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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包头市安监局局长哈斯被判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曾收受贿赂2012.6万元

2017-04-10 北方新报官微

4月1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包头市安监局局长哈斯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哈斯收受、索取李智洋等人2012.6万元贿赂款的事实


被告人哈斯自2008年2月起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11年6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哈斯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包头市石拐区煤田火区治理施工招投标工作、全面指导和监督火区治理工作等事项。


2011年6月至12月间,李智洋、吴树平、李建军(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准备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包头市石拐区煤田公共火区治理工程,后李智洋找到哈斯请求给于帮助,哈斯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承揽事项协调运作。2011年12月1日,为对哈斯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哈斯的帮助,吴树平将人民币2000万元转账支付至哈斯提供的孙海波(另案处理)的银行账号。此后,哈斯将上述2000万元借贷给包头市某公司董事长孙某赚取利息,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孙某多次向哈斯支付借款利息共计400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哈斯以支付包头市青山区意城晶华小区2区11栋2单元1803室房屋的装修为由,向李智洋索要12.6万元,李智洋将12.6万元按照哈斯要求转账至邢立业账户。




被告人哈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经查,除哈斯的受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2412.6万元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资金余额共计4281571.88元。哈斯家庭购置房屋、车辆、保险产品等财产支出及人均消费性支出共计3370058.8元。哈斯家庭的合法收入共计5309635.46元。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2341995.22元不能说明真实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李智洋、吴树平、李建军给予的20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哈斯的家庭财产中有2341995.22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哈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哈斯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包头新闻网记者 李春燕

编辑:邓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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