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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被提起公诉

2016-12-10 北方新报官微


北方新报讯(记者 刘 惠) 近日,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涉嫌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潘逸阳简历


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


1978.03—1982.01 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3.06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


1983.06—1989.05 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1.08 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副书记


1991.08—1992.09 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员会书记


1992.09—1992.12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共青团佛山市委员会书记


1992.12—1995.07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在中山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结业并获硕士学位)


1995.07—1998.03 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书记


1998.03—1998.12 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市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8.12—2001.12 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1996.03—2001.06在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毕业并获哲学博士学位;1998.09—1999.01在中央党校第31期进修班学习)


2001.12—2003.09 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


2003.09—2010.10 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2004.11—2005.01在中央党校第36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12参加中组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第3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参加中组部在美国乔治城大学举办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10—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1—2011.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1.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其间:2012.09—2012.11在中央党校第52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09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北方新报(ID:beifangxinbao)

编辑:邓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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