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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供暖了,呼和浩特市供热将有新规定,看看有啥?

2016-10-05 北方新报官微

导读

 今冬起,呼和浩特市供热有了新规定,供热企业不得随便弃管、弃供,或者供热温度不达标。9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网络配图


新《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当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将用于赔偿用户损失。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另外,为了保障供热质量保证制度有效实施,还规定对保证金未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作他用,以及未按标准收取或者未按规定条件使用、返还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增设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供热企业的管理,保障居民冬季正常用热;另一方面,当出现供热企业弃管、弃供情况时,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应急接管。


新《条例》还明确了基本热费的收取比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平衡了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删除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另外,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摄氏度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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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采暖期延长至4月25日? 呼市供热办:收费标准和采暖期限与去年一样



       “这几天朋友圈转发着一条消息,称今年开始采暖期要延长10天,也就是从4月15日延至25日结束,不知道是真是假?”昨日,家住展西路长乐湾小区的居民李先生拨打新闻热线反映。




△网络配图

当日,记者从李先生手机上看到了这条信息,信息称:“好消息,2016至2017年度采暖费每平方米由3.68元调整为3.61元,采暖期由10月15日至4月25日。为防止个别供热公司乱收费,请互相转发,让家人看到!市民一定要拒绝交高价费……”


记者发现,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转发次数已经超过了200次。转发中有居民怀疑,有居民认为可信。两者对比,怀疑的人数占多数。那么,网上传的这条信息是不是准确呢?记者联系了呼市供热办。


呼和浩特市供热办工作人员称,微信朋友圈传的这条微信纯属谣言,今冬呼市的取暖费不做调整,依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即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采暖期为今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来源:北方新报、呼和浩特晚报

记者:刘晓君

编辑:李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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