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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内蒙古一男子竟强奸亲生女儿,获刑14年

北方新报 2019-07-25

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父女关系,葛某自2013年至2017年10月期间,在位于霍林郭勒市某小区家中的卧室,以引诱、胁迫等手段多次对出生于2002年的被害人葛某某进行奸淫。因不堪忍受葛某多年来的持续性侵害,葛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葛某在家中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人伦,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多年来对被害人多次进行奸淫,且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利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继续对其进行奸淫,情节恶劣。在被害人幼小的心灵正渴望家人的温暖和对她人生道路正确指引的时候,葛某作为被害人的父亲,本应该成为女儿的保护伞,承担起为她遮风挡雨的重任,但他却给女儿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葛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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