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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充分考虑“隐私权”

周蓬安 凯迪网络 2019-12-03


       10月28日,因动物园将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影响其年卡的使用,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向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兵认为,收集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今天微博热议话题#如何看待景区启用人脸识别#,说的就是这件事。说实在话,中国人从“饥饿”走向“温饱”也没多少年,多数人仍然在不遗余力地为“温饱”走向“小康”而努力,为巩固“小康”而奋斗,类似于“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个人层面对“隐私权”的概念还没有太多的认识,甚至为了个人方便而情愿放弃“隐私权”的保护。正如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说:“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比如个人“眼睁睁”地看着互联网企业收集自己的隐私,为了得到某一个软件应用,也就听之任之,乖乖地配合。

       另一方面,中国强调“依法治国”也就40来年,一些法律还不健全,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很多时候还显得相当无力。比如目前你安装任意一款APP,都会获取你的位置信息、通信录等与业务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信息,却没有人管,似乎合规合法。这就让我猜疑,网络服务提供者真的惧怕“网络支付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吗?
       在大家都对“隐私权”变得近乎麻木的今天,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为收到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提示他的动物园年卡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使用。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弄出了“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这真是难能可贵。

       看了下网友的反应,支持郭兵教授的占据着绝对的多数,我也非常支持郭兵先生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更希望通过该案能推动法律层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也可以有法可依。郭兵教授为自己挣权利,也就是为大家挣权利。这个道理其实大家都懂,包括侵权的企业也懂。

       人脸识别系统原本“高大上”,可如今过分用于日常生活当中,弄得大家近乎“裸奔”,这是不是属于“恶意应用”?两年前,《公园1500卷厕纸7天用光 被迫安装人脸识别机》一文,就报道成都市人民公园遇到尴尬后,用人脸识别系统实施防范。笔者曾微评:我也见过那些抽纸的,不见得就是为了当时使用,还有带回去的。真是尴尬,中国的现代科技竟然被用在控制厕纸上,市民素质确实堪忧啊。
       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高科技产品,理应造福于社会。但这项技术有可能带来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们在住宾馆时,除了出示身份证件,还要“刷脸”,算不算“过度安检”?如果这些信息只有公安机关能调用,我们还可以放心,如果宾馆或其它企业也能随便调用,那就太可怕了。

       使用支付宝,也是“刷脸”技术。但相对于这个社会信用很高的企业,我还是会投以认可的态度。而一些小企业,小机构,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如果将我们“刷脸”信息嫁接到某个“刷脸”交易平台,那就太危险了。

       三年前,《司机冒充赵薇老公骗过人脸识别系统 卖掉其千万豪宅》一文就报道,赵薇老公黄有龙被告上法庭,原因是吴某买了他的房子,却迟迟无法入住,因而提告,要求黄有龙腾退房屋。但房子其实是黄有龙的司机卖掉的,该司机冒充黄有龙到公证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办理了委托公证证明,委托另一人将房屋卖给了武某。

       我不知道该案最终是个什么结果?但该案无疑也牵扯到人脸识别技术是否被用作行骗、诈骗这些法律问题。或许,这个案件才是“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呢。

       人脸识别系统作为一项新技术,如果善加应用,肯定会造福于人类。但在一些具体应用中,是否进入人脸识别系统最好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比如你出差时携带身份证住宿,公安机关就不要强求“刷脸”了;而像我这样不担心“隐私权”被宾馆泄漏的,公安机关应该允许我免交身份证件。如郭兵先生这样不愿意被“刷脸”,而愿意每次都携带实物年卡的,也就没必要强制“刷脸”了。总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应充分考虑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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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凯迪原创作者:周蓬安,经授权转载自作者公众号:周蓬安谈医改。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意见。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后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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