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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香港外籍法官可审国安案件?事情可能不那么简单!

谢谢赞赏占豪 占豪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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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国安法开始实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这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并未要求排除外籍法官,所以,据环球时报7月2日报道,来自香港特区政府网站的消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7月2日发表一份声明,声明有关于此的内容。全文如下:


1.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因此,举例说,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词在此涵盖司法人员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另一相关的《基本法》条文是第九十二条。正如行政长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3.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们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4. 《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为指定法官,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条所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这个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5.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坦率说,对于上述声明,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原因有两个:


一、最终执法的结果,要看执法者会怎么做,坦率说,考虑到过去香港法官的表现,香港绝大部分法官都是不可信的,其中也包括香港本地的法官,不仅仅是外籍法官。


二、《国安法》设计得太严密了,连证据有效性的认定都源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行政长官的认可,而这种认可的标准显然是国家来做终极评判,体现在具体操作中就是驻港的国家安全公署来做最终的决定,或者说做最终的监督。任何一个法官在认定相关证据的时候都已经没有了“自由裁量权”。这也就意味着,哪个法官敢枉法,会被立刻纠正,并被取消指定资格。


基于上述,虽然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对香港的法官大部分都不信任,但也认为应该给他们机会,看看他们执行国安法的表现,没必要在他们还没有表现之时就武断地给出定论。


因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声明的第一条中所说,指定法官及相关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这一点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非常同意。我们暂时就把过去香港法院对“港独”分子的纵容当做因为香港没有国安法,也没有对《基本法》23条立法,所以无法可依。那么,现在有了全国人大通过、优先级高于香港所有法律的港区国安法,那么香港法院就必须依法维护国安法的权威。


虽然《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国安法在涉及国家安全方面都卡得死死的,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们且看法官的行为即可知道他是不是依法审判。何况,检方是特区政府律政司,律政司是港府下的职能部门。


马道立的第二条中说,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技能,这个也是没问题的,但说“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就不够准确了,因为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这一条就决定了,指定法官肯定不止是考虑指定法官的司法及专业技能,还得考虑其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


譬如,过去对“港独”纵容的法官就不应该在指定之列,一个曾经纵容过“港独”的法官,怎么能相信他能公正审判国安案件呢?所谓指定法官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其中是否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言行”这一条?在马首席的标准里,这又是不是政治上的考虑因素呢?在占豪看来,最好都不是。


马首席在第二条最后一句说,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这里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有必要给马首席指出的是,国家安全法所处理的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法律纠纷”,那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是张三与李四的纠纷,马首席这一点务必搞清楚,否则将来可能犯错都不知道怎么犯的!


港区国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所以,马首席要明白,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上,港区国安法才是香港的最高法律,香港基本法至今连23条都没立法呢,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当然以国安法为准!


关于拥有外籍的法官是否可以被指定,这个问题国安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行,所以理论上说只要是香港法官,只要是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可以被指定。


但是,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香港的法官对香港当然有贡献,但也必须指明的是,他们中很大有一部分法官也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香港的安全,他们对“港独”的纵容内地网友都看得真真的,因此并不仅仅是“贡献良多”,这笔账内地网友都替那些法官记着呢!若非香港法官不给力,若非香港乱得一塌糊涂,又何劳烦国家再制定个国安法呢?


马首席第四条内容关于法官的指定。其实,我们首先应该明白,指定名额是有限的,所以必须是更加爱国爱岗、更加专业的律师才能获得指定,被指定维护国家安全那是一种荣誉,也必须致力于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至于谁该获得指定,那是行政长官的权力。


国家根据行政长官的职责对行政长官有要求,指定谁行政长官可以咨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并不代表说谁能干涉行政长官指定。是不是合适,谁合适,是行政长官听取了相关意见后的决定,当然理论上大家都努力当好法官,爱国爱港,钻研业务,就有望获得指定。


马首席声明第五条指出,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这一条的前提只是只有被指定的法官才能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所以,只要是被指定的法官,以及法院的程序,当然由法院来安排,安全委员会和安全公署也只有相关案件不能依法处置时才会依法要求改正,正常情况下就是按照法院的程序走。


其实,这里想说的是,希望香港的法官能够知耻后勇,知道维护国家安全的利害,知道担任指定法官的重要责任,负好相关责任,不能再纵容“港独”危害国家安全了。


当然,国安法的规定决定了,谁如果胆敢纵容“港独”,那么安全委员会就可以依法终止其指定法官职务,考虑到其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以后也就没有机会被指定了。


处理香港国安案件是不是外籍法官不是最重要的,能不能执好法才是最重要的,马首席在这方面的责任重大!


当然,监督香港司法是否把国安法执行好的,将不止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还有内地14亿同胞!我们都看着,看看到底“港独”破坏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全,会受到怎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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