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年号令和被申请了1116个商标,新商标法第四条能拿它们咋办
头图潜台词:新商标法第四条会成为新的尚方宝剑么?——出自《九品芝麻官》
昨天夜里,新商标法公布,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第四条的修改: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两个要点,其一,不以使用为目的;其二,恶意。
显然,这一条是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出了重拳。但新的问题同样也来了:
问题一:如何评价“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问题二:真的会起到打击恶意抢注的效果么?
关于问题一,北京高院今天就发布了自己制定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
虽然只是北京高院按照现行法律制定,但是也能看到法院方面对于商标使用意图和恶意抢注的操作观点。
其中,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使用意图:
这样看来,批量注册商标,比如一天申请上千个的,要玩完;傍名牌或者模仿知名商标,比如李鬼申请李逵商标的,要玩完。
而对于恶意抢注,则主要是针对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的商标:
但是依照通常理解,抢注商标的情形,可能不止上面这些。
通常被公众唏嘘的商标抢注,往往是那些之前未被当商标使用的,或者原本就是源自一次热点事件,其热点要素被转用,拿来当商标申请的,并且影响力不好评价的那种...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的新年号令和。
在令和成为日本新年号之前,中国市场上只有这么一个令和商标。
但是,在4月1日被宣布成为日本的新年号以后,,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在9天之内,令和及包含令和二字的新商标申请,就有1116件。
其中光4月1日当天,就申请了238件...
很尴尬的是,令和并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国旗、国徽;也根本不能在日本被当作商标使用;实际上也只是公布,是还未正式使用的他国年号...
所以,即使新商标法的第四条出台,是否就能cover这类商标申请呢?还是要交给商标法第十条的“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样的热点事件还有年初刷屏的一部短片《啥是佩奇》。
1月17号该短片上线,1月18号“啥是佩奇”的商标就开始有人申请,申着申着就出现佩齐、佩琦等等很多变化,现在已经被申请了67件。
《小猪佩奇》是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的知名动画角色,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也是“小猪佩奇”,而不是佩奇。
并且,小猪佩奇是在45个类别商品上,全都具有“一定影响力”么?
so,这样就可以用新商标法第四条cover住“啥是佩奇”的这些商标申请么?
再做一个假设,如果当时火的短片不叫《啥是佩奇》,而片名是“啥是粉红小猪”,“啥是粉红色吹风机”,那又该当如何?
所以,针对这些由热点事件转化而来的大量商标申请,或者这些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抢注”,那么新商标法第四条又能不能适用这些商标申请?
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名人的姓名商标。
因为就算这位名人很出名,TA同样不能保证45个类别商品上,全都具有“一定影响力”。
不如我们反思一下,如果新商标法第四条如果早出来20年,还会不会有轰动一时的“乔丹体育”商标案?
李娜、姚明、杨幂这些明星,还会因为别人注册了他们的姓名商标而烦恼么?
相比于这些大明星,一些横空出世、一战成名的“新明星”,TA们姓名的知名度、影响力则更难说明。
比如2003年的C罗和梅西,2018年姆巴佩等等,甚至是某年使出洪荒之力的傅园慧。
从对新商标法第四条现在的理解,处理这些名人姓名的商标抢注问题,仍然不好应付...
好吧,改法总归是好事,总归是进步。
罗马也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也不能希望一次改法就解决所有问题。
至少现在上下的观点和思路是一致的,那就是商标是注来用的。
同样是面对庞大的申请量,庞大的审查工作量,我们欣喜地看到,商标选择了做减法了,那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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