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通报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5月15日,呼和浩特市纪委通报了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呼和浩特市绿地广场景观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俊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至2016年,应四川省自贡市龙腾艺术有限公司等单位邀请,经市新华广场管理处会议研究,李俊英单独或与他人赴四川、云南、海拉尔、海口、上海、北京等地出差考察或联系业务。出差期间,李俊英存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事实。报销费用时,经李俊英签字同意,先后6次在市新华广场管理处服务中心超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4242.7元。
2018年4月3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李俊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原政委张吉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11月20日,张吉绪带领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民警4人和市保安服务公司9人,共计13人,在北京参加完会议后,擅自改道前往山东泰安旅游,并将前往山东泰安及返回呼和浩特市的住宿费、餐饮费、租车费、加油费及过路费在市保安服务公司报销。
2018年4月8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张吉绪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