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许身健:好律师能不能给人渣辩护?
好律师能不能给人渣辩护?
许身健教授 | 文
作者
许身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原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兼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昌平区法学会副会长、多家仲裁委仲裁员。
最近几天,陈有西律师代理的王振华案引发网络热议。这让我想起前不久在国外发生的类似事件,一本专供法学院学生阅读的刊物《National Jurist》刊文抨击了美国法科生提起的荒腔走板诉讼以及令人匪夷所思的抗议活动,刊物还煞有介事地给这些诉讼或抗议活动颁奖,就像戛纳电影节给烂片颁发金闹钟奖一样,刊物给哈佛法学院学生颁发了麦卡锡奖,这源于哈佛法学院德肖维茨教授的表述,这位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大教授有感而发。哈佛法学院沙利文教授加入了被控性侵罪和强奸罪的好莱坞大制片人哈维·温斯坦的辩护律师团,有些学生对沙利文甘为人渣辩护而很不爽,他们提出强烈抗议,最终沙利文被迫解除委托,他也不再担任负责学生事务的行政职务,他表示,退出律师团的原因是担心继续代理会影响其履行教学职责。解除代理前,沙利文向学生们苦口婆心解释了为什么要担任臭名昭著的温斯坦的辩护律师:“假如我们没有赋予声名狼藉的被告人正当程序的权利,那么我们所珍视的国家形象也就寿终正寝了。实话实说,当下我们所享有最为珍视的正当程序权利就源于以往律师前辈给名声不佳的那些被告人辩护时所争取到的。”好几位法律专家对哈佛学生的抗议不以为然,这本杂志评论道:“尽管温斯坦看上去是个十恶不赦的恶棍、人渣,但是,他应该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吧?这个道理法学院教过吧?难道这些哈佛法科生学的是假法律?”如果说沙利文教授对学生的批评很温和很含蓄,那么,德肖维茨的批评就很生猛:“法律麦卡锡主义降临哈佛了!解除沙利文行政职务让我想起过去律师为共产主义者、同性恋、民权示威者以及需求堕胎妇女提供代理时所遭遇的不堪。”
到底是什么让德肖维茨这位俨然“最佳辩护律师”的形象代言人,哈佛法学院大教授大为光火,发出所谓“法律麦卡锡主义”的痛斥?答案在其《写给青年律师的信》一书中“好律师能不能给坏人辩护?”以及“抵御法律麦卡锡主义”这两个部分。当然,老爷子之所以暴跳如雷和他最近几年的经历有关。本来他从哈佛法学院退休后准备颐养天年,不料,有位名叫罗伯茨的女性指控超级富豪爱泼斯坦强迫当时还是未成年少女的她与众多大人物发生性关系,其中就包括德肖维茨,这让老爷子灰头土脸,他跑到电视上破口大骂罗伯茨及其律师,让对方控告自己诽谤,如愿以偿成为被告。到底是天下闻名的金牙大状,最终法院支持了德肖维茨的请求,删除了罗伯茨案中有关他性侵指控的庭审记录。老爷子性侵的陈年丑事算是从法院庭审笔录里抹去了,但这些秽闻恐怕一时难以和他划清界限。估计老爷子现在一听“性侵”二字就火大,所以这次他急不可耐地跳出来指责不懂事的学生。当然,老爷子数十年如一日地为有钱的名人辩护,赚得盆满钵溢,对于负面评论他早就准备了一套论证严密的说辞能使他可以当即把非议有力怼回去:“好律师能否为坏人辩护,在辩护人眼里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法律就是一套理念,一套规则,辩护人的设置,便是为坏人做辩护,数据显示,被检方指控有罪的人大多数确实有罪。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就个人而言,我也鄙视罪犯,如果没有为坏人辩护,我也同样支持好人。”
通常情况下,法科生不会反对老爷子的上述观点,然而,对于性侵上百人的温斯坦案件以及韩国“N号房”这类人神共愤的大案要案,为这样的人渣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还真需要勇气。据报道,原本计划为“N号房”主犯赵主彬辩护的律师,已经辞职。由于赵某罪行非常残忍,尚无韩国律师愿意出头为他辩护。
为什么好律师可以给坏人辩护,大众对此不一定理解,但学法懂法的法科生没有什么意见。然而,如果德艺双馨的法学教授愿给人神共愤的人渣担任辩护律师,他还是不是个好老师?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教书育人的法学院教授一向为人所称颂,常与鲜花和掌声相伴,假如为了金钱而担任魔鬼代言人,这还真让纯洁的学生接受不了。因为他们确实接受不了好老师给人渣辩护。仔细想想,法学院教授担任多金人渣的辩护人,钱是赚到了,但就不要再奢望牌坊了。在学生和公众眼里,甘为五百斤米折腰的老师难称为好老师。
相形之下,陈有西代理王振华案件产生的争议也引发我们深入思考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我们知道,律师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而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焦点,因为,刑辩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时经常面临职业伦理冲突与选择。因为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是角色伦理,辩护律师的职业角色有三:委托人的代理人、法庭的一员以及对社会正义有特殊职责的公民。换言之,是我国律师法中规定的三维护,这三者间往往是有矛盾的。职业伦理就是让法律人在面临伦理困境时学会如何选择。四川大学马静华教授是知名的刑诉法学者,在刑诉法学界很有知名度,就王振华案,他发布“王振华案,刑事律师该如何讲职业伦理”一文,论述了该案涉及的三个重要问题。作为一个从事法律职业伦理研究的学者,很高兴刑事法学者对此发声,发表真知灼见,促使业内人士思考。不过,我要说,刑事法学者对职业伦理这个领域是陌生的,尽管这个领域在国内研究基础薄弱,但毕竟有些基础性的入门理论,可供论述时所用。辩护律师伦理有大量丰富的国外文献,对于马老师专文提及的三个问题,国外学者有丰富论述,有一套专门话语与词汇,诸如“三重困境”、“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进攻性辩护及”避风港原则”等等,而非马老师在文中借用所谓“正当防卫”这一刑法概念来说明分析问题。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理论,著名的刑事法学者尚且了解不多,可知法律职业界职业伦理意识之薄弱。法律职业职业化进程的一个表征就是职业伦理意识的强化固本,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律职业真正实现了职业化,才能让法律职业伦理生根发芽,否则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需要加强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否则这样的事件会一再出现。这次撞枪口的是陈有西律师,下次可能是“新无东”律师。请法律人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无论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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