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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坠楼不立案,经得起推敲么?

凯迪网络 2019-12-03

以下文章来源于纸上建筑 ,作者纸上建筑


    自李心草案之后,云南又曝奇案。所谓奇案,并不是事件本身有多奇,而是后续执法过程令人费解。

    2019年8月14日凌晨,云南曲靖20岁女孩李某池,从某宾馆房间4楼跳下,没死但是造成重伤,经救治后基本瘫痪。而在事发前,李某池曾遭到多名男子在楼梯间强行拖拽、被拿走手机、并被带入房间近一个小时、并遭到前男友脚踢、打耳光等对待,引发家属强烈质疑。

    然而警方调查之后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李某池父亲9月29日提请复核,10月29日曲靖警方发布通报,维持不立案决定,并公布了事件详情。

    事件起于前一晚李某池与男友朱某敏在外出娱乐时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李某池与朋友卢某奥(女)回到卢某奥入住的某宾馆,李某池不愿上楼,为劝其和好,卢某奥拿着李某池手机去找宾馆406房间找朱某敏,李某池离开。一个多小时后李某池返回找卢某奥取回手机,下楼时遇到朱某敏及朱某彬(男)、吕某(男),据称几人系朋友关系,朱某敏先行回房,而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劝说、拖拽10多分钟,并再次拿走了李某池手机。

    三人进入406房间后,朱某敏责骂李某池,李某池则向朱某彬索要自己的手机,并作出摔杯、准备割腕等举动,于是朱某彬归还了手机。朱某敏则上前打了李某池耳光,继续伸脚踢时被朱某彬拦住。片刻之后朱某彬将朱某敏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突然起身从窗口跳下……(根据曲靖警方通报)
    对这些情节,警方的解释是: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这是一种机械割裂的解读。

    没有刑法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侵害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系。没有必然因果,不等于没有因果。

    连续的场景不能割裂来看。通常来说,如果是情侣昨天打架,第二天一方单独自杀,是无法建立刑法联系的。但是如果历经了一系列激烈冲突之后在同一场所发生的自杀行为,就是另一码事了,必须认真分析前因后果。

    很多事机械分割的话,都不犯罪,但是连续起来就可能构成犯罪。譬如,开车闯红灯行为,违法但不犯罪,罚款扣分处理。而如果闯红灯后撞死了人,交通肇事罪,需要坐牢。

    本案就是这样,分别单独来看,楼梯间的暴力达不到犯罪标准,房间内扇耳光也达不到犯罪,非法拘禁罪则门槛更高,一般超过24小时才立案……但是,暴力拖拽是不是非法侵害?打人是不是非法侵害?限制人身自由是不是非法侵害?——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只是通常不至于构成严重后果,最多给予治安处罚而已。

    但是如果非法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就会发生质变。交通违法可以因结果而演变为犯罪,违章操作也可能因事故而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等,“存在过错+严重后果”即可能构成犯罪。

    李某池在坠楼前,历经了近一个小时的精神刺激及身体侵害,包括殴打、拖拽、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怎么能说没有联系?你不能说没有亲手推下楼就没有因果,没有意图杀人就跟死亡没关系?就好像那些闯红灯的司机,也没有想要撞死人呐?

    违法犯罪要看行为、要看后果,主观意图当然也看,但不能让主观盖过客观。

    楼梯间的拖拽,视频大家都看了,长达10分多钟,不让人走,强拉硬拽,达到了相当的暴力程度。无论两男子是好心坏心,这都是侵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你去街上随便找一个女孩拖拽10分钟试试?没后果你至少被拘留,如果女孩挣脱时被撞死,你铁定坐牢。难道披上一层“朋友”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了?逼死人也不负责了?

    别说“朋友”,即便“男朋友”也无权对他人实施暴力,打死老婆一样坐牢,因为暴力和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等违法行为而造成意外,同样也得负责。

    事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暴力、强迫嫌疑,为“劝人和好”多次拿走女孩的手机,胁迫意味明显,而女孩为要回手机不惜割腕抗争,显示出强烈的摆脱控制的意愿,而这些当事人所谓的“劝解”不仅采取违法手段,而且偏向于男方,而明显违背女方意志的。

    人是可以被折磨死的,尤其在涉及感情、尊严等情绪冲动,并叠加人身受辱情节之后,并且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是大概率事件。不只她脆弱,换了别的女孩也未必坚持更久,甚至男人也未必能挨过一个小时的双重折磨。法律要对这种场景进行慎重鉴别,不要让它们成为罪恶的漏洞。

    现实中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漏洞,譬如某些号称完全采取合法手段的催债团伙,就可以在局促的空间里,以有限的暴力、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把一个人活活逼疯。

    当然,不是说非要认定他们有罪,但是当地警方的解释,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在执法判案中,不能以主观抹杀客观,不能把违法侵害与严重后果完全割裂,这并不符合事实因果,也并不符合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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