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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 莆田出台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10余项行为将被严惩

莆田市住建局 莆田房产情报 2022-08-08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业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多证合一”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构建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2017年版)》(发改财金〔2017〕1087号)及《莆田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信息的采集

     (一)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登记,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以下统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不再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报备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将已报备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本部门政 府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对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类别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其及时如实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不定期对信息采集情况和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报备手续而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或采集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加倍扣减经纪机构信用分值。如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要求其出具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结书,并定期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

       (三)报备程序

        1.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系统登录: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专栏—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入口),如实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采集的信息必须与工商部门申报的信息一致,从业人员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经纪资格证书号等)应如实填报,并相应上传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一寸彩色照片,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备案登记信息采集的真实性负责。

        2.信息报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所填报的备案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系统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有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变更后,通过系统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

        3.信息公开: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在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的《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或《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后,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本部门ZF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的《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或《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明显有误的,应当场指导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重新采集报送。

       (四)原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受理办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登记信息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录入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经纪机构备案档案按区域全部移交给相应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管理。

       (五)原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备案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系统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认真核对,如发现基本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信息变更的程序及时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重新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并经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并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源核验及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从业人员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报备手续的,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诚信经营,在本机构显目位置悬挂“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网上可下载),公示服务监督台、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核实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存量房房源信息,严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未取得权属登记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状况等来误导或者欺骗交易当事人;不得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短信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交易当事人的市场预期。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及未取得销售代理权的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交易当事人办理户口、就业、就(升)学等事项。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方式恶意炒作、垄断房源、哄抬房价、操纵房价、房租;不得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更改销售合同(拆迁安置合同)、变更购房人(被拆迁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商业营销规范管理,规范商业营销行为,严格规范电话营销行为,不得违规滥发商业类电子信息,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杜绝营销电话扰民;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要标明房屋座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交易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存量房网签时应再次核验存量房房源信息,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不动产权证等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存量房不得办理网签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网签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房屋交易税费。对完成网签的存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督促交易双方及时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及转移登记手续。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经纪服务时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业务承接,规范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业务合作、规范经纪服务价格及涉税服务行为,同时应做好经纪服务的档案管理。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设有分支机构,总部(总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其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一)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从业人员应实名登记,人员信息由经纪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并经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佩戴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胸牌(卡),胸牌(卡)应标明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姓名、职务、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每人一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职业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地产相关情况和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规定,必要时应将告知情况以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不得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房地产交易提供经纪服务。

       (四)严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

     (一)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管理,要主动与工商、发改(物价)、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监管机制,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通过信息共享及时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红、黑”名单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诚信信息,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二)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采取约谈、受理投诉、媒体曝光等措施,重点整治房地产市场“黑中介”,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散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及投机炒房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我市的规定适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公示,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征信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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