“身份证丢失后的最佳做法”。不过,笔者看完视频后,却对这么律师的法治素养产生了淡淡的质疑,认为该女律师称身份证丢失后应该登报挂失是“馊主意”。

既然以律师的身份向公众普及身份证件知识,谈身份证丢失后应该怎么去做?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谈,而不是随心所欲,在法律程序之外谈。遗憾的是,她的一些说法却毫无法律依据,显得相当的“想当然”。比如她一开始说“第一时间拿上户口簿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丢失补证申请”肯定是没有错,但她随后又说“并登报挂失”就相当荒唐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要求登报挂失的内容。

该《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大家仔细看看,《细则》并没有要求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必须去登报声明作废的内容。别看这个遗失作废声明仅仅占用报纸一块铜钱大的面积,即使是地级市的党报,也会收你至少500元人民币,特大型城市的党报,至少要收你千儿八百的费用。如果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那这些报刊就真的大发了,可老百姓花的这笔钱却是实实在在的“冤枉钱”。

从法律的本意来讲,公民身份证只能自己使用,或者特殊情况下经授权可以被他人临时使用。拿着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任何需要合法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业务,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都应该由“假冒人”和审核身份证不严的一方负责。比如拿着盗用来的他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产生法律后果,当然应该由“假冒人”负责;找不到“假冒人”的,登记机关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由遗失身份证件的人来承担责任。

《北京日报》在2010年3月30日曾以《公安部:公民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被冒用不担责》为题明确过这个问题。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公安部还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该女律师称出现问题后“当初挂失的申报记录和登报记录就是证据”更是外行话,或者说“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道理很简单,去公安机关“挂失的申报记录”和“登报记录”哪个更具有权威性?显然是在公安机关“挂失的申报记录”。那么,既然有“挂失的申报记录”可以作证,又何必要“登报记录”?

不过,我有一个问题不解,那就是银行卡、医保卡都有挂失一说,挂失后原卡系统识别无效。而二代身份证设计之初似乎就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导致丢失的二代身份证在系统中无法识别是否失效。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丢失的身份证件,增加系统设别功能,至少在可以刷电子身份证的系统内,在必须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系统内,默认最后办理的身份证为有效证件,其余的均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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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凯迪原创作者:周蓬安,经授权转载自作者公众号:周蓬安谈医改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意见。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后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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