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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统战部原部长朝鲁孟涉嫌贪污罪一案开庭审理

北方新报 2019-07-27

12月12日,达茂旗统战部原部长朝鲁孟涉嫌贪污罪一案在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朝鲁孟,曾用名朝乐孟,48岁,案发前系包头市达茂旗旗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包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30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逮捕,案件由包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青山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朝鲁孟贪污犯罪事实。


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朝鲁孟在任达茂旗明安镇党委书记期间,与明安镇时任镇长王某某(另案处理)议定,二人可从单位备用金中支取公款使用,之后再想办法平账。以此方法,朝鲁孟先后从出纳徐某某处支取公款共计1651200元,后由会计段某某和出纳徐某某找来虚假的工程费、项目建设费、汽车修理费等发票,经王某某签批后平账。经查,朝鲁孟所支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朝鲁孟在任达茂旗百灵庙镇党委书记期间,与百灵庙镇时任镇长董某(另案处理)议定,二人可从单位备用金中支取公款使用,之后再想办法平账。以此方式,朝鲁孟从会计根某处支取公款共计929200元,后以虚增工程项目支出款项、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经董某签批后平账。经查,朝鲁孟所支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朝鲁孟担任达茂旗旗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从财务人员乌某、乌云某、僧某处支取公款共计305100元,后朝鲁孟指使乌某等人虚开工程费、电脑耗材费、修车费等发票对支取的公款进行平帐。经查,朝鲁孟所支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4月,被告人朝鲁孟指示达茂旗百灵庙镇分管环卫工作的人大主席刘某明(另案处理)装修其位于达茂旗百灵庙镇鹿鸣山庄小区的个人住宅,刘某明介绍王某文(另案处理)承担其住宅的装修。2014年1月,住宅装修完毕后,刘某明指使王某文将住宅装修费用94734元以维修厕所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后,由董某审批,用公款报销该笔费用。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朝鲁孟从达茂旗众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赊购了空调、电视机等价值35670元家用电器。2013年12月,朝鲁孟指示时任达茂旗百灵庙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处理此费用,刘某某按其指示经董某审批,用购置办公用品的发票从百灵庙镇政府套取现金35670元后支付了其购买家电款。


青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朝鲁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30159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朝鲁孟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解裕涛)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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