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注意,证监会也会关注专利第一发明人的,华大基因刚刚被点名
头图潜台词:想不到这也是考点啊——出自《逃学威龙》
大家都知道的,最近想变更专利的发明人,会有点复杂。
因为国知局最近管的比较严。
不过,我一直以为“专利发明人是谁”的课题,一直只是国知局的检查对象。
直到看到了证监会的一纸决定之后,我才发现,原来证监会也会时不时地关注一下上市企业的专利,尤其还会看一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事情是这样的,4月4日华大基因披露了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公告。
这份公告吸引了外界的极大关注,并被快速解读为:
1. 虚增利润,2017 年多计收入 1,327. 94 万元、净利润 1,244.94 万元;
2.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签了1.28 亿元的合同,结果支付了1.59 亿元。
以至于4月8日一大早,华大基因就又发公告澄清说这样解读不对。
但是,再看这份决定书,其实证监会还是在干它的主业——监管上市企业,尤其是他们的财务报表。
所以在决定书里,证监会检查出的几个问题,其实还都是财务核算、财务制度方面的。
这是个大背景。
但是,在“规范运作程度不高”的部分,居然提到了一件专利第一发明人的问题。
“存在你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 2017 年和2018 年你公司的“非小细胞肺癌 ctDNA 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 PCR 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查到一件被证监会点名的专利,很容易。
但问题是,这位来自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宋博士,他作为第一发明人,怎么了?
如果这项发明真的是宋博士带头研发的,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没有问题。就是国知局来检查了,这个问题也根本不是问题。
就算申请人没有“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就算宋博士以后可能会要求奖励,要求专利所带来的利益分成,只要在技术开发合同里有约定权属等问题,或者按着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这项专利申请,其实都不会产生任何问题。
所以,在法律的层面,宋博士作为这件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可能不存在问题,相关权属等风险基本可以规避。
那为什么证监会却把它拿出来,还当成问题,责令华大基因整改了呢?
请注意,前文提到,这份决定的关注点仍然是财务核算!
而专利算什么呢?——无形资产。
从研发到专利,再到无形资产,从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项目研发支出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其中就包括: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问题就出在这“计量”上。
回过头来,如果宋博士一直参与了“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那么从财务的角度,问题就出现了:
1. 宋博士的工资是上市公司出的,还是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出的?
2. 宋博士参与的这些项目,研发支出、研发成本算谁的,怎么算?
3. 在计算无形资产的时候,这些项目的研发支出怎么计量,怎么资本化?
结论就是,至少这个项目和这项发明申请吧,不能“可靠地计量”研发支出。
更关键的是,宋博士是“关联方员工”,如果是委托技术开发等行为,则必然有关联交易,你华大基因是怎么披露的?
比如,华大基因披露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中,关于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只有这么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委托生产”。
所以,被证监会点名的专利,本身不是专利自己的问题;
而是证监会通过专利第一发明人的小细节,发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计量、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问题。
如果正常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和工作,那自然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没做到或者没做好,那不就是“规范运作程度不高”么?
这次事件之后,可以说证监会对于专利的关注点着实不一般,犀利到也许他们内部也有部“真相挖掘机”,一点点蛛丝马迹也能揪出一串的问题...
也是为信息披露、财务监管什么的操碎了心...
突然觉得,对企业IPR的要求,真是越来越高了...
我是百科君,一个集才华和IP于一体的,
吃瓜群众...
专利数据皆为公开信息,来自incopat专利数据库。
特别感谢朱百万同学对本文提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